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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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妄,即至戚無所逃罪;如非妄,則道路之人可聽也。

    ”官怒其言戆,呵逐而出。

    女冤憤無伸,哭訴于-紳之門。

    某先生聞而義之,代剖于宰。

    宰按之果真,窮治諸無賴,盡返所取。

     或議留女居孟第,撫其孤;女不肯。

    扃其戶,使媪抱烏頭從與俱歸,另舍之。

    凡烏頭日用所需,辄同妪啟戶出粟,為之營辨;己锱铢無所沾染,抱子食貧,一如曩昔。

    積數年烏頭漸長,為延師教讀;己子則使學躁作。

    妪勸使并讀,女曰:“烏頭之費,其所自有;我耗人之财以教己子,此心何以自明?”又數年,為烏頭積粟數百石,乃聘于名族,治其第宅,析令歸。

    烏頭泣要同居,女從之;然紡績如故。

    烏頭夫婦奪其具,女曰:“我母子坐食,心甚不安。

    ”遂早暮為之紀理,使其子巡行阡陌,若為傭然。

    烏頭夫妻有小過,辄斥譴不少貸;稍不悛,則怫然欲去。

    夫妻跪道悔詞始止。

    未幾烏頭入泮,又辭欲歸。

    烏頭不可,捐聘币,為穆子完婚。

    女乃析子令歸。

    烏頭留之不得,陰使人于近村為市恒産百畝而後遺之。

    後女疾求歸。

    烏頭不聽。

    病益笃,囑曰:“必以我歸葬!”烏頭諾。

    既卒,陰以金啖穆子,俾合葬于孟。

    及期,棺重,三十人不能舉。

    穆子忽仆,七孔血出,自言曰:“不肖兒,何得遂賣汝母!”烏頭懼,拜祝之,始愈。

    乃複停數日,修治穆墓已,始合厝之。

     異史氏曰:“知己之感,許之以身,此烈男子之所為也。

    彼女子何知,而奇偉如是?若遇九方臯,直牡視之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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