妄,即至戚無所逃罪;如非妄,則道路之人可聽也。
”官怒其言戆,呵逐而出。
女冤憤無伸,哭訴于-紳之門。
某先生聞而義之,代剖于宰。
宰按之果真,窮治諸無賴,盡返所取。
或議留女居孟第,撫其孤;女不肯。
扃其戶,使媪抱烏頭從與俱歸,另舍之。
凡烏頭日用所需,辄同妪啟戶出粟,為之營辨;己锱铢無所沾染,抱子食貧,一如曩昔。
積數年烏頭漸長,為延師教讀;己子則使學躁作。
妪勸使并讀,女曰:“烏頭之費,其所自有;我耗人之财以教己子,此心何以自明?”又數年,為烏頭積粟數百石,乃聘于名族,治其第宅,析令歸。
烏頭泣要同居,女從之;然紡績如故。
烏頭夫婦奪其具,女曰:“我母子坐食,心甚不安。
”遂早暮為之紀理,使其子巡行阡陌,若為傭然。
烏頭夫妻有小過,辄斥譴不少貸;稍不悛,則怫然欲去。
夫妻跪道悔詞始止。
未幾烏頭入泮,又辭欲歸。
烏頭不可,捐聘币,為穆子完婚。
女乃析子令歸。
烏頭留之不得,陰使人于近村為市恒産百畝而後遺之。
後女疾求歸。
烏頭不聽。
病益笃,囑曰:“必以我歸葬!”烏頭諾。
既卒,陰以金啖穆子,俾合葬于孟。
及期,棺重,三十人不能舉。
穆子忽仆,七孔血出,自言曰:“不肖兒,何得遂賣汝母!”烏頭懼,拜祝之,始愈。
乃複停數日,修治穆墓已,始合厝之。
異史氏曰:“知己之感,許之以身,此烈男子之所為也。
彼女子何知,而奇偉如是?若遇九方臯,直牡視之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