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售于他邑,則廉其直;而售諸土人,則倍其價以昂之。
而又設邏于道,使境内之人,皆不得逃吾網。
其有境内冒他邑以來者,法不宥。
彼此之相釣,而越肆假冒之愚民益多。
一被邏獲,則先以刀杖殘其胫股,而後送諸官;官則桎梏之,是名‘私鹽’。
嗚呼!冤哉!漏數萬之稅非私,而負升鬥之鹽則私之;本境售諸他境非私,而本境買諸本境則私之,冤矣!律中‘鹽法’最嚴,而獨于貧難軍民,背負易食者不之禁,今則一切不禁,而專殺此貧難軍民!且夫貧難軍民,妻子嗷嗷,上守法而不盜,下知恥而不倡;不得已,而揭十母而求一子。
使邑盡此民,即‘夜不閉戶’可也。
非天下之良民乎哉!彼肆商者,不但使之淘奈河,直當使滌獄廁耳!而官于春秋節,受其斯須之潤,遂以三尺法助使殺吾良民。
然則為貧民計,莫若為盜及私鑄耳:盜者白晝劫人而官若聾,鑄者爐火亘天而官若瞽,即異日淘河,尚不至如負販者所得無幾,而官刑立至也。
嗚呼!上無慈惠之師,而聽堅商之法,日變日詭,奈何不頑民日生,而良民日死哉!”
各邑肆商,舊例以若幹石鹽資,歲奉本縣,名曰:“食鹽”。
又逢節序具厚儀。
商以事谒官,官則禮貌之,坐與語,或茶焉。
送鹽販至,重懲不遑。
張石宰令淄川,肆商來見,循舊規但揖不拜。
公怒曰:“前令受汝賄,故不得不隆汝禮;我市鹽而食,何物商人,敢公堂抗禮乎!”捋褲将笞。
商叩頭謝過,乃釋之,後肆中獲二負販者,其一逃去,其一被執到官。
公問:“販者二人,其一焉往?”販者曰:“逃去矣。
”公曰:“汝退病不能奔耶?”曰:“能奔。
”公曰:“既被捉,必不能奔;果能,可起試奔,驗汝能否。
”其人奔數步欲止。
公曰:“奔勿止!”其人疾奔,竟出公門而去。
見者皆笑。
公愛民之事不一,此其閑情,邑人猶樂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