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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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肅順,朋比為奸,專權跋扈,種種情形,均經明降谕旨,宣示中外。

     至載垣、端華、肅順,于七月十七日皇考升遐,即以贊襄王大臣自居;實則我皇考彌留之際,但面谕載垣等,立朕為皇太子,并無令其贊襄政事之谕。

    載垣乃造作贊襄名目,諸事并不請旨,擅自主持;兩宮皇太後面谕之事,亦敢違阻不行。

    禦史董元醇條奏皇太後垂簾事宜,載垣等非獨擅改谕旨,并于召對時,有伊等系襄贊朕躬,不能聽命于皇太後,伊等請皇太後看折,亦屬多餘之語。

    當面咆哮,目無君上,情形不一而足;且屢言親王等不可召見,意在離間。

    此載垣、肅順、端華之罪狀也。

     肅順擅坐禦位,子進内廷當差時,出入自由,目無法紀,擅用行宮内禦用器物,于傳取應用物件,抗違不遵旨。

    并自請分見兩宮皇太後,于召對時,辭氣之間,互相抑揚,意在構釁。

    此又肅順之罪狀也;一切罪狀,均經母後皇太後聖母皇太後面谕,議政王軍機大臣逐條開列,傳知會議王大臣等知悉。

    茲據該王大臣等按律拟罪,将載垣等淩遲處死;當即召見議政王奕訢,軍機大臣戶部左侍郎文祥,右侍郎寶鋆,鴻胪寺少卿曹毓英,惠親王綿愉,惇親王奕誴,醇郡王奕譞,鐘郡王奕詥,孚郡王奕譓,睿親王仁壽,大學士賈桢、周祖培,刑部尚書綿森,面谕以載垣等罪,不無有一線可原。

    茲據該大臣等佥稱載垣、端華、肅順,跋扈不臣,均屬罪大惡極,國法無可寬宥,并無異辭。

    朕念載垣等均屬宗支,以身罹重罪,應悉棄市,能無淚下!  惟載垣等前後一切專權跋扈情形,謀危社稷,是皆列祖列宗之罪人,非獨欺淩朕躬為有罪也。

    在載垣未嘗不自恃為顧命大臣,縱使作惡多端,定邀寬典;豈知襄贊政務,皇考實無此谕,若不重治其罪,何以仰副皇考付托之重? 亦何以饬法紀而示萬世?即照該王大臣等所拟,均即淩遲處死,實屬怙罪相當;惟國家本有議親議貴之條,尚可量從未減,姑于萬無可寬貸之中,免其肆市,載垣、端華均着加恩賜令自盡。

    即派肅親王華封,刑部尚書綿森,迅即前往宗人府空室,傳旨令其自盡。

    此為國體起見,并非朕之私于載垣、端華也。

     至肅順之悖逆狂謬,較載垣等尤甚,亟應淩遲處死,以伸國法而快人心。

    惟朕心究有所不忍,着加恩改為斬立決;即派睿親王仁壽,刑部右侍郎載齡,前往監視行刑,以為大逆不道者戒。

     至景壽身為國戚,緘默不言;穆蔭、匡源、杜翰、焦佑瀛,于載垣等竊奪政柄,不能力争,均屬事恩溺職。

    穆蔭在軍機大臣上行走已久,班次在前,情節尤重;該王大臣等拟請将景壽、穆蔭、匡源、杜翰、焦佑瀛革職,發往新疆效力,均屬罪有應得。

    惟以載垣等兇焰嚣張,受彼箝制,實有難與争衡之勢;其不能振作,尚有可原。

    禦前大臣景壽,着即革職,仍留公爵并額驸品級,免其嚴遣。

    兵部尚書穆蔭,即革職,改為發往軍台效力贖罪。

    吏部左侍郎匡源、署禮部右侍郎杜翰、太仆寺少卿焦佑瀛,均着即行革職,加恩免其發遣。

    欽此。

     煌煌一篇上谕,全是懿貴妃的主意。

    這時載淳做了皇帝,懿貴妃也升做了太後。

     孝貞後住東面,宮裡人稱為東太後;懿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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