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印出納交引錢鈔之事。
抵當所,掌以官錢聽民質取而濟其緩急。
和劑局、惠民局,掌修合良藥,出賣以濟民疾。
店宅務,掌管官屋及邸店,計置出僦及修造之事。
石炭場,掌受納出賣石炭。
香藥庫,掌出納外國貢獻及市舶香藥、寶石之事。
建炎诏罷太府寺,以其所掌職務撥隸金部。
紹興元年,複以章億守太府寺丞,措置印給茶鹽鈔引,續添置丞二員。
四年,複置卿、少各一員。
十年,複置主簿。
十一年,诏交引庫書押鈔引寺丞兩員。
遇合推賞。
各與減磨勘二年。
尋诏三丞一體行之。
隆興元年,并省主簿一員,明年如舊制,設案七,以序次分管。
監交案,随逐丞簿赴左藏庫監交看驗綱運錢物。
中興後,所隸惟有糧料院、審計司、左藏東西庫、交引庫、祗候庫、和劑局、惠民局如前制所置。
左藏南庫,系樁
管禦前激賞庫改。
以侍從官提領,又置提轄檢察官一員,編估局、打套局,二局系揀選市舶香藥雜物等第,會其直以待貿易。
寄樁庫,掌發賣香藥、匹帛,拘其直歸于左藏南庫。
置監官提領二人。
國子監舊置判監事二人,以兩制或帶職朝官充,凡監事皆總之。
直講八人,以京官、選人充,掌以經術教授諸生,舊以講書為名,無定員。
淳化五年,判監李至奏為直講,以京朝官充。
其後,又有講書、說書之名,并以幕職、州縣官充。
其熟于講說而秩滿者,稍遷京官。
皇佑中,始以八人為額,每員各專一經,并選擇進士并《九經》及第之人,相參薦舉。
丞一人,以京朝官或選人充,掌錢谷出納之事。
主簿一人,以京官或選人充,掌文簿以勾考其出納。
舊制,祭酒阙,始置判監事。
監生無定員。
并有蔭及京畿人,初隸監授業,後補監生;或随屬遊官,以久離本貫,不克赴鄉薦,而文藝可稱,亦許隸補試。
廣文教進士,太學教《九經》、《五經、》《三禮》、《三傳》學究,律學館教明律,餘不常置。
元豐官制行,始置察酒、司業、丞、主簿各一人,太學博士十人,舊系國子監直講,元豐三年,诏改為太學博士,每經二人。
正、錄各五人,武學博士二人,律學博士、正各一人。
祭酒掌國子、太學、武學、律學、小學之政令,司業為之貳,丞參領監事。
凡諸生之隸于太學者,分三舍。
始入學,驗所隸州公據,以試補中者充外舍。
齊長、谕月書其行藝于籍。
行謂率教不戾規矩,藝謂治經程文,季終考于學谕,次學錄,次學正,次博士,然後考于長貳。
歲終校定,具注于籍以俟覆試,視其校定之數,參驗而序進之。
凡私試,孟月經義,仲月論,季月策。
公試,初場以經義,次場以論、策。
試上舍如省試法。
凡内舍行藝與所試之等俱優者,為上舍上等,取旨命官;一優一平為中,以俟殿試;一優一否或俱平為下,以俟省試。
唯國子生不預考選。
凡課試、升黜、教導之事,長、貳皆總焉。
車駕幸學,則率官屬諸生班迎,即行在距學百步亦如之。
凡釋奠于先聖、先師及武成王,則率官屬諸生共薦獻之禮。
歲計所隸三舍生升降多寡之數,以為學官之殿最賞罰。
博士,掌分經講授,考校程文,以德行道藝訓導學者。
正、錄,掌舉行學規,凡諸生之戾規矩者,待以五等之罰,考校訓導如博士之職。
職事學錄五人,掌與正、錄通掌學規。
學谕二十人,掌以所授經傳谕諸生,直學四人,掌諸生之籍及幾察出入。
凡八十齊,齊置長、谕各一人,掌表率齋生,凡戾規矩者,糾以齊規五等之罰,仍月考齋生行藝,着于籍。
武學博士、學谕各二人,掌以兵書、弓馬、武藝訓誘學者。
律學博士二人,掌傳授法律及校試之事。
小學,置職事教谕二人,掌訓導及考校責罰。
學長二人,掌充齒位、糾不如儀者。
集正二人,掌籍諸生名氏,糾程課不逮者。
熙甯初,诏用經術取士,廣闊RE舍。
分為三學,增置生徒,總二千八百人。
隸籍有數,給食有等,庫書有官,治疾有醫。
分案八,置吏十。
元豐三年,诏自今奏舉太學博士,先以所業進呈。
五年,诏國子監官差承務郎以上,阙即差選人充正官,立行、守、試請奉法。
八年,诏罷太學保任同罪法。
元佑元年,诏太學每歲公試,以司業、博士主之,如春秋補試法。
左司谏王嚴叟言:“太學生補中人,乞并許應舉,罷一年之限。
”诏國子監立法。
又诏給事中孫覺、秘書少監顧臨、崇政殿說書程頤、國子監長貳看詳修立國子監條例。
又诏置《春秋》博士一員,二年,增司業一員。
又诏内外學官選年三十以上曆任人充。
三年,诏國子監置長貳。
四年,诏太學正、錄依熙甯法,選上舍生充,阙則以内舍生。
五年,殿中侍禦史岑象求言:“國子監無叩問師資之益,學官不以訓導為己任,補試伺察不嚴,有假手之弊。
”诏禮部相度以聞,本部言:“生員遇有請益,許見長貳。
仍诏生員以所納齊課于講堂上指谕,并委博士逐月巡所隸齊,詢考生員所業。
凡私試不鎖宿,欲令不罷講說。
”從之。
紹聖元年,監察禦史劉拯言:“太學複行元豐中三舍推恩注官、免省試、免解試之制。
夫舊法欲行,必先嚴考察。
請自今太學長貳、博士、正錄,選學行純備、從所推服者為之,有弛慢不公,考察不實,則重加譴責。
差職掌長谕改正如元豐舊制。
”從之。
又诏:“内外學官非制科、進士出身及上舍生入官者,并罷。
”又诏:“太學正、錄依元豐舊制,各置五人。
”又诏:“太學三舍生并依元豐學制,重行考察,依舊條推恩。
”左司谏翟思言:“元豐《太學令》訓迪糾禁亦具矣,今追複經義取士,乞令有司看詳,依舊頒行。
”诏送國子監,又诏:“内外學官選進士出身及經明行修人。
”又诏學官并召試,國子監長貳、台谏官、外監司皆許薦舉。
三年,司業龔原言:“公試依元豐舊制,以長貳監試,輪差博士五員考試,乞朝廷更差官五員參考。
”從之。
元符元年,诏有官人許入太學充監生,毋過四十人。
三年,複置《春秋》博士。
崇甯元年省罷。
甯元年,宰臣蔡京言:“有诏天下皆興學貢士,以三舍考選法遍行天下,聽每三年貢入太學。
上合試仍别為考,分為三等,若試中上等,補充太學上舍,試中中等、下等者,補充内舍,餘為外舍生,仍建外學于國之南,待其歲考行藝,升之太學。
其外學官屬:司業一人,丞一人,博士十人,學正五人,學錄五人;職事人系學生充;學錄五人,學谕十人,直學二人,齊長、齊谕各一人。
外舍生三千人,太學上舍一百人,内舍三百人,候将來貢試到合格者,即上合以二百人、内舍以六百人為額。
處上舍、内舍于太學,處外舍于外學。
外學置齊一百,講堂四,每齊三十人。
太學自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