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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四十七 河渠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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岸東城裡三十步内開河,下通廣濟,以便行運。

    ”從之。

    八年,又遣琰同陳佑甫因汴河置滲水塘,又自孫賈鬥門置虛堤八,滲水入西賈陂,由減水河注霧澤陂,皆為河之上源。

    九年,诏依元額漕粟京東,仍修壩閘,為啟閉之節。

    九年三月,诏遣官修廣濟河壩閘。

    元豐五年三月癸亥,罷廣濟辇運司,移上供物自淮陽軍界入汴,以清河辇運司為名,命張士澄都大提舉。

    七月,禦史王植言:“廣濟安流而上,與清河溯流入汴,遠近險易較然,廢之非是。

    ”诏監司詳議。

    七年八月,都大提舉汴河堤岸司言:“京東地富,谷粟可漕,獨患河澀。

    若因修京城,令役兵近汴穴土,使之成渠,就引河水注之廣濟,則漕舟可通,是一舉而兩利也。

    ”從之。

     哲宗元佑元年,诏斥祥符霧澤陂募民承佃,增置水匮。

    又即宣澤門外仍舊引京、索源河,置槽架水,流入鹹豐門。

    皆以為廣濟淺澀之備。

    三月,三省言:“廣濟河辇運,近因言者廢罷,改置清河辇運,迂遠不便。

    ”诏知棣州王谔措置興複。

    都水監亦言:“廣濟河以京、索河為源,轉漕京東歲計。

    今欲依舊,即令于宣澤門外置槽架水,流入鹹豐門裡,由舊河道複廣濟河源,以通漕運。

    ”從之。

     金水河一名天源,本京水,導自荥陽黃堆山,其源曰祝龍泉。

      太祖建隆二年春,命左領軍衛上将軍陳承昭率水工鑿渠,引水過中牟,名曰金水河,凡百餘裡,抵都城西,架其水橫絕于汴,設鬥門,入浚溝,通城濠,東彙于五丈河。

    公私利焉。

    乾德三年,又引貫皇城,曆後苑,内庭池沼,水皆至焉。

    開寶九年,帝步自左掖,按地勢,命水工引金水由承天門鑿渠,為大輪激之,南注晉王第。

    真宗大中祥符二年九月,诏供備庫使謝德權決金水,自天波門并皇城至乾元門,曆天街東轉,缭太廟入後廟,皆甃以砻甓,植以芳木,車馬所經,又累石為間梁。

    作方井,官寺、民舍皆得汲用。

    複引東,由城下水窦入于濠。

    京師便之。

      神宗元豐五年,金水河透水槽阻礙上下汴舟,遣宋用臣按視。

    請自闆橋别為一河,引水北入于汴,後卒不行,乃由副堤河入于蔡。

    以源流深遠,與永安青龍河相合,故賜名曰天源。

    先是,舟至啟槽,頗滞舟行。

    既導洛通汴,遂自城西超字坊引洛水,由鹹豐門立堤,凡三千三十步,水遂入禁中,而槽廢。

    然舊惟供灑掃,至徽宗政和間,容佐請于七裡河開月河一道,分減此水,灌溉内中花竹。

    命宋升措置導引,四年十一月,畢工。

    重和元年六月,複命藍從熙、孟揆等增堤岸,置橋、槽、壩、閘,浚澄水,道水入内。

    内庭池□既多,患水不給,又于西南水磨引索河一派,架以石渠絕汴,南北築堤,導入天源河以助之。

     白溝無山源,每歲水潦甚則通流,才勝百斛船,逾月不雨即竭。

     至道二年三月,内殿崇班閻光澤、國子博士邢用之上言:“請開白溝,自京師抵彭城呂梁口,凡六百裡,以通長淮之漕。

    ”诏發諸州丁夫數萬治之,以光澤護其役。

    議者非之。

    會宋州通判王矩上表,極陳其不可,且言:“用之田園在襄邑,歲苦水潦,私幸渠成。

    ”遂罷其役。

    鹹平六年,用之為度支員外郎,又令自襄邑下流治白溝河,導京師積水,而民田無害。

     神宗熙甯六年,都水監丞侯叔獻請儲三十六陂及京、索二水為源,仿真、楚州開平河置閘,則四時可行舟,因廢汴渠。

    帝曰:“白溝功料易耳,第汴渠歲運甚廣,河北、陝西資焉。

    又京畿公私所用良材,皆自汴口而至,何可遽廢?”王安石曰:“此役苟成,亦無窮之利也。

    當别為漕河,引黃河一支,乃為經久。

    ”馮京曰:“若白溝成,與汴、蔡皆通漕,為利誠大,恐汴終不可廢。

    ”帝然之,诏劉璯同叔獻覆視。

    八月,都水監言:“白溝自濉河至于淮八百裡,乞分三年興修。

    其廢汴河,俟白溝畢功,别相視。

    仍請發谷熟淤田司并京東汴河所隸河清兵赴役。

    ”從之。

    七年正月,都水監言:“自盟河畎導汴南諸水,近者失于疏浚,為害甚大。

    ”于是辍夫修治,而白溝之役廢。

     初,王安石欲罷白溝、修汴南水利,帝曰:“人多以白溝不可為,而卿獨見可為?”安石曰:“果不可為,罷之誠宜;若可為,即俟時為之,何必計校人言也。

    ”  徽宗政和二年十月,都水監丞孟昌齡言開浚含晖門外白溝河,開堰放水,仍舊通流。

     京畿溝洫:汴都地廣平,賴溝渠以行水潦。

    真宗景德二年五月,诏開京城濠以通舟楫,毀官水硙三所。

    三年,分遣入内内侍八人,督京城内外坊裡開浚溝渠。

    先是,京都每歲春浚溝讀,而勢家豪族,有不即施工者。

    帝聞之,遣使分視,自是不複有稽遲者,以至雨潦暴集,無所雍遏,都人賴之。

    大中祥符三年,遣供備庫使謝德權治溝洫,導太一宮積水抵陳留界,入亳州渦河。

    五年三月,帝宣示宰臣曰:“京師所開溝渠,雖屢钤轄,仍令内侍分察吏擾。

    ” 仁宗天聖元年八月,東西八作司與内殿承制、閣門祗候劉永崇等言:“内外八廂創置八字水口,通流兩水入渠甚利,慮所置處豪富及勢要阻抑,乞下令巡察。

    ”從之。

    二年七月,内殿崇班、閣門祗候張君平等言:“準敕按視開封府界至南京、宿、亳諸州溝河形勢,疏決利害凡八事:一、商度地形,高下連屬,開治水勢,依尋古溝洫浚之,州縣計力役均定,置籍以主之。

    二、施工開治後,按視不如元計狀及水壅不行、有害民田者,按官吏之罪,令償其費。

    三、約束官吏,毋斂取夫衆财貨入己。

    四、縣令佐、州守倅,有能勸課部民自用工開治不緻水害者,叙為勞績,替日與家便官;功績尤多,别議旌賞。

    五、民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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