岸東城裡三十步内開河,下通廣濟,以便行運。
”從之。
八年,又遣琰同陳佑甫因汴河置滲水塘,又自孫賈鬥門置虛堤八,滲水入西賈陂,由減水河注霧澤陂,皆為河之上源。
九年,诏依元額漕粟京東,仍修壩閘,為啟閉之節。
九年三月,诏遣官修廣濟河壩閘。
元豐五年三月癸亥,罷廣濟辇運司,移上供物自淮陽軍界入汴,以清河辇運司為名,命張士澄都大提舉。
七月,禦史王植言:“廣濟安流而上,與清河溯流入汴,遠近險易較然,廢之非是。
”诏監司詳議。
七年八月,都大提舉汴河堤岸司言:“京東地富,谷粟可漕,獨患河澀。
若因修京城,令役兵近汴穴土,使之成渠,就引河水注之廣濟,則漕舟可通,是一舉而兩利也。
”從之。
哲宗元佑元年,诏斥祥符霧澤陂募民承佃,增置水匮。
又即宣澤門外仍舊引京、索源河,置槽架水,流入鹹豐門。
皆以為廣濟淺澀之備。
三月,三省言:“廣濟河辇運,近因言者廢罷,改置清河辇運,迂遠不便。
”诏知棣州王谔措置興複。
都水監亦言:“廣濟河以京、索河為源,轉漕京東歲計。
今欲依舊,即令于宣澤門外置槽架水,流入鹹豐門裡,由舊河道複廣濟河源,以通漕運。
”從之。
金水河一名天源,本京水,導自荥陽黃堆山,其源曰祝龍泉。
太祖建隆二年春,命左領軍衛上将軍陳承昭率水工鑿渠,引水過中牟,名曰金水河,凡百餘裡,抵都城西,架其水橫絕于汴,設鬥門,入浚溝,通城濠,東彙于五丈河。
公私利焉。
乾德三年,又引貫皇城,曆後苑,内庭池沼,水皆至焉。
開寶九年,帝步自左掖,按地勢,命水工引金水由承天門鑿渠,為大輪激之,南注晉王第。
真宗大中祥符二年九月,诏供備庫使謝德權決金水,自天波門并皇城至乾元門,曆天街東轉,缭太廟入後廟,皆甃以砻甓,植以芳木,車馬所經,又累石為間梁。
作方井,官寺、民舍皆得汲用。
複引東,由城下水窦入于濠。
京師便之。
神宗元豐五年,金水河透水槽阻礙上下汴舟,遣宋用臣按視。
請自闆橋别為一河,引水北入于汴,後卒不行,乃由副堤河入于蔡。
以源流深遠,與永安青龍河相合,故賜名曰天源。
先是,舟至啟槽,頗滞舟行。
既導洛通汴,遂自城西超字坊引洛水,由鹹豐門立堤,凡三千三十步,水遂入禁中,而槽廢。
然舊惟供灑掃,至徽宗政和間,容佐請于七裡河開月河一道,分減此水,灌溉内中花竹。
命宋升措置導引,四年十一月,畢工。
重和元年六月,複命藍從熙、孟揆等增堤岸,置橋、槽、壩、閘,浚澄水,道水入内。
内庭池□既多,患水不給,又于西南水磨引索河一派,架以石渠絕汴,南北築堤,導入天源河以助之。
白溝無山源,每歲水潦甚則通流,才勝百斛船,逾月不雨即竭。
至道二年三月,内殿崇班閻光澤、國子博士邢用之上言:“請開白溝,自京師抵彭城呂梁口,凡六百裡,以通長淮之漕。
”诏發諸州丁夫數萬治之,以光澤護其役。
議者非之。
會宋州通判王矩上表,極陳其不可,且言:“用之田園在襄邑,歲苦水潦,私幸渠成。
”遂罷其役。
鹹平六年,用之為度支員外郎,又令自襄邑下流治白溝河,導京師積水,而民田無害。
神宗熙甯六年,都水監丞侯叔獻請儲三十六陂及京、索二水為源,仿真、楚州開平河置閘,則四時可行舟,因廢汴渠。
帝曰:“白溝功料易耳,第汴渠歲運甚廣,河北、陝西資焉。
又京畿公私所用良材,皆自汴口而至,何可遽廢?”王安石曰:“此役苟成,亦無窮之利也。
當别為漕河,引黃河一支,乃為經久。
”馮京曰:“若白溝成,與汴、蔡皆通漕,為利誠大,恐汴終不可廢。
”帝然之,诏劉璯同叔獻覆視。
八月,都水監言:“白溝自濉河至于淮八百裡,乞分三年興修。
其廢汴河,俟白溝畢功,别相視。
仍請發谷熟淤田司并京東汴河所隸河清兵赴役。
”從之。
七年正月,都水監言:“自盟河畎導汴南諸水,近者失于疏浚,為害甚大。
”于是辍夫修治,而白溝之役廢。
初,王安石欲罷白溝、修汴南水利,帝曰:“人多以白溝不可為,而卿獨見可為?”安石曰:“果不可為,罷之誠宜;若可為,即俟時為之,何必計校人言也。
” 徽宗政和二年十月,都水監丞孟昌齡言開浚含晖門外白溝河,開堰放水,仍舊通流。
京畿溝洫:汴都地廣平,賴溝渠以行水潦。
真宗景德二年五月,诏開京城濠以通舟楫,毀官水硙三所。
三年,分遣入内内侍八人,督京城内外坊裡開浚溝渠。
先是,京都每歲春浚溝讀,而勢家豪族,有不即施工者。
帝聞之,遣使分視,自是不複有稽遲者,以至雨潦暴集,無所雍遏,都人賴之。
大中祥符三年,遣供備庫使謝德權治溝洫,導太一宮積水抵陳留界,入亳州渦河。
五年三月,帝宣示宰臣曰:“京師所開溝渠,雖屢钤轄,仍令内侍分察吏擾。
”
仁宗天聖元年八月,東西八作司與内殿承制、閣門祗候劉永崇等言:“内外八廂創置八字水口,通流兩水入渠甚利,慮所置處豪富及勢要阻抑,乞下令巡察。
”從之。
二年七月,内殿崇班、閣門祗候張君平等言:“準敕按視開封府界至南京、宿、亳諸州溝河形勢,疏決利害凡八事:一、商度地形,高下連屬,開治水勢,依尋古溝洫浚之,州縣計力役均定,置籍以主之。
二、施工開治後,按視不如元計狀及水壅不行、有害民田者,按官吏之罪,令償其費。
三、約束官吏,毋斂取夫衆财貨入己。
四、縣令佐、州守倅,有能勸課部民自用工開治不緻水害者,叙為勞績,替日與家便官;功績尤多,别議旌賞。
五、民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