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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六十 禮十(吉禮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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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後,無黼扆、席幾。

    出三閣瑞石、篆書玉玺印、青玉環、金山陳于庭。

    别廟四後合食,牲樂奠拜無異儀。

    故事,七祀、功臣無牲,止于廟牲肉分割,知廟卿行事。

    請依《續曲台禮》,共料一羊,而獻官三員,功臣單席,如大中祥符加褥。

    ” 十月二日,命樞密副使張忭望告昊天上帝、皇地祇。

    帝齋大慶殿。

    十一日,服通天冠、绛紗袍,執圭、乘輿,至大慶殿門外降輿,乘大辇,至天興殿,薦享畢,齋于太廟。

    明日,帝常服至大次,改衮冕,行禮畢,質明,乘大辇還宮,更服靴袍,禦紫宸殿,宰臣、百官賀,升宣德門肆赦。

    二十一日,詣諸觀寺行恭謝禮。

    二十六日,禦集英殿為飲福宴。

     治平元年,有司“準畫日,孟冬薦享改為祫祭。

    按《春秋》,闵公喪未除而行吉 禘,《三傳》譏之。

    真宗以鹹平二年六月喪除,至十月乃祫祭。

    天聖元年在諒陰,有司誤通天禧舊禘之數,在再期内按行禘祭。

    以理推之,是二年冬應祫,而誤禘于元年夏,故四十九年間九禘八祫,例皆太速。

    事失于始,則歲月相乘,不得而正。

    今在大祥内,禮未應袷,明年未禫,亦未應禘,至六月即吉,二月合行祫祭,乞依舊時享,庶合典禮。

    ” 二年二月,翰林學士王珪等上議曰:“同知太常禮院呂夏卿狀:古者新君踐阼之三年,先君之喪二十七月為禫祭,然後新主祔廟,特行禘祭,謂之始禘。

    是冬十月行袷祭,明年又行禘祭,自此五年,再為禘祫。

    喪除必有禘祫者,為再大祭之本也。

    今當袷祭,緣陛下未終三年之制,納有司之說,十月依舊時享。

    然享廟、袷祭,其禮不同。

    故事,郊享之年遇祫未嘗權罷,唯罷臘祭。

    是則孟享與享廟嘗并行于季冬矣。

    其禘祫年數,乞一依太常禮院請,今年十月行祫祭,明年四月行禘祭。

    仍如夏卿議。

    ”權罷今年臘享。

     熙甯八年,有司言:“已尊僖祖為太廟始祖,孟夏禘祭,當正東向之位。

    ”又言:“太廟禘祭神位,已尊始祖居東向之位,自順祖而下,昭、穆各以南北為序。

    自今禘祫,着為定禮。

    ” 元豐四年,詳定郊廟禮文所言:“禘祫之義,存于《周禮》、《春秋》,而不着其名。

    行禮之年,經皆無文,唯《公羊傳》曰:‘五年而再盛祭。

    ’《禮緯》曰:‘三年一祫,五年一禘。

    ’而又分為二說:鄭氏則曰:‘前三後二’,謂禘後四十二月而祫,祫後十八月而禘。

    徐邈則曰:‘前二後三’,謂二祭相去各三十月。

    以二說考之,惟鄭氏曰:‘魯禮,三年喪畢,祫于太廟,明年禘于群廟,自後五年而再盛祭,一祫一禘。

    ’實為有據。

    本朝慶曆初用徐邈說,每三十月一祭。

    熙甯八年,既禘而祫,此有司之失也。

    請今十八月而禘,禘四十二月而祫,庶幾舉禮不煩,事神不渎。

    ”太常禮院言:“本朝自慶曆以來,皆三十月而一祭。

    至熙甯五年後,始不通計,遂至八年禘祫并在一歲。

    昨元豐三年四月已行禘禮,今年若依舊例,十月行祫享,即比年頻袷,複踵前失。

    請依慶曆以來之制,通計年數,皆三十月而祭。

    ”诏如見行典禮。

     詳定所又言:“古者稞獻、饋食,禴祠、烝、嘗,并為先王之享,未嘗廢一時之祭。

    故孔氏《正義》以為:‘天子夏為大祭之禘,不廢時祭之礿;秋為大祭之祫,不廢時祭之嘗。

    ’則王禮三年一袷與禘享,更為時祭。

    本朝沿襲故常,久未厘正,請每禘祫之月雖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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