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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丞以上,即京府尹、赤縣令、諸曹、節度、刺史、皇城、宮苑使悉集。
翰林學士入院日賜設,惟學士、中書舍人赴坐。
又資政、侍讀、侍講、龍圖閣學士、直學士兼秘書監并赴上。
秘閣及兩省五品以上任三館學士、判館、修撰者,皆賜設焉。
朝省集議,前代不載其儀。
宋初,刑政典禮之事當集議者,先下诏都省,省吏以告當議之官,悉集都堂,設左、右丞于堂之東北,南向;禦史中丞于堂之西北,南向;尚書、侍郎于堂東廂,西向;兩省侍郎、常侍、給事、谏舍于堂之西廂,東向;知名表郎官于堂之東南,北向;監議禦史于堂之西南,北向。
又設左右司郎中、員外于左、右丞之後,三院禦史于中丞之後,郎中、員外于尚書、侍郎之後,起居、司谏、正言于谏舍之後。
如有仆射、禦史大夫,即于左右丞,中丞之前。
如更有他官,即諸司三品于侍郎之南,東宮一品于尚書之前,武班二品于谏舍之南,皆重行異位。
卑者先就席。
左、右丞升廳,省吏抗聲揖群官就坐,知名表郎官以所議事授所司奉詣左、右丞,左、右丞執卷讀訖授中丞、中丞授于尚書、侍郎,以次讀訖,複授知名表郎官。
将畢,左、右丞奉筆叩頭揖群官,以一副紙書所議事節署字于下,授四坐。
監議禦史命吏告雲:“所見不同者請不署字。
”以官高者為表首。
如止集本省官,坐如常儀,其知名表郎官、監議禦史坐仍北向。
惟仆射以上得乘馬至都堂,他官雖同平章,事亦止屏外。
明道二年,尚書議莊獻、莊懿太後升祔,省官帶内外制、兼三司副使承例移文不赴。
監議禦史段少連以為官帶近職,一時之選,宜有建明,不當反自高異。
乃奏議事不集以違制論。
從之。
集賢校理趙良規言:“國朝故事,令敕儀制,别有學士、知制诰、待制、三司副使着位,視品與前朝異,固無在朝叙職、入省叙官之說。
若全不論職,則後行員外郎兼學士,在朝立丞、郎上,入省居比、駕下;知制诰、待制入朝與侍郎同列,入省分廁散郎;員外郎任三司副使、郎中任判官,在三司為參佐,入本省為正員。
所以舊來議事,集尚書省官,帶職者不赴。
别诏三省悉集,則及大小兩省;内朝官悉集,則及學士、待制、三司副使;更集他官,則諸司三品、武官二品,各次本司長官。
故事,尚書省官帶知制诰,中書省奏班簿,是于尚書省、禦史台了不着籍,故有絕曹之語。
又凡定學士、舍人、兩省着位,除先後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