磬無大小、輕重、厚薄、氣短之差,銅錫不精,聲韻失美,大者陵,小者抑,,非中度之器也。
昔軒轅氏命伶倫截竹為律,後令神瞽協其中聲,然後聲應鳳鳴,而管之參差亦如鳳翅。
其樂傳之亘古,不刊之法也。
願聽臣依神瞽律法,試鑄編鐘一虡,可使度、量、權、衡協和。
”乃诏于錫慶院鑄之。
既成,奏禦。
照遂建議請改制大樂,取京縣秬黍累尺成律,鑄鐘審之,其聲猶高。
更用太府布帛尺為法,乃下太常制四律。
别诏潞州取羊頭山秬黍上送于官,照乃自為律管之法,以九十黍之量為四百二十星,率一星占九秒,一黍之量得四星六秒,九十黍得四百二十星,以為十二管定法。
乃诏内侍鄧保信監視群工。
照并引集賢校理聶冠卿為檢讨雅樂制度故實官,入内都知閻文應董其事,中書門下總領焉。
凡所改制,皆關中書門下詳定以聞。
别诏翰林侍讀學士馮元同祁、冠卿、照讨論樂理,為一代之典。
又诏天下有深達鐘律者,在所亟以名聞。
于是,杭州鄭向言阮逸、蘇州範仲淹言胡瑗皆通知古樂,诏遣詣阙。
其它以樂書獻者,悉上有司。
五月,照言:“既改制金石,則絲、笙、匏、土、革、木亦當更制,以備獻享。
”奏可。
照乃鑄銅為龠、合、升、鬥四物,以興鐘、镈、聲量之法,龠之率六百三十黍為黃鐘之容,合三倍于龠,升十二倍于合,鬥十倍于升。
乃改造諸器,以定其法。
俄又以镈之容受差大,更增六龠為合,十合為升,十升為鬥,銘曰“樂鬥”。
後數月,潞州上秬黍,照等擇大黍縱累之,檢考長短,尺成,與太府尺合,法乃定。
先時,太常鐘磬每十六枚為虡,而四清聲相承不擊,照因上言:“十二律聲已備,餘四清聲乃鄭、衛之樂,請于編縣止留十二中聲,去四清聲,則哀思邪僻之聲無由而起也。
”元等駁之曰:“前聖制樂,取法非一,故有十三管之和,十九管之巢,三十六簧之竽,十十五弦之瑟,十三弦之筝,九弦、七弦之琴,十六枚之鐘磬,各自取義,甯有一之于律呂專為十二數者?且鐘磬,八音之首,絲笙以下受之于均,故聖人尤所用心焉。
《春秋》号樂總言金奏;《詩·頌》稱美,實依磬聲。
此二器非可輕改。
今照欲損為十二,不得其法,稽諸古制,臣等以為不可,且聖人既以十二律各配一鐘,又設黃鐘至夾鐘四清聲以附正聲之次,原四清之意,蓋為夷則至應鐘四宮而設也。
夫五音:宮為君,商為臣,角為民,征為事,羽為物。
不相淩謂之正,疊相淩謂之慢,百王所不易也。
聲重濁者為尊,輕清者為卑,卑者不可加于尊,古今之所同也。
故列聲之尊卑者,事與物不與焉。
何則?事為君治,物為君用,不能尊于君故也。
惟君、臣、民三者則自有上下之分,不得相越。
故四清聲之設,正謂臣民相避以為尊卑也。
今若止用十二鐘旋相考擊,至夷則以下四管為宮之時,臣民相越,上下交戾,則淩犯之音作矣。
此甚不可者也。
其鐘、磬十六,皆本周、漢諸儒之說及唐家典法所載,欲損為十二,惟照獨見,臣以為且如舊制便。
”帝令權用十二枚為一格,且诏曰:“俟有知者,能考四鐘協調清濁,有司别議以聞。
”鐘舊飾旋蟲,改為龍。
乃遣使采泗濱浮石千餘段以為縣磬。
先是,宋祁上言:“縣設建鼓,初不考擊,又無三□,且舊用諸鼓率多陋敝。
”于是敕元等詳求典故而言曰:“建鼓四,今皆具而不擊,别設四散鼓于縣間擊之,以代建鼓。
乾德四年,秘書監尹拙上言:‘散鼓不詳所置之由,且于古無文,去之便。
’時雖奏可,而散鼓于今仍在。
又雷鼓、靈鼓、路鼓雖擊之,皆不成聲,故常賴散鼓以為樂節,而雷□、靈□、路□阙而未制。
今既修正雅樂,謂宜申敕大匠改作諸鼓,使擊考有聲。
及創為三□,如古之制,使先播之,以通三鼓。
罷四散鼓,如乾德诏書。
”奏可。
時有上言,以為雷鼓八面,前世用以迎神,不載考擊之法,而大樂所制,以柱貫中,故擊之無聲。
更令改造,山趺上出雲以承鼓,刻龍以飾柱,面各一工擊鼓,一工左執□以先引。
凡圓丘降神六變,初八面皆三擊,椎而左旋,三步則止。
三者,取陽數也。
又載擊以為節,率以此法至六成。
靈鼓、路鼓亦如之。
植建鼓于四隅,皆有左鞞、右應。
幹隅,左鞞應鐘,亥之位也;中鼓黃鐘,子之位也;右應大呂,醜之位也。
艮隅,左鞞太簇,寅之位也;中鼓夾鐘,卯之位也;右應姑洗,辰之位也。
巽隅,右應仲呂,巳之位也;中鼓蕤賓,午之位也;左鞞林鐘,未之位也。
坤隅,右應夷則,申之位也;中鼓南呂,酉之位也;左鞞無射,戌之位也。
宜随月建,依律呂之均擊之。
後照等複以殿庭備奏,四隅既随月協均,顧無以節樂,而《周官·鼓人》“以晉鼓鼓金奏”,應以施用。
诏依《周官》舊法制焉。
于是縣内始有晉鼓矣。
古者,镈鐘擊為節檢,而無合曲之義,大射有二镈,皆亂擊焉。
後周以十二镈相生擊之。
景德中,李宗谔領太常,總考十二镈鐘,而樂工相承,殿庭習用三調六曲。
三調者,黃鐘、大簇、蕤賓也;六曲者,調别有《隆安》、《正安》二曲。
郊廟之縣則環而擊之。
宗谔上言曰:金部之中,镈鐘為難和,一聲不及,則宮商失序,使十二镈工皆精習,則遲速有倫,随月用律,諸曲無不通矣。
”真宗因诏黃鐘、太簇二宮更增文舞、武舞、福酒三曲。
至是,诏元等詢考擊之法,元等奏言:“後周嘗以相生之法擊之,音韻克諧,國朝亦用随均合曲,然但施殿庭,未及郊廟。
謂宜使十二鐘依辰列位,随均為節,便于合樂,仍得并施郊廟。
若軒縣以下則不用此制,所以重備樂尊王制也。
”诏從焉。
隋制,内宮縣二十虡,以大磬代镈鐘而去建鼓。
唐武後稱制,改用鐘,因而莫革。
及是,乃诏訪元等曰:“大磬應何法考擊,何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