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增損;其大呂、夾鐘、仲呂三呂在陽,則用倍數,方與十二月之氣相應,蓋陰陽自然之理也。
其《證辨》曰:“按《呂氏》、《淮南子》,上下相生,與司馬氏《律書》、《漢前志》不同,雖大呂、夾鐘、仲呂用倍數則一,然《呂氏》、《淮南》不過以數之多寡為生之上下,律呂陰陽錯亂而無倫,非其本法也。
”
《十二律篇》曰:
按十二律之實,約以寸法,則黃鐘、林鐘、太簇得全寸;約以分法,則南呂、姑洗得全分;約以厘法,則應鐘、蕤賓得全厘;約以毫法,則大呂、夷則得全毫;約以絲法,則夾鐘、無射得全絲。
約至仲呂之實十三萬一千七十二,以三分之,不盡二算,其數不行,此律之所以止于十二也。
其《證辨》曰:“黃鐘為十二律之首,他律無大于黃鐘,故其正聲不為他律役。
至于大呂之變宮、夾鐘之羽、仲呂之征、蕤賓之變征、夷則之角、無射之商,自用變律半聲,非複黃鐘矣。
此其所以最尊而為君之象,然亦非人所能為,乃數之自然,他律雖欲役之而不可得也。
此一節最為律呂旋宮用聲之綱領也。
”
《變律篇》曰:
十二律各自為宮,以生五聲二變。
其黃鐘、林鐘、太簇、南呂、姑洗、應鐘六律,則能具足。
至蕤賓、大呂、夷則、夾鐘、無射、仲呂六律,則取黃鐘、林鐘、太簇、南呂、姑洗、應鐘六律之聲,少下,不和,故有變律。
律之當變者有六:黃鐘、林鐘、太簇、南呂、姑洗、應鐘。
變律者,其聲近正律而少高于正律,然後洪纖、高下不相奪倫。
變律非正律,故不為宮。
其《證辨》曰:“十二律循環相生,而世俗不知三分損益之數,往而不返。
仲呂再生黃鐘,止得八寸七分有奇,不成黃鐘正聲。
京房覺其如此,故仲呂再生,别名執始,轉生四十八律。
不知變律之數止于六者,出于自然,不可複加。
雖強加之,亦無所用也。
房之所傳出于焦氏,焦氏卦氣之學,亦去四而為六十,故其推律必求合此數。
不知數之自然,在律不可增,于卦不可減也。
何承天、劉焯譏房之病,乃欲增林鐘已下十一律之分,使至仲呂反生黃鐘,還得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之數,則是惟黃鐘一律成律,他十一律皆不應三分損益之數,其失又甚于房。
《律生五聲篇》曰:
宮聲八十一,商聲七十二,角聲六十四,征聲五十四,羽聲四十八。
按黃鐘之數九九八十一,是為五聲之原,三分損一以下生征,征三分益一以上生商,商三分損一以下生羽,羽三分益一以上生角。
至角聲之數六十四,以三分之,不盡一算,數不可行,此聲之數所以止于五也。
其《證辨》曰:“《通典》曰:‘黃鐘為均,用五聲之法以下十一辰,辰各有五聲,其為宮商之法亦如之。
辰各有五聲,合為六十聲,是十二律之正聲也。
’夫黃鐘一均之數,而十一律于此取法焉。
以十二律之宮長短不同,而其臣、民、事、物、尊卑,莫不有序而不相亂,良以是耳。
沉括不知此理,乃以為五十四在黃鐘為征、在夾鐘為角、在仲呂為商者,其亦誤矣。
俗樂之有清聲,略知此意。
但不知仲呂反生黃鐘,黃鐘又自林鐘再生太簇,皆為變律,已非黃鐘、太簇之清聲耳。
胡瑗于四清聲皆小其圍徑,則黃鐘、太簇二聲雖合,而大呂、夾鐘二聲又非本律之半。
且自夷則至應鐘四律,皆以次而小其徑圍以就之,遂使十二律、五聲皆有不得其正者。
李照、範鎮止用十二律,則又未知此理。
蓋樂之和者,在于三分損益;樂之辨者,在于上下相生。
若李照、範鎮之法,其合于三分損益者則和矣,自夷則已降,其臣、民、事、物,豈能尊卑有辨而不相淩犯乎?晉荀勖之笛,梁武帝之通,皆不知而作者也。
”
《變聲篇》曰:
變宮聲四十二,變征聲五十六。
五聲宮與商、商與角、征與羽相去各一律,至角與征、羽與宮相去乃二律。
相去一律則音節和,相去二律則音節遠。
故角、徽之間,近征收一聲,比征少下,故謂之變征;羽、宮之間,近宮收一聲,少高于宮,故謂之變宮。
角聲之實六十有四,以三分之,不盡一算,既不可行,當有以通之。
聲之變者二,故置一而兩,三之得九,以九因角聲之實六十有四,得五百七十六。
三分損益,再生變征、變宮二聲,以九歸之,以從五聲之數,存其餘數,以為強弱。
至變征之數五百一十二,以三分之,又不盡二算,其數又不行,此變聲所以止于二也。
變宮、變征,宮不成宮,征不成征,《淮南子》謂之“和謬”,所以濟五聲之不及也。
變聲非正聲,故不為調。
其《證辨》曰:“宮、羽之間有變宮,角、征之間有變征,此亦出于自然,《左氏》所謂‘七音’,《漢前志》所謂“七始”是也。
然五聲者,正聲,故以起調、畢曲,為諸聲之綱。
至二變聲,則不比于正音,但可濟其所不及而已。
然有五聲而無二變,亦不可以成樂也。
”
《八十四聲篇》曰: 黃鐘不為他律役,所用七聲皆正律,無空、積、忽、微。
自林鐘而下,則有半聲:大呂、太簇一半聲,夾鐘、姑洗二半聲,蕤賓、林鐘四半聲,夷則、南呂五半聲,無射、應鐘為六半聲。
中呂為十二律之窮,三半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