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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書卷一百一十 食貨志六第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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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弱相兼,務令得所。

    且十一之稅,自古及今,取輒以次,所濟為廣。

    自爾霑洽,遠近齊平,公私兩宜,儲益不少。

    及鼓吹主簿王後興等詞稱請供百官食鹽二萬斛之外,歲求輸馬千匹、牛五百頭。

    以此而推,非可稍計。

    後中尉甄琛啟求罷禁,被敕付議。

    尚書執奏,稱琛啟坐談則理高,行之則事闕,請依常禁為允。

    詔依琛計。

    乃為繞池之民尉保光等擅自固護,語其障禁,倍於官司,取與自由,貴賤任口。

    若無大宥,罪合推斷。

    詳度二三,深乖王法。

    臣等商量,請依先朝之詔,禁之為便。

    防姦息暴,斷遣輕重,亦準前旨。

    所置監司,一同往式。

    」於是復置監官以監檢焉。

    其後更罷更立,以至於永熙。

     自遷鄴後,於滄、瀛、幽、青四州之境,傍海煮鹽。

    滄州置竈一千四百八十四,瀛州置竈四百五十二,幽州置竈一百八十,青州置竈五百四十六,又於邯鄲置竈四,計終歲合收鹽二十萬九千七百二斛四升。

    軍國所資,得以周贍矣。

     魏初至於太和,錢貨無所周流,高祖始詔天下用錢焉。

    十九年,冶鑄粗備,文曰「太和五銖」,詔京師及諸州鎮皆通行之。

    內外百官祿皆準絹給錢,絹匹為錢二百。

    在所遣錢工備爐冶,民有欲鑄,聽就鑄之,銅必精練,無所和雜。

    世宗永平三年冬,又鑄五銖錢。

    肅宗初,京師及諸州鎮或鑄或否,或有止用古錢,不行新鑄,緻商貨不通,貿遷頗隔。

     熙平初,尚書令、任城王澄上言:「臣聞洪範八政,貨居二焉。

    易稱:『天地之大德曰生,聖人之大寶曰位,何以守位曰仁,何以聚人曰財。

    』財者,帝王所以聚人守位,成養群生,奉順天德,治國安民之本也。

    夏殷之政,九州貢金,以定五品。

    周仍其舊。

    太公立九府之法,於是圜貨始行,〔一八〕定銖兩之楷。

    齊桓循用,以霸諸侯。

    降及秦始、漢文,遂有輕重之異。

    吳濞、鄧通之錢,收利遍於天下,河南之地,猶甚多焉。

    逮于孝武,乃更造五銖,其中毀鑄,隨利改易,故使錢有小大之品。

    竊尋太和之錢,高祖留心創制,後與五銖並行,此乃不刊之式。

    但臣竊聞之,君子行禮,不求變俗,因其所宜,順而緻用。

    『太和五銖』雖利於京邑之肆,而不入徐揚之市。

    土貨既殊,貿鬻亦異,便於荊郢之邦者,則礙於兗豫之域。

    緻使貧民有重困之切,王道貽隔化之訟。

    去永平三年,都座奏斷天下用錢不依準式者,時被敕雲:『不行之錢,雖有常禁,其先用之處,權可聽行,至年末悉令斷之。

    』延昌二年,徐州民儉,刺史啟奏求行土錢,旨聽權依舊用。

    謹尋不行之錢,律有明式,指謂雞眼、〔一九〕鐶鑿,更無餘禁。

    計河南諸州,今所行者,悉非制限。

    昔來繩禁,愚竊惑焉。

    又河北州鎮,既無新造五銖,設有舊者,而復禁斷,並不得行,專以單絲之縑,疏縷之布,狹幅促度,不中常式,裂匹為尺,以濟有無。

    至今徒成杼軸之勞,〔二0〕不免飢寒之苦,良由分截布帛,壅塞錢貨。

    實非救恤凍餒,子育黎元。

    謹惟自古以來,錢品不一,前後累代,易變無常。

    且錢之為名,欲泉流不已。

    愚意謂今之太和與新鑄五銖,及諸古錢方俗所便用者,雖有大小之異,並得通行。

    貴賤之差,自依鄉價。

    庶貨環海內,公私無壅。

    其不行之錢,及盜鑄毀大為小,巧偽不如法者,據律罪之。

    」詔曰:「錢行已久,今東尚有事,〔二一〕且依舊用。

    」 澄又奏:「臣猥屬樞衡,庶罄心力,常願貨物均通,書軌一範。

    謹詳周禮,外府掌邦布之入出。

    布猶泉也,其藏曰泉,其流曰布。

    然則錢之興也始於一品,欲令世匠均同,圜流無極。

    爰暨周景,降逮亡新,易鑄相尋,參差百品,遂令接境乖商,連邦隔貿。

    〔二二〕臣比奏求宣下海內,依式行錢。

    登被旨敕,『錢行已久,且可依舊』。

    謹重參量,以為『太和五銖』乃大魏之通貨,不朽之恒模,寧可專貿於京邑,不行於天下!但今戎馬在郊,江疆未一,東南之州,依舊為便。

    至於京西、京北域內州鎮未用錢處,行之則不足為難,塞之則有乖通典。

    何者?布帛不可尺寸而裂,五穀則有負檐之難,錢之為用,貫繈相屬,不假鬥斛之器,不勞秤尺之平,濟世之宜,謂為深允。

    請並下諸方州鎮,其太和及新鑄五銖并古錢內外全好者,不限大小,悉聽行之。

    雞眼、鐶鑿,依律而禁。

    河南州鎮先用錢者,既聽依舊,不在斷限。

    唯太和、五銖二錢得用公造新者,其餘雜種,一用古錢,生新之類,普同禁約。

    諸方之錢,通用京師,其聽依舊之處,與太和錢及新造五銖並行,若盜鑄者罪重常憲。

    既欲均齊物品,廛井斯和,若不繩以嚴法,無以肅茲違犯。

    符旨一宣,仍不遵用者,刺史守令依律治罪。

    」詔從之。

    而河北諸州,舊少錢貨,猶以他物交易,錢略不入市也。

     二年冬,尚書崔亮奏:「恒農郡銅青谷有銅礦,計一鬥得銅五兩四銖;葦池谷礦,計一鬥得銅五兩;鸞帳山礦,計一鬥得銅四兩;河內郡王屋山礦,計一鬥得銅八兩;南青州苑燭山、齊州商山並是往昔銅官,舊跡見在。

    謹按鑄錢方興,用銅處廣,既有冶利,並宜開鑄。

    」詔從之。

    自後所行之錢,民多私鑄,稍就小薄,價用彌賤。

     建義初,重盜鑄之禁,開糾賞之格。

    至永安二年秋,詔更改鑄,文曰「永安五銖」,官自立爐,起自九月至三年正月而止。

    官欲貴錢,乃出藏絹,分遣使人於二市賣之,〔二三〕絹匹止錢二百,而私市者猶三百。

    利之所在,盜鑄彌眾,巧偽既多,輕重非一,四方州鎮,用各不同。

     遷鄴之後,輕濫尤多。

    武定初,齊文襄王奏革其弊。

    於是詔遣使人詣諸州鎮,收銅及錢,悉更改鑄,其文仍舊。

    然姦僥之徒,越法趨利,未幾之間,漸復細薄。

    六年,文襄王以錢文五銖,名須稱實,宜稱錢一文重五銖者,聽入市用。

    計百錢重一斤四兩二十銖,自餘皆準此為數。

    其京邑二市、天下州鎮郡縣之市,各置二稱,懸於市門,私民所用之稱,皆準市稱以定輕重。

    凡有私鑄,悉不禁斷,但重五銖,然後聽用。

    若入市之錢,重不五銖,或雖重五銖而多雜鉛鑞,並不聽用。

    若有輒以小薄雜錢入市,有人糾獲,其錢悉入告者。

    其小薄之錢,若即禁斷,恐人交乏絕。

    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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