龠實辨》第十二,《十二律分陰陽圖說》第十三,《陽聲陰聲配乾坤圖》第十四,《五聲配五行之序》第十五,《七聲配五行之序》第十六,《七聲分類》第十七,《十二宮七聲倡和》第十八,《六十調圖說》第十九,《辨三律聲法》第二十。
真德秀、趙以夫皆盛稱之。
舒州桐城縣丞李如篪作《樂書》,評司馬光、範鎮所論律,曰:
鎮得蜀人房庶言尺法,庶言:"嘗得古本《漢書》,雲:'度起于黃鐘之長,以子谷秬黍中者,一黍之起,積一千二百黍之廣,度之九十分,黃鐘之長,一為一分。
'今文脫去'之起積一千二百黍'八字,故自前世累黍為之,縱置之則太長,橫置之則太短。
今新尺橫置之不能容一千二百黍,則大其空徑四厘六毫,是以樂聲太高,皆由儒者誤以一黍為一分,其法非是。
不若以千二百黍實管中,随其短長斷之,以為黃鐘九寸之管九十分,其長一為一分,取三分以度空徑,數合則律正矣。
"鎮盛稱此論,以為先儒用意皆不能到。
其意謂制律之法,必以一千二百黍實黃鐘九寸之管九十分,其管之長一為一分,是度由律起也。
光則據《漢書》正本之"度起于黃鐘之長。
以子谷秬黍中者,一黍之廣,度之九十分,黃鐘之長,一為一分。
"本無"之起積一千二百黍"八字。
其意謂制律之法,必以一黍之廣定為一分,九十分則得黃鐘之長,是律由度起也。
《書》雲:"同律、度、量、衡。
"先言律而後及度、量、衡,是度起于律,信矣。
然則鎮之說是,而光之說非也。
然庶之論積一千二百黍之廣之說則非,必如其說,則是律非起于度而起于量也。
光之說雖非先王作律之本,而後之為律者,不先定其分寸,亦無以起律。
又其法本之《漢志》之文,則光之說亦不得謂其非是也。
故嘗論之,律者,述氣之管也。
其候氣之法,十有二月,每月為管,置于地中。
氣之來至,有淺有深,而管之入地者,有短有長。
十二月之氣至,各驗其當月之管,氣至則灰飛也。
其為管之長短,與其氣至之淺深,或不相當則不驗。
上古之聖人制為十二管,以候十二辰之氣,而十二辰之音亦由之而出焉。
以十二管較之,則黃鐘之管最長,應鐘之管至短;以林鐘比于黃鐘,則短其三分之一;以太簇比之林鐘,則長其三分之一;其餘或長或短,皆上下于三分之一之數。
其默符于聲氣自然之應者如此也,當時惡睹所謂三分損益哉!又惡睹夫一千二百黍實黃鐘容受之量與夫一黍之廣一為一分之說哉!古之聖人既為律矣,欲因之以起度、量、衡之法,遂取秬黍之中者以實黃鐘之管,滿龠傾而數之,得黍一千有二百,因以制量;以一黍之廣而度之,得黃鐘管九十分之一,因以起度;以一龠之黍之重而兩之,因以生衡。
去古既遠,先王作律之本始,其法不傳,而猶有所謂一千二百黍為一龠容受之量與夫一黍之廣一為一分者可考也。
推其容受而度其分寸,則律可得而成也。
先王之本于律以起度、量、衡者,自源而生流也;後人以度、量、衡而起律者,尋流而及源也。
光、鎮争論往複,前後三十年不決,大概言以律起度,以度起律之不同。
鎮深辟光以度起律之說,不知後世舍去度數,安得如古聖人默符聲氣之驗,自然而成律也哉?至若庶之增益《漢志》八字以為脫誤,及其他紛紛之議,皆穿鑿以為新奇,雖鎮力主之,非至當之論有補于律法者也。
如篪書曰《樂本》,曰《樂章》。
沙随程迥著《三器圖議》,曰:"體有長短,所以起度也;受有多寡,所以生量也;物有輕重,所以用權也。
是器也,皆準之上黨羊頭山之秬黍焉。
以之測幽隐之情,以之達精微之理。
推三光之運,則不失其度;通八音之變,則可召其和。
以辨上下則有品,以分隆殺則有節。
凡朝廷之出治,生民之日用,未有頃刻不資焉者也。
古人以度定量,以量定權,必參相得,然後黃鐘之律可求,八音五聲從之而應也。
皇祐中,阮逸、胡瑗累黍定尺,既大于周尺,姑欲合其量也,然竟于權不合,乃謂黍稱二兩,已得官稱一兩,反疑史書之誤。
及韓琦、丁度詳定,知逸、瑗之失,亦莫能以三器參相考也。
"
先是,鎮上封事曰:"樂者,和氣也;發和氣者,音聲也。
音聲生于無形,故古人以有形之物傳其法,俾後人參考之。
有形者何?秬黍也、律也、尺也、龠也、鬴也、斛也、算數也、權稱也、鐘也、磬也,是十者必相合而不相戾,而後為得也。
"迥謂:"以黍定三器,則十者無不該。
三者,尺為之本。
周尺也者,先儒考其制,吻合者不一。
至宋祁取《隋書》大業中曆代尺十五等,獨以周尺為之本,以考諸尺。
韓琦嘉祐累黍尺二,其一亦與周尺相近。
司馬備刻之于石。
光舊物也。
苟以是定尺,又以是參定權量,以合諸器,如挈裘而振其領,其順者不可勝數也。
"
迥博學好古,朱熹深禮敬之。
其後江陵府學教授廬陵彭應龍,既注《漢·律曆志》,設為問答,著《鐘律辨疑》三卷,至為精密,發古人所未言者。
宋曆在東都凡八改,曰《應天》、《乾元》、《儀天》、《崇天》、《明天》、《奉元》、《觀天》、《紀元》。
星翁離散,《紀元曆》亡,紹興二年,高宗重購得之,六月甲午,語輔臣曰:"曆官推步不精,今曆差一日,近得《紀元曆》,自明年當改正,協時月正日,蓋非細事。
"是歲,始議制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