閏餘;以減冬至氣積分,餘為天正十一月經朔加時朔積分;以旬周去之,不滿,總法約之為大餘,不滿為小餘。
命甲子,算外,即得所求年天正十一月經朔加時朔積分。
以旬周去之,不滿,總法約之為大餘,不滿為小餘。
大餘命甲子,算外,即得所求天正十一月經朔日辰及餘。
求弦望及次朔經日:置天正十一月經朔大、小餘,以弦策加之,為上弦;累加之,去命如前,各得弦、望及次月朔經日及餘也。
求沒日:置有沒之氣小餘,以一百八十乘之,秒從之,用減一百二十六萬五千五百六十九,餘以一萬八千一百六十九除之為日,不滿為餘。
命其氣初日,算外,即得其氣辰。
(凡二十四氣,小餘五千四百一十五、秒一百六十五。
)
求滅日:置有滅經朔小餘,三十乘之,滿朔虛分除為日,不滿為餘。
命經朔初日,算外,即得其月滅日辰。
(經朔小餘不滿朔虛分者,為有滅之朔。
)
步發斂
候策:五日、餘五百四、秒一百二十五。
(《乾道》餘二千一百八十四、秒二十五。
《淳熙》餘四百一十、秒七十五。
《會元》餘二千八百一十二、秒五十。
)
卦策:六日、餘六百五、秒一百一十四。
(《乾道》餘二千六百二十一、秒二十四。
《淳熙》餘四百九十二、秒九十。
《會元》餘三千三百八十二、秒二十。
)
土王策:三日、餘三百二、秒一百四十七。
(《乾道》餘二千三百一十、秒二十七。
《淳熙》餘二百四十六、秒四十五。
《會元》一千六百九十一、秒一十。
)
辰法:五百七十七半。
(《乾道》二千五百。
《淳熙》四百七十。
《會元》三千二百二十五。
)
半辰法:二百八十八太。
(《乾道》一千二百五十。
《淳熙》二百三十五。
《會元》一千六百一十二半。
)
刻法:六百九十三。
(《乾道》三百。
《淳熙》五百六十四。
《會元》三百八十七。
)
秒法:一百八十。
(《乾道》三十。
《淳熙》、《會元》同一百。
《淳熙》又有月閏五千一百一十一、秒九十四。
)
求六十四卦、五行用事日、二十四氣、七十二候。
(四曆俱與前曆同,此不載。
)
求發斂去經朔日:置天正閏餘,以中盈及朔虛分累益之,即每月閏餘;滿總法除之為閏日,不盡為小餘,即各得其月中氣去經朔日辰。
因求卦候者,各以卦、候、土王策依次累加減之,(中氣前減,中氣後加。
)各得其月卦、候去經朔日辰。
求發斂加時:置所求小餘,以辰法除之為辰數,不滿,進一位,以刻法而一為刻,不盡為刻分。
其辰數命子正,算外,各得加時所在辰、刻及分。
(加辰刻即命起子初。
)
步日躔
周天分:二百五十三萬一千二百二十六、秒八十七。
(《乾道》分一千九十五萬七千七百一十七、秒五。
)
歲差:八十八、秒八十七。
(《乾道》四百九、秒五。
《淳熙》一萬一千五百一十三。
《會元》軌差五百二十五、秒一十三。
)
周天度:三百六十五、約分二十五、秒六十四。
(三曆同。
)
乘法:五十五。
(《乾道》八十七。
《淳熙》一百一十九。
《會元》一百一十九。
)
除法:八百三十七。
(《乾道》一千三百二十四。
《淳熙》一千八百一十二。
《會元》一千八百一十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