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決事。
且所引兩條,皆近世諸儒之說,不出于《六經》,臣已别狀奏駁。
今薛紳為映之孫,耀卿為别子始祖,紳繼别之後為大宗,所守至重,非如次庶了等承傳其重者也。
不可辄服父所生庶母三年之喪,以廢始祖之祭也。
臣謹按《禮經》所謂重者,皆承後之文。
據《義纂》稱重于父,亦有二說:一者,嫡長子自為正體,受重可知;二者,或嫡長亡,取嫡或庶次承傳父重,亦名為受重也。
若繼别子之後,自為大宗,所承至重,不得更遠系庶祖母為之服三年,惟其父以生己之故,為之三年可也。
詳《義纂》所謂'受重于父者',指嫡長子亡、次子承傳父重者也,但其文不同耳。
"
诏太常禮院與禦史台詳定聞奏。
衆官參詳:"耀卿,王氏子;紳,王氏孫,尤親于慈母、庶母,祖母、庶祖母也,耀卿既亡,紳受重代養,當服之也。
又薛紳頃因籍田覃恩,乞将叙封母氏恩澤,回授與故父所生母王氏,其薛紳官爵未合叙封祖母,蓋朝廷以耀卿已亡,紳是長孫,敦以教道,特許封邑,豈可王氏生則辄邀國恩,殁則不受重服?況紳被王氏鞠育之恩,體尊義重,合令解官持齊衰三年之服。
"诏從之。
皇祐元年,大理評事石祖仁奏:"叔從簡為祖父中立服後四十日亡,乞下禮院定承祖父重服。
"禮官宋敏求議曰:"自《開元禮》以前,嫡孫卒則次孫承重,況從簡為中子已卒,而祖仁為嫡孫乎?古者重嫡,正貴所傳,其為後者皆服三年,以主虞、練、祥、禫之祭。
且三年之喪,必以日月之久而服之者有變也。
今中立未及卒哭,從簡已卒,是日月未久而服未經變也。
或謂已服期,不當改服斬,而更為重制。
按《儀禮》:'子嫁,反在父之室,為父三年。
'鄭氏注:'謂遭喪而出者,始服齊衰期,出而虞則以三年之喪。
'是服可再制明矣。
今祖仁宜解官,因其葬而制斬衰三年。
後有如其類而已葬者,用再喪制服。
"遂著為定式。
熙甯八年,禮院請為祖承重者依《封爵令》立嫡孫,以次立嫡子同母弟,無母弟立庶子,無庶子立嫡孫同母弟;如又無之,即立庶長孫,行斬衰服。
于是禮房詳定:"古者封建國邑而立宗子,故周禮适子死,雖有諸子,猶令嫡孫傳重,所以一本統、明尊尊之義也。
至于商禮,則嫡子死立衆子,然後立孫。
今既不立宗子,又未嘗封建國邑,則嫡孫喪祖,不宜純用周禮。
若嫡子死無衆子,然後嫡孫承重,即嫡孫傳襲封爵者,雖有衆子猶承重。
"時知廬州孫覺以嫡孫解官持祖母服,覺叔父在,有司以新令,乃改知潤州。
元豐三年,太常丞劉次莊祖母亡,有嫡曾孫,次莊為嫡孫同母弟,在法未有庶孫承重之文。
诏下禮官立法:"自今承重者,嫡子死無諸子,即嫡孫承重;無嫡孫,嫡孫同母弟承重;無母弟,庶孫長者承重;曾孫以下準此。
其傳襲封爵,自依禮、令。
"
雜議。
大中祥符八年,廣平公德彜聘王顯孫女,将大歸而德彜卒,疑其禮制。
禮官言:"按《禮》:'曾子問曰:娶女有吉日而女死,如之何?孔子曰:婿齊衰而吊,既葬而除之。
夫死亦如之。
'《注》雲:'謂無期三年之恩也,女服斬衰。
'又《刑統》雲:'依禮,有三月廟見、有未廟見就婚等三種之文,妻并同夫法,其有克吉日及定婚夫等,惟不得違約改嫁,自餘相犯,并同凡人。
'今詳女合服斬衰于室,既葬而除;或未葬,但出欑即除之。
"
天聖七年,興化軍進士陳可言:"臣昨與本軍進士黃價同保,臣預解送之後,本軍言黃價昨赴舉時,有叔為僧,喪服未滿,臣例當駁放。
竊思出家制服,禮律俱無明文,況僧犯大罪,并無緣坐;犯事還俗,準敕不得均分父母田園。
又釋門儀式,見父母不拜,居父母喪不绖,死則法門弟子為之制服,其于本族并無服式。
望下禮官詳議,許其赴試。
"太常禮院言:"檢會敕文,期周尊長服,不得取應。
又禮為叔父齊衰期,外繼者降服大功九月。
其黃價為叔僧,合比外繼,降服大功。
"
皇祐四年,吉州司理參軍祝紳幼孤,鞠于兄嫂。
已嘗為嫂持服,兄喪,又請解官持喪。
有司以為言。
仁宗曰:"近世蓋有匿親喪而幹進者。
紳雖所服非禮,然不忘鞠養恩,亦可勸也。
候服阕日與幕職、知縣。
"
繼絕。
熙甯二年,同修起居注、直史館蔡延慶父褒,故太尉齊之弟也。
齊初無子,子延慶。
後齊有子,而褒絕,請複本宗。
禮官以請,許之。
紹聖元年,尚書省言:"元祐南郊赦文,戶絕之家,近親不為立繼者,官為施行。
今戶絕家許近親尊長命繼,已有著令,即不當官為施行。
"四年,右武衛大将軍克務,乞故登州防禦使東牟侯克端子叔博為嗣,請赴期朝參起居,而不為克端服。
大宗正司以聞。
下禮官議,宜終喪三年。
遂诏宗室居父母喪者,毋得乞為繼嗣。
大觀四年,诏曰:"孔子謂興滅繼絕,天下之民歸心。
王安石子雱無嗣,有族子棣,已嘗用安石孫恩例官,可以棣為雱後,以稱朕善善之意。
"先是,元豐國子博士孟開,請以侄孫宗顔為孫,據晉侍中荀顗無子,以兄之孫為孫;其後王彥林請以弟彥通為叔母宋繼絕孫,诏皆如所請。
淳熙四年十月二十七日,戶部言:"知蜀州吳擴申明:乞自今養同宗昭穆相當之子,夫死之後,不許其妻非理遣還。
若所養子破蕩家産,不能侍養,實有顯過,即聽所養母訴官,近親尊長證驗得實,依條遣還,仍公共繼嗣。
"
《宋史》 元·脫脫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