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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九十二 志第一百四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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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互鞭之,提舉之官長又鞭之,一有逃避,縣令又鞭之。

    人無聊生,恨不得死,此鞭笞之所以為苦也。

    創袍、市巾、買弓、縧箭、添弦、換包指、治鞍辔、蓋涼棚、畫象法、造隊牌、緝架、僦椅卓、圍典紙墨、看定人雇直、均菜缗、納稭粒之類,其名百出,不可勝數。

    故父老之諺曰:"兒曹空手,不可以入教場。

    "非虛語也。

    都副兩保正、大小兩保長,平居于家,婚姻喪葬之問遺,秋成夏熟,絲麻谷麥之要求,遇于城市,飲食之責望。

    此迫于勢而不敢不緻者也。

    一不如意,即以藝不如法為名,而捶辱之無所不至。

    又所謂巡檢、指使者,多由此徒以出,貪而冒法,不顧後禍,有逾于保正、保長者,此誅求之所以為甚苦也。

     又有逐養子、出贅婿、再嫁其母、兄弟析居以求免者,有毒其目、斷其指、炙其肌膚以自殘廢而求免者,有盡室以逃而不歸者,有委老弱于家而保丁自逃者。

    保丁者逃,則法當督其家出賞錢十千以募之。

    使其家有所出,當未至于逃;至于逃,則其困窮可知,而督取十千,何可以得?故每縣常有數十百家老弱嗟咨于道路,哀訴于公庭。

    如臣之愚,且知不忍,使陛下仁聖知之,當如何也? 又保丁之外,平民凡有一馬,皆令借供。

    逐場教騎,終日馳驟,往往饑羸以至于斃,誰複敢言?其或主家倘因他出,一誤借供,遂有追呼笞責之害。

    或因官逋督迫,不得已而易之,則有抑令還取之苦,故人人以有馬為禍。

    此皆提舉官吏倚法以生事,重為百姓之擾者也。

     竊惟古者未嘗不教民以戰,而不聞其有此者,因人之情以為法也。

    夫緣情以推法,則愈久而愈行;倚威以行令,則愈嚴而愈悖。

    此自然之理也。

    獸窮則搏,人窮則詐,自古及今,未有窮其下而能無危者也。

    臣觀保甲一司,上下官吏,無豪發愛百姓意,故百姓視其官司不啻虎狼,積憤銜怨,人人所同。

    比者保丁執指使,逐巡檢,攻提舉司幹當官,大獄相繼,今猶未已。

    雖民之愚,顧豈忘父母妻子之愛,而喜為犯上之惡以取禍哉?蓋激之至于此極爾!激之至深,安知其發有不甚于此者?情狀如此,不可不先事而慮,以保大體而圖安靜。

     夫三時務農,一時講武,先王之通制也。

    一月之間并教三日,不若一歲之中并教一月。

    農事既畢,無他用心,人自安于講武而無憾。

    遂可罷提舉司,廢巡教官,一以隸州縣,而俾逐路安撫司總之。

    每俟冬教于城下,一邑分兩番,當一月。

    起教則與正長論階級,罷教則與正長不相誰何。

    庶使百姓得以優遊治生,無終年遁逃之苦,無侵漁苛虐之患,無争陵犯上之惡矣。

    且武事不廢,威聲亦全,豈不易而有功哉?惟陛下深計遠慮,斷在必行,以省多事,以為生靈安樂之惠,以為國家安靜之福。

     又乞罷三路提舉保甲錢糧司及罷提舉教閱,及每歲分保甲為兩番,于十一、十二兩月上教,不必分作四番,且不必自京師遣官視教,止令安撫司差那使臣為便。

    并從之。

     元祐元年正月,樞密院言:"府界、三路保甲已罷團教,其教閱器械悉上送官,仍立禁約。

    "閏二月,诏河北東西路、永興、秦鳳等路提點刑獄兼提舉保甲,并依提刑司例各為一司。

    三月,王岩叟劾狄谘、劉定奸贓狀。

    禦史孫升亦言:"劉定上挾章惇之奸黨,下附狄谘之庸材,大肆憑陵,公行恐喝,故真定獲鹿之變起于後,澶、滑之盜作于前,願早正其罪。

    "于是谘、定皆罷,與在外宮觀。

    十一月,诏府界、三路保甲人戶五等已下、地土不及二十畝者,雖三丁以上,并免教。

    從殿中侍禦史呂陶之請也。

     紹聖二年七月,帝問義勇、保甲數,宰臣章惇曰:"義勇,自祖宗以來舊法。

    治平中,韓琦請遣使詣陝西再括丁數添刺。

    熙甯中,先帝始行保甲法,府界、三路得七十餘萬丁。

    設官教閱始于府界,衆議沸騰。

    教藝既成,更勝正兵。

    元豐中,始遣使遍教三路。

    先帝留神按閱,藝精者厚賞,或擢以差使、軍将名目,而一時賞赉率取諸封樁或禁軍阙額,未嘗費戶部一錢。

    元祐馳廢,深可惜也。

    " 元符二年九月,禦史中丞安惇奏乞教習保甲月分,差官按試。

    曾布言:"保甲固當教習,然陝西、河東連年進築城砦,調發未已,河北連年水災,流民未複,以此未可督責訓練。

    "帝曰:"府界豈不可先行?"布曰:"熙甯中教保甲,臣在司農。

    是時諸縣引見保甲,事藝精熟。

    "章惇即曰:"多得班行。

    "布曰:"止是得殿侍、軍将,然俱更差充巡檢司指揮。

    以此,仕宦及有力之家子弟,皆欣然趨赴。

    及引對,所乘皆良馬,鞍鞯華楚,馬上事藝往往勝諸軍。

    知縣、巡檢又皆得轉官或減年。

    以此,上下皆踴躍自效。

    然是時司農官親任其事,督責檢察極精密,縣令有抑令保甲置衣裝非理騷擾者,亦皆沖替,故人莫敢不奉法。

    其後乃令上番。

    "帝曰:"且與先是府界檢舉施行。

    "蔡卞曰:"于先朝法中稍加裁損,無不可之理。

    "布以為甚便,容檢尋文字進呈。

     十一月,蔡卞勸上複行畿内保甲教閱法,帝屢以督曾布。

    是日,布進呈畿内保丁總二十六萬,熙甯中教事藝者凡七萬,因言:"此事固當講求,然廢罷已十五年,一旦複行,與事初無異,當以漸行,則人不至于驚擾。

    "帝曰:"固當以漸行之。

    "布曰:"聖谕如此,盡之矣。

    若便以元豐成法一切舉行,當時保丁存者無幾,以未教習之人,便令上番及集教,則人情洶洶,未易安也。

    熙甯中,施行亦有漸。

    容臣講求施行次第。

    "退以語卞,卞殊以為不快,乃雲:"熙甯初,人未知保甲之法。

    今耳目已習熟,自不同矣。

    "布不答。

     徽宗崇甯四年,樞密院言:"比者京畿保甲投八百七十一牒乞免教閱,又二百三十餘牒遮樞密張康國馬首訴焉。

    "是月,诏京畿、三路保甲并于農隙時教閱,其月教指揮勿行。

     五年,诏河北東西、河東、永興、秦鳳路各武臣一員充提舉保甲并兼提刑,其見專提舉保甲文臣并罷。

    是月,诏京畿差武臣一員充提舉保甲兼提刑,仍差文臣提刑兼提舉保甲。

     政和三年四月,樞密院言:"神考制保甲之法,京畿、三路聚教,每番雖号五十日,其間有能勤習弓弩該賞者首先拍放。

    一歲之中,在場閱教,遠者不過二十七日,近者止于十八日而已。

    若秋稼災傷,則免當年聚教。

    如武藝稍能精熟,則有激賞之法。

    鬥力出等,則免戶下春夫、科配;最高強者,則解發引見,試藝命官。

    行之累年,人皆樂從。

    惟京東、西雖有團成保甲之名,未嘗訓以武事,慮其間亦有人材甚衆,能習武藝,可以命官任使之人。

    今欲依三路保甲編修點擇條約。

    "從之。

    八月,樞密院言:"諸路團成保甲者六十一萬餘人,悉皆樂從無擾。

    其京東、西路提舉官任諒已轉一官,直秘閣。

    其朝議大夫已上與轉行,武臣武功大夫特與轉遙郡刺史,餘官減磨勘年有差。

    " 宣和元年,诏提舉保甲督察州縣都保不如令者,限一月改正,每歲以改正多寡為殿最。

    二年,诏諸路保甲法并遵依元豐舊制,京東、京西路并罷。

     三年,诏:"先帝若稽成周制保伍之法,自五家相比,推而達之,二十五家為一大保,二百五十家為一都保。

    保各有長,都各有正,正各有副,使之相保相愛,以察奸慝。

    故有所行,諸自外來者,同保互告,使各相知;行止不明者,聽送所屬。

    保内盜賊,畫時集捕,知而不糾,又論如律。

    所以糾禁幾察,纖悉具備,奇邪寇盜,何所容迹?訪聞法行既久,州縣玩習弛廢,保丁開收既不以實,保長役使又不以時。

    如修鼓鋪、飾粉壁、守敗船、治道路、給夫役、催稅賦之類,科率騷擾不一,遂使寇賊奇邪無複糾察,良法美意浸成虛文。

    可令尚書省于諸路提點刑獄或提舉常平官内,每路選委一員,令專一督責逐縣令佐,将系籍人丁開收取實;選擇保正長,各更替如法,使钤束保丁,遞相覺察,毋得舍亡賴作過等人,遇有盜賊,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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