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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百四十二 列傳第一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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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改知颍昌府。

    既出京師,哲宗遣中貴谕以複用之旨。

    紹聖元年,知郓州。

    朋黨論起,哲宗曰:"梁焘每起中正之論,其開陳排擊,盡出公議,朕皆記之。

    "以故最後責,竟以司馬光黨黜知鄂州。

    三年,再貶少府監。

    分司南京。

    明年,三貶雷州别駕,化州安置。

    三年卒,年六十四。

    徙其子于昭州。

    徽宗立,始得歸。

     焘自立朝,一以引援人物為意。

    在鄂作《薦士錄》,具載姓名。

    客或見其書,曰:"公所植桃李,乘時而發,但不向人開耳。

    "焘笑曰:"焘出入侍從,至位執政,八年之間所薦,用之不盡,負愧多矣。

    "其好賢樂善如此。

     王岩叟,字彥霖,大名清平人。

    幼時,語未正已知文字。

    仁宗患詞賦緻經術不明,初置明經科,岩叟年十八,鄉舉、省試、廷對皆第一。

    調栾城簿、泾州推官,甫兩月,聞弟喪,棄官歸養。

     熙甯中,韓琦留守北京,以為賢,辟管勾國子監,又辟管勾安撫司機宜文字,監晉州折博、煉鹽務。

    韓绛代琦,複欲留用。

    岩叟謝曰:"岩叟,魏公之客,不願出他門也。

    "士君子稱之。

    後知定州安喜縣,有法吏罷居鄉裡,導人為訟,岩叟捕撻于市,衆皆竦然。

    定守呂公著歎曰:"此古良吏也。

    "有诏近臣舉禦史,舉者意屬岩叟而未及識,或謂可一往見。

    岩叟笑曰:"是所謂呈身禦史也。

    "卒不見。

     哲宗即位,用劉摯薦,為監察禦史。

    時六察尚未言事,岩叟入台之明日,即上書論社稷安危之計,在從谏用賢,不可以小利失民心。

    遂言役錢斂法太重,民力不勝,願複差法如嘉祐時。

    又言河北榷鹽法尚行,民受其弊,貧者不複食。

    錄大名刻石《仁宗诏書》以進,又以河北天下根本,自祖宗以來,推此為惠。

    願複其舊。

     江西鹽害民,诏遣使者往視。

    岩叟曰:"一方病矣,必待使還而後改為,恐有不及被德澤而死者。

    願亟罷之。

    "又極陳時事,以為"不絕害本,百姓無由樂生;不屏群邪,太平終是難緻。

    "時下诏求民疾苦,四方争以其情赴訴,所司憚于省錄,頗成壅滞。

    岩叟言:"不問則已,言則必行之。

    不然,天下之人必謂陛下以空言說之,後有诏令,孰肯取信?"李定不持所生母仇氏服,岩叟論其不孝,定遂分司。

     宰相蔡确為裕陵複土使,還朝,以定策自居。

    岩叟曰:"陛下之立,以子繼父,百王不易之道。

    且太皇太後先定于中,而确敢貪天自伐。

    章惇讒賊狼戾,罔上蔽明,不忠之罪,蓋與确等。

    近簾前争役法,詞氣不遜,無事上之禮。

    今聖政不出房闼,豈宜容此大奸猶在廊廟!"于是二人相繼退斥。

     遷左司谏兼權給事中。

    時并命執政,其間有不協時望者,岩叟即繳錄黃,上疏谏。

    既而命不由門下省以出,岩叟請對,言之益切。

    退就閣上疏曰:"臣為谏官既當言,承乏給事又當駁,非臣好為高論,喜忤大臣,恐命令斜出,尤損紀綱。

    "疏凡八上,命竟寝。

    又言:"三省胥吏,月飨厚奉,歲累優秩。

    而朝廷每舉一事,辄計功論賞,不知平日祿賜,将焉用之?姑息相承,流弊已極。

    望饬勵大臣,事為之制。

    "即诏裁抑僥幸,定為十七條。

     遷侍禦史。

    兩省正言久阙,岩叟上疏曰:"國朝仿近古之制,谏臣才至六員,方之先王,已為至少。

    今複虛而不除,臣所未谕。

    豈以為治道已清,而無事于言邪?人材難稱,不若虛其位邪?二者皆非臣所望于今日也。

    願趣補其阙,多進正人以壯本朝;正人進,則小人自消矣。

    " 諸路水災,朝廷行振貸,戶部限以災傷過七分、民戶降四等始許之。

    岩叟言:"中戶以上,蓋亦艱食。

    乞毋問分數、等級,皆得貸,庶幾王澤無間,以召至和矣。

    "坐張舜民事,改起居舍人,不拜,以直集賢院知齊州。

    請河北所言鹽法,行之京東。

    明年,複以起居舍人召。

    嘗侍迩英講,進讀《寶訓》,至節費,岩叟曰:"凡言節用,非偶節一事便能有濟。

    當每事以節儉為意,則積久累日,國用自饒。

    "讀仁宗知人事,岩叟曰:"人主常欲虛心平意,無所偏系,觀事以理,則事之是非,人之邪正,自然可見。

    " 司馬康講《洪範》,至"乂用三德",哲宗曰:"止此三德,為更有德。

    "蓋哲宗自臨禦,淵默不言,岩叟喜聞之,因欲風谏,退而上疏曰:"三德者,人君之大本,得之則治,失之則亂,不可須臾去者也。

    臣請别而言之。

    夫明是非于朝廷之上,判忠邪于多士之間,不以順己而忘其惡,不以逆己而遺其善,私求不徇于所愛,公議不遷于所憎。

    竭誠盡節者,任之當勿二;罔上盜寵者,棄之當勿疑。

    惜紀綱,謹法度,重典刑,戒姑息,此人主之正直也。

    遠聲色之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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