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苑民王十,負鹽于博興,夜為二人所獲。
意為土商之邏卒也,舍鹽欲遁;足苦不前,遂被縛。
哀之。
二人曰:“我非鹽肆中人,乃鬼卒也。
”十懼,乞一至家别妻子。
不許,曰:“此去亦未便即死,不過暫役耳。
”十問:“何事?”曰:“冥中新閻王到任,見奈河淤平,十八獄坑廁俱滿,故捉三等人淘河:小偷、私鑄、私鹽;又一等人使滌廁,樂戶也。
”
十從去,入城郭,至一官署,見閻羅在上,方稽名籍。
鬼禀曰:“捉一私販王十至。
”閻羅視之,怒曰:“私鹽者,上漏國稅,下蠹民生者也。
若世之暴官奸商所指為私鹽者,皆天下之良民。
貧人揭锱铢之本,求升鬥之息,何為私哉!”罰二鬼市鹽四鬥,并十所負,代運至家。
留十,授以蒺藜骨朵,令随諸鬼督河工。
鬼引十去,至奈河邊,見河内人夫,繦續如蟻。
又視河水渾赤,臭不可聞。
淘河者皆赤體持畚锸,出沒其中。
朽骨腐屍,盈筐負舁而出;深處則滅頂求之。
惰者辄以骨朵攻背股。
同監者以香綿丸如巨菽,使含口中,乃近岸。
見高苑肆商亦在其中,十獨苛遇之,入河楚背,上岸敲股。
商懼,常沒身水中,十乃已。
經三晝夜,河夫半死,河工亦竣。
前二鬼仍送至家,豁然而蘇。
先是,十負鹽未歸,天明妻啟戶,則鹽兩囊置庭中,而十久不至。
使人遍覓之,則死途中。
舁之而歸,奄有微息,不解其故。
及醒,始言之。
肆商亦于前日死,至是始蘇。
骨朵擊處,皆成巨疽,渾身腐潰,臭不可近。
十故詣之。
望見十,猶縮首衾中,如在奈河狀。
一年始愈,不複為商矣。
異史氏曰:“鹽之一道,朝遷之所謂私,乃不從乎公者也;官與商之所謂私,乃不從其私者也。
近日齊、魯新規,土商随在設肆,各限疆域。
不惟此邑之民,不得去之彼邑;即此肆之民,不得去之彼肆。
而肆中則潛設餌以釣他邑之民:其售于他邑,則廉其直;而售諸土人,則倍其價以昂之。
而又設邏于道,使境内之人,皆不得逃吾網。
其有境内冒他邑以來者,法不宥。
彼此之相釣,而越肆假冒之愚民益多。
一被邏獲,則先以刀杖殘其胫股,而後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