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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回 苗青貪财害主 西門枉法受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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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刑已是會定了。

    次日到衙門裡升廳,那提控、節級并緝捕、觀察,都被樂三上下打點停當。

    擺設下刑具,【張夾批:可歎。

    】監中提出陳三、翁八審問情由,隻是供稱:“跟伊家人苗青同謀。

    ”西門慶大怒,喝令左右:“與我用起刑來!你兩個賊人,專一積年在江河中,假以舟楫裝載為名,實是劫幫鑿漏,邀截客旅,圖财緻命。

    見有這個小厮供稱,是你等持刀戮死苗天秀波中,又将棍打傷他落水,見有他主人衣服存證,你如何抵賴别人!”【張旁批:同謀而雲别人。

    】因把安童提上來,問道:“是誰刺死你主人?是誰推你在水中?”安童道:“某日三更時分,先是苗青叫有賊,小的主人出艙觀看,被陳三一刀戮死,推下水去。

    小的便被翁八一棍打落水中,才得逃出性命。

    苗青并不知下落。

    ”西門慶道:“據這小厮所言,就是實話,汝等如何展轉得過?”于是每人兩夾棍,三十榔頭,打的胫骨皆碎,殺豬也似喊叫。

    一千兩贓貨已追出大半,餘者花費無存。

    這裡提刑做了文書,并贓貨申詳東平府。

    府尹胡師文又與西門慶相交,照原行文書疊成案卷,将陳三、翁八問成強盜殺人斬罪。

     安童保領在外聽候。

    有日走到東京,投到開封府黃通判衙内,具訴:“苗青奪了主人家事,使錢提刑衙門,除了他名字出來。

    主人冤仇,何時得報?”通判聽了,連夜修書,并他訴狀封在一處,與他盤費,就着他往巡按山東察院裡投下。

    這一來,管教苗青之禍從頭上起,西門慶往時做過事,今朝沒興一齊來。

    有詩為證:善惡從來報有因,吉兇禍福并肩行。

     平生不作虧心事,夜半敲門不吃驚。

     (一)按:前評寫于光緒五年(1879)五月十五日。

     文龍評:此本前數回花團錦簇,熱鬧繁華,可謂極一時之盛。

    然總覺富貴之中帶些俗氣,又夾雜些争鬥氣。

    至該一回,又覺清平之時,帶有殺氣,并又纏繞些冤苦氣。

    《易》曰:履霜堅冰至。

    不必望下看,已知此後秋冬氣多,春夏氣少矣。

    或謂陰陽消長之機,必然之理,非入之所能為也。

    而不然也,此其故不得推诿于天,亦不得歸咎于命也。

     使西門慶若能改過自新,行仁施德。

    武大郎之冤魂,花子虛之怨氣,終有一時發洩,即所悖入之财,亦必一旦消亡,而況貪不知止,淫不知節,其能長久如是乎?恐無此天理,亦無此人情,實無此世事。

    善讀者當置身于書外,勿留意于眼前,固早恍然于其間,而西門慶之必不可效法矣。

     (二)按:後評寫于光緒六年(1880)正片二十九日。

     禹門雲:苗青,弑主之奴,為天地之所不容,鬼神之所不佑,王法之所不宥。

    而西門慶容之、佑之,宥之,是欺天地,侮鬼神,廢王法,此等人尚可留于人世間乎?人皆欲殺,此猶是公道還存,良心不泯。

    而竟有容之、佑之、宥之,是又一西門慶矣。

    自西門慶之提刑也,開脫韓搗鬼奸嫂一案,一救兩命。

    論理原有不可,論事卻無不合,鄰右本非應捉奸之人,名曰車淡,真扯蛋也。

    面子上亦說得去,骨子内本難深求。

     餘來安徽,已近十年,此等事不一而足。

    且有兄終弟及,尊長為之主婚,親友都來賀喜者,謂之不出門,醌不為怪也。

    其餘暧味不明者,指難屈數。

    初甚駭異,以為人之訛言,既而略一推敲,人言果不謬。

    竟有不能辦,不可辦,不勝辦之勢,亦惟糊裡糊塗打而已。

    嗣與同寅言之,無不笑曰:此常事也,到處皆然。

    推求其故,兵燹之後,女少男多,婦女之從一而終者實罕。

    故西門慶之釋王六兒也,我不敢以為非。

    至苗青一案,直與西門慶有暗合者,不能觸目驚心,反敢受贓賣法,此豈亦恕道乎?千金何足奇,分之僅止五百,西門慶亦非必需此者。

    乃正兇當面,縱其潛逃,其心目中,無天地、鬼神、王法,蓋已久矣。

    又何論陳三、翁八,死不甘心。

    安童尚存,果能緘口哉?然而時事尚未可知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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