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曰昏明小餘。
二十一乘屈伸定數,二十五而一,為黃道屈伸差。
乃屈減、伸加氣初去極度分,得每日去極度分。
以萬二千三百八十六乘黃道屈伸差,萬六千二百七十七而一,為每日度差。
屈減、伸加氣初距中度分,得每日距中度數。
凡屈伸準消息于中晷,曰定數;于漏刻,曰漏差;于去極,曰屈伸差;于距中度,曰度差。
交終曰終率。
朔差曰交朔。
望數日交望,交限曰前準。
望差曰後準。
凡月行入四象一陰陽一度有分者,十乘之,七而一,為度分。
不盡,十五乘之,七除,為大分。
不盡又除,為小分。
乃以一象之度九十除之,兼除度差分百一十三、大分七、小分一少,然後以次象除之。
凡日蝕,以定朔日出入辰刻距午正刻數,約百四十七,為時差。
視定朔小餘如半法已下,以減半法,為初率;已上,減去半法,餘為末率。
以乘時差,如刻法而一,初率以減,末率倍之,以加定朔小餘,為蝕定餘。
月蝕,以定望小餘為蝕定餘。
凡日蝕,有氣差,有刻差,有加差。
二至之初,氣差二千三百五十。
距二至前後,每日損二十六,至二分而空。
以日出沒辰刻距午正刻數,約其朔日氣差,以乘食甚距午正刻數。
所得以減氣差,為定數。
春分後,一陰一曆加之,一陽一曆減之;秋分後,一陰一曆減之,一陽一曆加之。
二至初日,無刻差。
自後每日益差分二、小分十。
起立春至立夏、起立秋至立冬,皆以九十四分有半為刻差。
自後日損差分二、小分十,至二至之初損盡。
以朔日刻差乘食甚距午正刻數,為刻差定數。
冬至後食甚在午正前,夏至後食甚在午正後,一陰一曆以減,一陽一曆以加;冬至後食甚在午正後,夏至後食甚在午正前,一陰一曆以加,一陽一曆以減。
又立冬初日後,每氣增差十七。
至冬至初日,得五十一。
自後,每氣損十七,終于大寒,損盡。
若蝕甚在午正後,則每刻累益其差,一陰一曆以減,一陽一曆以加。
應加減差,同名相從,異名相銷,各為蝕差。
以加減去交分,為定分。
月在一陰一曆,不足減,反減蝕差,交前減之,餘為一陽一曆交後定分;交後減之,餘為一陽一曆交前定分:皆不蝕。
一陽一曆不足減,亦反減蝕差。
交前減之,餘為一陰一曆交後定分;交後減之,餘為一陰一曆交前定分:皆蝕。
凡去交定分,如一陽一曆蝕限已下,為一陽一曆蝕。
以一陽一曆定法約,為蝕分。
已上者,以一陽一曆蝕限減之,餘為一陰一曆蝕。
以一陰一曆定法約之,以減十五,餘為蝕分。
凡月蝕去交分,二千一百四十七已下,皆既。
已上者,以減後準,餘如定法五百六約,為蝕分。
凡月蝕既,泛用刻二十。
如去交分千四百三十五已下,因增半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