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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二十上 曆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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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曰昏明小餘。

    二十一乘屈伸定數,二十五而一,為黃道屈伸差。

    乃屈減、伸加氣初去極度分,得每日去極度分。

    以萬二千三百八十六乘黃道屈伸差,萬六千二百七十七而一,為每日度差。

    屈減、伸加氣初距中度分,得每日距中度數。

    凡屈伸準消息于中晷,曰定數;于漏刻,曰漏差;于去極,曰屈伸差;于距中度,曰度差。

     交終曰終率。

    朔差曰交朔。

    望數日交望,交限曰前準。

    望差曰後準。

    凡月行入四象一陰陽一度有分者,十乘之,七而一,為度分。

    不盡,十五乘之,七除,為大分。

    不盡又除,為小分。

    乃以一象之度九十除之,兼除度差分百一十三、大分七、小分一少,然後以次象除之。

     凡日蝕,以定朔日出入辰刻距午正刻數,約百四十七,為時差。

    視定朔小餘如半法已下,以減半法,為初率;已上,減去半法,餘為末率。

    以乘時差,如刻法而一,初率以減,末率倍之,以加定朔小餘,為蝕定餘。

    月蝕,以定望小餘為蝕定餘。

     凡日蝕,有氣差,有刻差,有加差。

    二至之初,氣差二千三百五十。

    距二至前後,每日損二十六,至二分而空。

    以日出沒辰刻距午正刻數,約其朔日氣差,以乘食甚距午正刻數。

    所得以減氣差,為定數。

    春分後,一陰一曆加之,一陽一曆減之;秋分後,一陰一曆減之,一陽一曆加之。

     二至初日,無刻差。

    自後每日益差分二、小分十。

    起立春至立夏、起立秋至立冬,皆以九十四分有半為刻差。

    自後日損差分二、小分十,至二至之初損盡。

    以朔日刻差乘食甚距午正刻數,為刻差定數。

    冬至後食甚在午正前,夏至後食甚在午正後,一陰一曆以減,一陽一曆以加;冬至後食甚在午正後,夏至後食甚在午正前,一陰一曆以加,一陽一曆以減。

     又立冬初日後,每氣增差十七。

    至冬至初日,得五十一。

    自後,每氣損十七,終于大寒,損盡。

    若蝕甚在午正後,則每刻累益其差,一陰一曆以減,一陽一曆以加。

    應加減差,同名相從,異名相銷,各為蝕差。

    以加減去交分,為定分。

    月在一陰一曆,不足減,反減蝕差,交前減之,餘為一陽一曆交後定分;交後減之,餘為一陽一曆交前定分:皆不蝕。

    一陽一曆不足減,亦反減蝕差。

    交前減之,餘為一陰一曆交後定分;交後減之,餘為一陰一曆交前定分:皆蝕。

     凡去交定分,如一陽一曆蝕限已下,為一陽一曆蝕。

    以一陽一曆定法約,為蝕分。

    已上者,以一陽一曆蝕限減之,餘為一陰一曆蝕。

    以一陰一曆定法約之,以減十五,餘為蝕分。

     凡月蝕去交分,二千一百四十七已下,皆既。

    已上者,以減後準,餘如定法五百六約,為蝕分。

    凡月蝕既,泛用刻二十。

    如去交分千四百三十五已下,因增半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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