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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三十五 選舉志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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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郎一人判南曹,由是铨司之任輕矣。

    其後戶部侍郎宇文融又建議置十铨,乃以禮部尚書蘇颋等分主之。

    太子左庶子吳兢谏曰:“《易》稱‘君子思不出其位’,言不侵官也。

    今以颋等分掌吏部選,而天子親臨決之,尚書、侍郎皆不聞參,議者以為萬乘之君,下行選事。

    ”帝悟,遂複以三铨還有司。

     開元十八年,侍中裴光庭兼吏部尚書,始作循資格,而賢愚一概,必與格合,乃得铨授,限年蹑級,不得逾越。

    于是久淹不收者皆便之,謂之“聖書”。

    及光庭卒,中書令蕭嵩以為非求材之方,奏罷之。

    乃下诏曰:“凡人年三十而出身,四十乃得從事,更造格以分寸為差,若循新格,則六十未離一尉。

    自今選人才業優異有一操一行及遠郡下寮名迹稍著者,吏部随材甄擢之。

    ” 初,諸司官兼知政事者,至日午後乃還本司視事。

    兵部、吏部尚書侍郎知政事者,亦還本司分阙注唱。

    開元以來,宰相位望漸崇,雖尚書知政事,亦于中書決本司事以自便。

    而左、右相兼兵部、吏部尚書者,不自铨總。

    又故事,必三铨、三注、三唱而後拟官,季春始畢,乃過門下省。

    楊國忠以右相兼文部尚書,建議選人視官資、書判、狀迹、功優,宜對衆定留放。

    乃先遣吏密定員阙,一日會左相及諸司長官于都堂注唱,以誇神速。

    由是門下過官、三铨注官之制皆廢,侍郎主試判而已。

     肅、代以後兵興,天下多故,官員益濫,而铨法無可道者。

    至德宗時,試太常寺協律郎沈既濟極言其敝曰: 近世爵祿失之者久,其失非他,四太而已:入仕之門太多,世胄之家太優,祿利之資太厚,督責之令太薄。

    臣以為當輕其祿利,重其督責。

    夫古今選用之法,九流常叙,有三科而已,曰德也,才也,勞也;而今選曹,皆不及焉。

    且吏部甲令,雖曰度德居任,量才授職,計勞升叙,然考校之法,皆在書判簿曆、言辭俯仰之間,侍郎非通神,不可得而知。

    則安行徐言,非德也;空文善書,非才也;累資積考,非勞也。

    苟執不失,猶乖得人,況衆流茫茫,耳目有不足者乎?蓋非鑒之不明,非擇之不一精一,法使然也。

    王者觀變以制法,察時而立政。

    按前代選用,皆州、府察舉,至于齊、隋,署置多由請托。

    故當時議者,以為與其率私,不若自舉;與其外濫,不若内收。

    是以罷州府之權,而歸于吏部。

    此矯時懲弊之權法,非經國不刊之常典。

    今吏部之法蹙矣,不可以坐守刓弊。

    臣請五品以上及群司長官、宰臣進叙,吏部、兵部得參議焉;六品以下或僚佐之屬,聽州、府辟用。

    則铨擇之任,委于四方;結奏之成,歸于二部。

    必先擇牧守,然後授其權。

    高者先署而後聞,卑者聽版而不命。

    其牧守、将帥,或選用非公,則吏部、兵部得察而舉之。

    聖主明目達聰,逖聽遐視,罪其私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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