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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二十六 志第七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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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一 有宋之樂,自建隆訖崇甯,凡六改作。

    始,太祖以雅樂聲高,不合中和,乃诏和岘以王樸律準較洛陽銅望臬石尺為新度,以定律呂,故建隆以來有和岘樂。

    仁宗留意音律,判太常燕蕭言器久不諧,複以樸準考正。

    時李照以知音聞,謂樸準高五律,與古制殊,請依神瞽法鑄編鐘。

    既成,遂請改定雅樂,乃下三律,煉白石為磬,範中金為鐘,圖三辰、五靈為器之飾,故景祐中有李照樂。

    未幾,谏官、禦史交論其非,竟複舊制。

    其後诏侍從、禮官參定聲律,阮逸、胡瑗實預其事,更造鐘磬,止下一律,樂名《大安》。

    乃試考擊,鐘聲弇郁震掉,不和滋甚,遂獨用之常祀、朝會焉,故皇祐中有阮逸樂。

    神宗禦曆,嗣守成憲,未遑制作,間從言者緒正一二。

    知禮院楊傑條上舊樂之失,召範鎮、劉幾與傑參議。

    幾、傑請遵祖訓,一切下王樸樂二律,用仁宗時所制編鐘,追考成周分樂之序,辨正二舞容節;而鎮欲求一稃二米真黍,以律生尺,改修鐘量,廢四清聲。

    诏悉從幾、傑議。

    樂成,奏之郊廟,故元豐中有楊傑、劉幾樂。

    範鎮言其聲雜鄭、衛,請太府銅制律造樂。

    哲宗嗣位,以樂來上,按試于庭,比李照樂下一律,故元祐中有範鎮樂。

    楊傑複議其失,謂出于鎮一家之學,卒置不用。

    徽宗銳意制作,以文太平,于是蔡京主魏漢津之說,破先儒累黍之非,用夏禹以身為度之文,以帝指為律度,鑄帝鼐、景鐘。

    樂成,賜名《大晟》,謂之雅樂,頒之天下,播之教坊,故崇甯以來有魏漢津樂。

     夫《韶》、《濩》之音,下逮戰國,曆千數百年,猶能使人感歎作興。

    當是時,桑間、濮上之音已作,而古帝王之樂猶存,豈不以其制作有一定之器,而授受繼承亦代有其人欤?由是論之,鄭衛、《風》《雅》,不異器也。

    知此道也,則雖百世不易可也。

    禮樂道喪久矣,故宋之樂屢變,而卒無一定不易之論。

    考諸家之說,累黍既各執異論,而身為度之說尤為荒唐。

    方古制作,欲垂萬世,難矣!觀其高二律、下一律之說,雖賢者有所未知,直曰樂聲高下于歌聲,則童子可知矣;八音克諧之說,智者有所未谕,直以歌聲齊箫聲,以箫聲定十六聲而齊八器,則愚者可谕矣。

    審乎此道,以之制作,器定聲應,自不奪倫,移宮換羽,特餘事耳。

    去沾滞靡曼而歸之和平澹泊,大雅之音,不是過也。

     南渡之後,大抵皆用先朝之舊,未嘗有所改作。

    其後諸儒朱熹、蔡元定輩出,乃相與講明古今制作之本原,以究其歸極,著為成書,理明義析,具有條制,粲然使人知禮樂之不難行也。

    惜乎宋祚告終,天下未一,徒亦空言而已。

     今集累朝制作損益因革、議論是非,悉著于編,俾來者有考焉。

    為《樂志》。

     王者緻治,有四達之道,其二曰樂,所以和民心而化天下也。

    曆代相因,鹹有制作。

    唐定樂令,惟著器服之名。

    後唐莊宗起于朔野,所好不過北鄙鄭、衛而已,先王雅樂,殆将掃地。

    晉天福中,始诏定朝會樂章、二舞、鼓吹十二案。

    周世宗嘗觀樂縣,問宮人,不能答。

    由是患雅樂淩替,思得審音之士以考正之,乃诏翰林學士窦俨兼判太常寺,與樞密使王樸同詳定,樸作律準,編古今樂事為《正樂》。

     宋初,命俨仍兼太常。

    建隆元年二月,俨上言曰:"三、五之興,禮樂不相沿襲。

    洪惟聖宋,肇建皇極,一代之樂,宜乎立名。

    樂章固當易以新詞,式遵舊典。

    "從之,因诏俨專其事。

    俨乃改周樂文舞《崇德》之舞為《文德》之舞,武舞《象成》之舞為《武功》之舞,改樂章十二"順"為十二"安",蓋取"治世之音安以樂"之義。

    祭天為《高安》,祭地為《靜安》,宗廟為《理安》,天地、宗廟登歌為《嘉安》,皇帝臨軒為《隆安》,王公出入為《正安》,皇帝食飲為《和安》,皇帝受朝、皇後入宮為《順安》皇太子軒縣出入為《良安》,正冬朝會為《永安》,郊廟俎豆入為《豐安》,祭享、酌獻、飲福、受胙為《禧安》,祭文宣王、武成王同用《永安》,籍田、先農用《靜安》。

     五月,有司上言:"僖祖文獻皇帝室奏《大善》之舞,順祖惠元皇帝室奏《大甯》之舞,翼祖簡恭皇帝室奏《大順》之舞,宣祖昭武皇帝室奏《大慶》之舞。

    "從之。

     乾德元年,翰林學士承旨陶谷等奉诏撰定祀感生帝之樂章、曲名,降神用《大安》,太尉行用《保安》,奠玉币用《慶安》,司徒奉俎用《鹹安》,酌獻用《崇安》,飲福用《廣安》,亞獻、終獻用《文安》,送神用《普安》。

    五代以來,樂工未具,是歲秋,行郊享之禮,诏選開封府樂工八百三十人,權隸太常習鼓吹。

     四年春,遣拾遺孫吉取成都孟昶僞宮縣至京師,太常官屬閱視,考其樂器,不協音律,命毀棄之。

    六月,判太常寺和岘言:"大樂署舊制,宮縣三十六虡設于庭,登歌兩架設于殿上。

    望诏有司别造,仍令徐州求泗濱石以充磬材。

    "許之。

    先是,晉開運末,禮樂之器淪陷,至是,始令有司複二舞、十二案之制。

    二舞郎及引舞一百五十人,按視教坊、開封樂籍,選樂工子弟以備其列,冠服準舊制。

    鼓吹十二案,其制:設氈床十二,為熊罴騰倚之狀,以承其下;每案設大鼓、羽葆鼓、金錞各一,歌、箫、笳各二,凡九人,其冠服同引舞之制。

     十月,岘又言:"樂器中有叉手笛,樂工考驗,皆與雅音相應。

    按唐呂才歌《白雪》之琴,馬滔進《太一》之樂,當時得與宮縣之籍。

    況此笛足以協十二旋相之宮,亦可通八十四調,其制如雅笛而小,長九寸,與黃鐘管等。

    其竅有六,左四右二,樂人執持,兩手相交,有拱揖之狀,請名之曰'拱宸管'。

    望于十二案、十二編磬并登歌兩架各設其一,編于令式。

    "诏可。

     太祖每謂雅樂聲高,近于哀思,不合中和。

    又念王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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