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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八 志第六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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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寝上食,殊不知三代以來,自備古今之食。

    請依祖宗舊制,薦一牙盤。

    "從之,乃更其名曰薦羞。

    希純又請:"帝後各奠一爵,後爵謂之副爵。

    今帝後惟奠一爵共享,渎禮莫甚。

    請設副爵,亦如其儀。

    " 大觀四年,議禮局言:"太廟每享,各設太尊二,則是以追享、朝享之尊,施之于禴祠蒸嘗,失禮尤甚。

    請今四時之享,不設太尊。

    "又言:"圭瓒之制,親祀以塗金銀瓒,有司行事以銅瓒,其大小長短之制皆不如禮,請改以應古制。

    "又言:"太廟圭瓒、别廟璋瓒,舊用珉石,請改用玉。

    "又言:"新定太廟陳設之儀,盡依周制,笾豆各用二十有六,簠簋各八。

    以笾二十有六為四行,以右為上,羞笾二為第一行,朝事笾八次之,饋食笾八又次之,加笾八又次之。

    豆二十有六為四行,以左為上,羞豆二為第一行,朝事豆八次之,饋食豆八又次之,加豆八又次之。

    簠八為二行,在笾之外,簋八為二行,在豆之外。

    笾豆所實之物,悉如《周禮》笾人、醢人之制,惟簠以稻粱,簋以黍稷,而茅菹以蓴,蚳醢以蜂子代之。

    "又言:"宗廟之祭用太牢而三鉶,實牛、羊、豕之羹,固無可論者。

    至于太羹止設一登,以《少牢饋食禮》考之,則少牢者羊、豕之牲也。

    佐食羞兩鉶,司士進湆二豆。

    三牲之祭,鉶既設三,則登亦如其數。

    請太廟設三登,實牛、羊、豕之湆以為太羹,明堂亦如之。

    " 高宗建炎三年,奉安神主于溫州,權用酒脯。

    紹興五年,臨安府建太廟,始用特羊,十年改用少牢。

    其廟享之禮,七年祀明堂于建康,以徽宗之喪,太常少卿吳表臣援熙甯故事,謂當英宗喪未除,不廢景靈宮、太廟之禮。

    翰林學士朱震以為不然,謂:"《王制》:'喪三年不祭,惟天地、社稷越绋行事。

    '孰謂三年之喪,而可以見宗廟行吉禮乎?"吏部尚書孫近等言:"按《春秋》:'君薨,卒哭而祔,祔而作主,特祀于寝,蒸嘗禘于廟。

    '杜預謂:"新主既特祀于寝,則宗廟常祀,自當如舊。

    '又熙甯元年,神宗諒暗,用景德故事,躬行郊廟之禮。

    今明堂大禮,已在以日易月服除之後,皇帝合享太廟,所有鹵簿、鼓吹及樓前宮架、諸軍音樂皆備而不作。

    " 三十二年,孝宗即位,擇日朝享太廟。

    禮部言:"牲牢、禮料、酒、齊等物,并如五享行之。

    "紹熙五年,甯宗即位,時有孝宗之喪。

    閏十月,浙東提舉李大性言:"自漢文帝以來,皆即位而谒廟。

    陛下龍飛已閱三月,未嘗一至宗廟行禮。

    銮輿屢出,過太廟門而不入,揆之人情,似為阙典。

    乞早擇日,恭谒太廟。

    "诏乃遵用三年之制。

    吏部員外郎李謙請以來年正月上日躬行告廟之禮。

    禮寺以為俟皇帝從吉,讨論施行。

    理宗即位,行三年之喪,初行明堂朝享,以大臣攝事,即吉後,始行親享之禮。

     薦新。

    太宗雍熙二年十一月,宗正寺言:"準诏,送兔十頭充享太廟。

    按《開寶通禮》,薦新之儀,詣僖祖室戶前,盥洗酌獻訖,再拜,次獻諸室如上禮。

    "遂诏曰:"夫順時蒐狩,禮有舊章,非樂畋遊,将薦宗廟,久隳前制,阙孰甚焉。

    爰遵時令,暫狩近郊,既躬獲禽,用以薦俎。

    其今月十一日畋獵,親射所獲田禽,并付所司,以備太廟四時薦享,著為令。

    " 景祐二年,宗正丞趙良規言:"《通禮》著薦新凡五十餘物,今太廟祭享之外唯薦冰,其餘薦新之禮,皆寝不行。

    宜以品物時新,所司送宗正,令尚食簡擇滋味與新物相宜者,配以薦之。

    "于是禮官、宗正條定:"逐室時薦,以京都新物,略依時訓,協用典章。

    請每歲春孟月薦蔬,以韭以菘,配以卵。

    仲月薦冰,季月薦蔬以筍,果以含桃。

    夏孟月嘗麥,配以彘,仲月薦果,以瓜以來禽,季月薦果,以芡以菱。

    秋孟月嘗粟嘗穄,配以雞,果以棗以梨,仲月嘗酒嘗稻,蔬以茭筍,季月嘗豆嘗荞麥。

    冬孟月羞以兔,果以栗,蔬以藷藇,仲月羞以雁以獐,季月羞以魚。

    凡二十八種,所司烹治。

    自彘以下,令禦廚于四時牙盤食烹馔,蔔日薦獻,一如《開寶通禮》。

    "又太常禮院言:"自來薦冰,惟薦太廟逐室帝主,後主皆阙。

    謹按朔望每室牙盤食,帝後同薦。

    又按《禮》:'有薦新如朔奠。

    '詳此獻祀,帝後主别無異等之義。

    今後前廟逐室後主,欲乞四時薦新,并如朔望牙盤例,後廟、奉慈廟如太廟之禮。

    " 皇祐三年,太常寺王洙言:"每内降新物,有司皆擇吉日,至涉三四日,而物已損敗。

    自今令禮部預為關報,于次日薦之,更不擇日。

    " 元豐元年,宗正寺奏:"據太常寺報,選日薦新兔、藷藇、栗黃。

    今三物久粥于市,而廟猶未薦,頗違禮意。

    蓋節序有蚤晏,品物有後先,自當變通,安能齊一?又唐《開元禮》,薦新不出神主。

    今兩廟薦新,及朔望上食,并出神主。

    請下禮官參定所宜。

    " 詳定所言:"古者薦新于廟之寝,無屍,不蔔日,不出神主,奠而不祭。

    近時擇日而薦,非也。

    天子諸侯,物熟則薦,不以孟仲季為限。

    《呂氏·月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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