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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四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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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橫州皇甫謹,以侵盜官物入己,特貸命,刺配梧州。

     戊子,以起居郎範成大為金國祈請使,求陵寝地及更定受書禮。

     初,紹興約和,禮文多可議者,而受書之儀特甚。

    凡金使者至,捧書升殿,北面立榻前跪進,帝降榻受書,以授内侍。

    及再和,仍循其例,帝頗悔之。

    至是虞允文議遣使,帝問誰可使者,允文薦李焘及成大。

    退,以語焘,焘曰:“今往,金必不從,不從必以死争之,是丞相殺焘也。

    ”更召成大告之,成大即承命。

    臨行,帝謂之曰:“卿氣宇不群,朕親加選擇。

    聞官屬皆憚行,有諸?”成大臣:“臣已立後,為不還計。

    ”帝曰:“朕不發兵敗盟,何至害卿!齧雪餐氈或有之。

    ”成大請國書并載受書禮一節,弗許,遂行。

     兵部尚書黃中從容言于帝曰:“陛下聖孝及此,天下幸甚。

    然今欽廟梓宮未返,朝廷置而不問,則有所未盡于人心,且敵人正以此而窺我矣。

    ” 辛卯,吏部尚書陳良祐言:“遣使乃啟釁之端,萬一敵騎南侵,供輸未有息期。

    将帥庸鄙,類乏遠謀,孰可使者?臣未敢保其萬全。

    且今之求地,欲得河南,曩歲嘗歸版圖,不旋踵而失之。

    如其不許,徒費往來;若其許我,必邀重币。

    陛下度可以虛聲下之乎?況止求陵寝,地在其中;曩亦議此,觀其答書,幾于相戲。

    若必須遣使,則請欽宗梓宮,差為有詞。

    ”诏以良祐妄興議論,不忠不孝,貶筠州居住,尋改信州。

     癸巳,以梁克家為參知政事兼同知樞密院事。

     己亥,臣僚言:“方今重征之弊,莫甚于沿江,如蕲之江口,池之雁汊,自昔号為大小法場,言其征取酷如殺人。

    比年不止兩處,凡溯流而上,至于荊、峽、虛舟往來,謂之‘力勝’;舟中本無重資,謂之‘虛喝’;宜征百金,先抛千金之數,謂之‘花數’;騷擾不一。

    請行下沿江諸路監司,嚴行禁革,及刷沿江置場繁并處取旨廢罷。

    ”從之。

     壬寅,诏:江東諸郡多被水,漕臣黃石不即躬親按視,可降兩官。

    ” 癸卯,诏:“建康、太平被水縣,今年身丁錢并與放免。

    ” 甲辰,資政殿學士、提舉洞霄宮辛次膺卒,谥簡穆。

    次膺以禮自防,雖崎岖亂離,貧不自聊,而一介不妄受。

    立朝謇谔,仕宦五十五年,無絲毫挂吏議。

    為政貴清靜,先德化,所至人稱其不煩。

     是月,置舒州鐵錢監,從發遣使史正志之請也;每歲以五十五貫為額。

     六月,丁卯,尚書吏部員外郎張栻言:“近日陛下治徐考叔請托之罪,并及徐申罷之,英斷赫然。

    臣為諸臣言,陛下懲奸不私于近,有君如此,何忍負之!”帝曰:“朕意正欲群臣言事,如其不言,是負朕也!”又言:“謀國當先立一定之規,周密備具,按而行之,若農服田力穑,以底于成。

    ”帝曰:“弈者舉棋不定猶且不可,況謀國而無定規乎?” 癸酉,置蕲州蕲春監、黃州齊安監鑄鐵錢。

     乙亥,趙廓權發遣江南東路兵馬钤轄回,論治軍務要嚴整,又論州兵須以正兵夾習,帝曰:“嚴整乃治軍之要;州兵當兼正兵同赴功。

    ” 張栻上疏曰:“臣竊謂陵寝隔絕,言之至痛。

    然今未能奉辭以讨之,又不能正名以絕之,乃欲卑詞厚禮以求于彼,則于大義為已乖。

    而度之事勢,我亦未有必勝之形。

    夫必勝之形,當在于蚤正素定之時,而不在于兩陳決戰之日。

    今但當下哀痛之诏,明複仇之義,修德立政,用賢養民,選将練兵,以内修外攘、進戰退守之事通而為一。

    且必治其實而不為虛文,則必勝之形,隐然可見矣。

    ” 先是栻見帝,帝曰:“卿知敵中事乎?”對曰:“不知也。

    ”帝曰:“敵中饑馑連年,盜賊日起。

    ”栻曰:“敵中之事,臣雖不知,然境中之事,則知之詳矣。

    ”帝曰:“何事?”栻曰:“比年諸道歲饑民貧,而國家兵弱财匮,小大之臣,又皆誕謾不足倚仗。

    正使彼實可圖,臣懼我之未足以圖彼也。

    ”帝默然久之。

     秋,七月,壬午,金主秋獵,放圍場役夫。

    诏:“扈從糧食并從官給。

    縱畜牧蹂踐禾稼者,杖之,仍償其直。

    ” 癸巳,诏鄂州建嶽飛祠宇,以忠烈廟為額,從州人之請也。

     甲午,臣僚言:“省官不如省事,古之格言也。

    國家循襲近世文弊之極,宜及中外正無事時,蚤計所以更革,省去繁文,漸就簡質。

    望博訪官司,凡有行遣迂回者,各令日下條具,蚤為更革。

    事既漸簡,日多閑暇,則以圖回萬條,有馀裕矣。

    ”從之。

     丙午,權戶部侍郎王佐言:“今之戶部,即祖宗時三詞之職,國之會計出納,無所不統。

    比年朝廷創立南庫,本以豐儲蓄,備緩急,而不知者以為割戶部經常之費為别庫樁積之資,殊不知财之在南庫,與戶部一也。

    今欲将戶部所入,根考括責,造成簿籍,勾稽驅磨,俾無滲漏。

    月終以實收支之數申奏,歲終會計其盈虛。

    或經常用度之馀,有趱積剩數,除量留一月約支外,盡以歸之朝廷;或朝廷有非泛支用,亦合聽戶部開具申陳取撥。

    不惟事切一體,形迹不存,亦使有無相通,不誤緩急。

    ”诏專委王佐攢造簿籍,陸之望同措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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