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慧,亂之贊也;禮樂,淫佚之征也;慈仁,過之母也;任譽,奸之鼠也。
亂有贊則行,淫佚有征則用,過有母則生,奸有鼠則不止。
八者有群,民勝其政;國無八者,政勝其民。
民勝其政,國弱;政勝其民,兵彊。
故國有八者,上無以使守戰,必削至亡;國無八者,上有以使守戰,必興至王。
用善,則民親其親;任奸,則民親其制。
合而複之者,善也;别而規之者,奸也。
章善則過匿,任奸則罪誅。
過匿則民勝法,罪誅則法勝民。
民勝法,國亂;法勝民,兵彊。
故曰:以良民治,必亂至削;以奸民治,必治至彊。
國以難攻,起一取十;國以易攻,起十亡百。
國好力,曰:“以難攻”;國好言,曰:“以易攻”。
民易為言,難為用。
國法作民之所難,兵用民之所易,而以力攻者,起一得十。
國法作民之所易,兵用民之所難,而以言攻者,出十亡百。
罰重,爵尊;賞輕,刑威。
爵尊,上愛民;刑威,民死上。
故興國行罰則民利,用賞則上重。
法詳則刑繁,法簡則刑省。
民不治則亂,亂而治之又亂。
故治之于其治,則治;治之于其亂,則亂。
民之情也治,其事也亂。
故行刑,重其輕者;輕者不生,則重者無從至矣。
此謂“治之于其治”也。
行刑,重其重者,輕其輕者;輕者不止,則重者無從止矣。
此謂“治之于其亂”也。
故重輕,則刑去事成,國彊;重重而輕輕,則刑至而事生,國削。
民勇,則賞之以其所欲;民怯,則刑之以其所惡。
故怯民使之以刑,則勇;勇民使之以賞,則死。
怯民勇,勇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