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第後,授寶坻知縣。
日則見善必行,夜則焚香告帝。
方憂日間無事可行,萬善之數難足,一日夢神告曰:“隻汝減糧一節,萬善之數已完矣。
”蓋寶坻之田,每畝二分三厘七毫,先生代其區畫,減至一分四厘六毫。
果有此事,心頗疑惑。
适幻餘禅師,從五台來。
以夢告之,師曰:“善心真切,一行可當萬善,況合縣減糧,萬民受福乎?”先生喜,即捐俸銀,令其就五台山齋僧一萬,而回向之。
孔先生算壽止五十三,後康強壽考,至于望八。
子孫科第不絕。
[按]立命之說,發于孟子,而能身體力行,曆曆有驗者,則了凡先生一人而已。
然了凡先生之能改弦易轍,深信不疑,行之勇決者,又在雲谷禅師一人。
誰謂空門中,必不能發明孔孟之淵微乎?世俗見人力行善事,便從而譏之曰:“作善須無心,若一執著,便生望報之想。
”此種議論,未嘗不高明,然而阻人勇往之志多矣。
農夫終歲勤動,而曰:“爾無望收獲。
”士子十年辛苦,而曰:“汝勿想功名。
”彼能欣然從之乎?
國策去毒
戰國七雄蜂起時,無不鬥智角力,全以機械用事。
小人見之,擊節歎賞,以為得計。
君子觀之,唯有感慨咨嗟,覺其可憐而已。
譬之鸩酒,暫時止渴,其毒難醫。
平湖陸稼書先生,選《戰國策》,将說士用貪用詐之事,盡行删去。
獨留彼善于此,數十篇文字,名之曰《國策去毒》。
可謂讀書有真眼,不被古人瞞者矣。
[按]知《國策》中有毒,秦漢以後之書,亦皆不免于毒可知。
但其毒不同,存乎明眼人之靜觀耳。
即如先生著述,發明書理固多,其中蹈常襲故,附和于俗見者,亦或間有。
吾是以讀先生之書,即用先生讀《國策》之法。
非敢輕有訾議也,書是天下古今公共之物,道是吾性分中自有之理,愛先生,則不敢媚先生、徇先生矣。
“捐赀以成人美”
[發明]成人之美,君子素懷。
欲成之中,便有所費,若不捐赀,勝事難就。
蓋世間不費錢财之惠固多,而需用錢财之事盡有。
且如婚姻喪葬,治病扶危,以及濟人利物之事,皆賴資财,以為經理。
無論吾之獨任其事,或半任其事,或少分之中任其事。
更或吾倡之于前,衆人相助以任其事。
甚至有人創始,吾複贊歎随喜以任其事。
捐赀不同,要其成人之美,則一也。
細玩“美”字,當以修善修福,利及于世者為第一,成就一人一家者次之。
至于賽會迎神〖賽會,用鼓樂等迎神遊街〗,張燈演劇,開設茶坊酒肆,建造水陸神祇廟宇。
此皆誨淫誨盜,殺生鬥毆之根源,但招業果,初非美事,不可不知。
下附征事(一則)
樂善不倦(《懿行錄》)
明張振之,字仲起,太倉蔡泾人。
嘗守吉安,有吉安丞張大猷,晚年妾生一子,甫三歲,大猷與妾相繼病故,子遂流落民家。
公知之,為置媵保以歸張。
長邑令沈某,一室相繼而亡,公治棺而歸之。
僅存孤孫,托有司護持。
天台令死于官,不能歸裡,其家流寓杭州,一孫女甫髫,落奸人手,為妓家女。
公聞流涕,為之贖歸,俾擇良配。
如是捐赀濟人者不一。
子際陽,為一時名流,子孫特盛。
[按]赈濟困乏,俾得還鄉,是成其美于生前。
綿人之嗣續,拔人于患難,是成其美于身後。
“作事須循天理”
[發明]天理二字,與人欲相反。
天理者,作事之準則,猶匠氏之有規矩〖規和矩是校正圓形和方形的兩種量具〗,射者之有正鹄〖箭靶〗。
循之則是,舍之則非。
循之則公,舍之則私。
循之則為上達,舍之則為下達。
循之則宅衷仁恕,天道佑之,動與福俱。
舍之則立意谿(qī)刻〖苛刻〗,惡星随之,動與禍俱。
其得其失,相去天淵。
此與下句,文義互見。
言作事,則出言亦在其中。
猶下文言順人心,則循天理亦在其中也。
下附征事(四則)
不棄瘋女(《懿行錄》)
福清文紹祖之子,與柴公行議婚。
既聘,柴女忽患瘋。
紹祖以其惡疾也,欲更之。
妻大怒曰:“吾有兒,當使其順天理,自然久長。
背禮傷義,速其禍也!”仍娶柴女歸。
次年子登第,女亦病痊,三子皆貴。
[按]古來娶瞽女、病女者,類多身榮子貴。
無他,以其立心仁厚,能為彼蒼包容一人,彼蒼亦将優待一人矣。
棄妻重娶(沈永思說)
婁縣顧元吉,初作吏,手不釋卷,後為諸生,試辄冠軍,生徒日衆。
然每入場辄見有婦女随之,文思遂亂。
蓋顧少年曾聘一妻,以其出自寒微也,竟不娶,緻彼抑郁而死。
晚年得狂疾,屢欲自擊其陰,門人嘗堅護之,少懈,辄欲奮擊。
既而行至橋上,見河水甚清,歎曰:“此處可葬我!”遂自投而死。
時康熙某年六月初一日也。
[按]以寒微而棄之,天必使其終于寒微矣。
宜其具此文才,訖無成就,終葬江魚之腹也。
雷誅母子(郡人親見)
康熙乙亥,蘇郡大水,某村有孕婦,以夫卧病乏食,乃抱三歲兒,入城借米,得四鬥歸。
遇雨困憊,近家裡許,不能複負。
見一家門首有童子,以米寄之,約其置兒來取。
童子商諸母,遂屏匿之。
婦畏夫,不歸,且腹中甚餓,遂缢死屋旁。
夫失所依,未幾亦死。
次年六月,匿米者遷至郡城養育巷,忽作鬼語曰:“吾于某處訟汝,即雷部亦告準矣。
”不三日,雷電交作,提母子于庭中擊殺之,婦死猶抱童子。
時康熙丙子年七月初三日也。
[按]若據後儒言之,則此母子兩人,不過陰陽不和,偶然震死耳。
世人聞之,其心泰然,竟無忌憚矣。
邪淫負托(沈永思說)
太倉諸生王靜侯,為人謙謹,忽遭雷擊,衆共驚訝。
一日請仙判事,叩之,判雲:“彼于某年月日,應蘇州府試,寓飲馬橋民家,主人已在獄中,妻見王謹厚,以财托之,囑其出夫于獄。
王見妻子可脅也,逼焉,且私有其金,緻置之死。
故有此報。
”
[按]此種隐密之罪,王法所不能及。
若無罪福報應,小人樂得為小人矣。
故開陳因果之說,隐然助揚王化,輔翼于名教者不淺也。
“出言要順人心”
[發明]言、行二端,君子立身之要務。
作事循天理,則行寡悔矣。
出言順人心,則言寡尤矣。
孔子曰:“有德者必有言,有言者不必有德。
”又曰:“仁者其言也讱〖讱(rèn),說話緩慢而謹慎〗。
”又曰:“言未及之而言謂之躁,言及之而不言謂之隐,未見顔色而言謂之瞽。
”故知立言之道,千難萬難。
從來道高德厚之人,必不輕于出言。
沉機觀變之人,必不輕于出言。
謙退守己之人,必不輕于出言。
輕于出言者,大抵心志浮躁,遇事喜于見長,故其所發議論,但能形之于口,心中未嘗三思籌劃。
縱使得罪于世,贻笑于人,有所弗顧,何暇計其言之當否乎。
人心者,至公至當之心,即蘇子所謂“不言而同然”之情也。
人心所在,即天理所在,故須順之。
然順亦非谄媚之謂,但須察言觀色,質直無欺,出之以詳慎,示之以謙和,斯亦慎之至矣。
至于大喜大怒大醉之時,必有過情之議論,尤當緘默無言,以防過咎。
前輩有雲,凡宴會交接之時,稠人廣衆之際,其中人品不齊。
或者素行有虧,或者相貌醜陋,或今雖尊顯,而家世寒微,或前代昌隆,而子孫寥落,以類推之,忌諱甚多。
必須檢點一番,不可犯人隐諱,使之愧憤。
若不能遍識,最忌妄談時事,及呼人姓名,恐或犯其父兄親戚之所諱,常有意外之禍也。
昔有一友,于廣座中,談及一貴客,其人因言與彼交誼最厚。
未幾,貴客偶至,其人不識,與之揖讓。
因問旁人為誰,旁人曰:“此即頃所言與君交誼最厚者也。
”舉座皆相顧微笑。
嗟乎!此亦可為輕于出言者之戒矣。
下附征事(三則)
魯使對薛(《左傳》)
滕侯、薛侯來朝于魯,二國争長。
薛侯曰:“吾先封。
”滕侯曰:“吾周之蔔正也。
薛,庶姓也,吾不可以後之。
”公使羽父,請于薛侯曰:“君與滕君,辱在寡人。
周人有言曰:‘山有木,工則度之。
賓有禮,主則擇之。
’周之宗盟,異姓為後。
寡君若朝于薛,不敢與諸任齒。
君若辱贶寡人〖贶(kuàng),饋贈,此處是請薛侯讓步的意思〗,則願以滕君為請。
”薛侯許之,乃長滕侯。
[按]薛詞固嫌直遂,滕語亦太迫切。
惟有羽父之言,謙和宛轉,文彩動人。
細玩其詞,當分作六層看。
首二句,叙明其事,以下便作寬緩之語。
将“山有木”一層,陪起“賓有禮”一層,得借賓引主之法。
不說賓無禮,反說賓有禮,猶之子産不言曲鈞,而曰直鈞,何其善于辭命也!“周之宗盟,異姓為後”,正是推原欲長滕之故。
要說“君若辱贶寡人”,先說“寡君若朝于薛”,其語謙婉和平,令人聞之自喜。
正如秦伯對晉使,不言執其主以歸,反說:“寡人之從君而西,亦晉之妖夢是踐。
”豈非巧于措詞耶?此種皆出言順人心處,初非谄媚逢迎可比。
随宜說法(《高僧傳》)
宋高僧求那跋摩(此言功德铠),族姓刹利,罽賓國王兄也,元嘉八年正月,來至建業。
文帝引見,勞問殷勤,且曰:“寡人常欲持齋戒殺,而勢有未能,奈何?”師曰:“帝王所修,與士庶異。
士庶身賤名劣,号令不行,若不約己節物,何以修身?帝王以四海為家,萬民為子。
出一嘉言,則士庶鹹悅。
布一善政,則神人以和。
用賢使能,輕徭薄賦,則雨旸時若,桑麻遍野。
以此持齋,齋亦大矣。
以此戒殺,戒何如之。
豈必阙半日之餐,全一禽之命,而後為宏濟耶?”帝乃撫幾歎曰:“俗人迷于遠理,沙門滞于近教。
如師所言,真是開悟明達,可與言天人之際矣!”因敕住京祇洹寺。
師臨殁,頭頂間有物,如龍蛇狀,上沖于天,見者數千人。
[按]法師所言,句句是吾儒議論,然佛理亦在其中,正所謂出言順人心也。
巧為諷谏(《懿行錄》)
明王尚書友賢,山西甯鄉人,嘗買妾,困于妒妻。
尚書宦遊時,幽閉一樓上,餓且死。
妻之子毓俊,甫數歲,謂母曰:“彼若餓死,人将謗母。
不如日飼粥一碗,令其徐徐自死,人始不以母為不賢矣。
”母從之。
而俊陰以小布袋藏食于内,乘進粥時密授之,因得不死。
逾年生一子,尚書潛育他所。
及尚書卒,毓俊撫愛其弟特至。
[按]以言應世,固當順乎人心。
即以言事親,亦不可逆乎親志。
孔子嘗言“事父母幾谏”,幾谏者,悅親順親之謂也。
王君谏母,庶幾得之。
“見先哲于羹牆”
[發明]“先哲”者,謂往古聖賢。
“見”之雲者,謂心慕身行,如或見之也。
“羹”、“牆”二字,勿泥,當與“參前倚衡”一例看。
〖《論語衛靈公篇》,孔子教誡子張,君子于忠信笃敬,立則見其參于前,在輿則見其倚于衡,應念念不忘,時刻如在目前。
〗
聖賢道理,随處發現流行,活潑潑地。
倘執著行迹,稍存意、必、固、我,是猶葉公但知畫龍,而不知有真龍矣。
〖《論語子罕篇》:“子絕四:毋意,毋必,毋固,毋我。
”〗餘昔年偶見一人,手執《中庸》,因與論《中庸》大義。
且告之曰:“中庸本無形相,若執定三十三章者以為真中庸,孔顔之道,尚未夢見。
”其人大怒曰:“君是禅學,非吾儒道!”遂将《中庸》反擲于案上。
餘曰:“子誠小人矣。
”其人問故,餘曰:“仲尼不嘗曰‘君子中庸,小人反中庸’乎?今子反《中庸》于桌子上矣。
”其人曰:“小人反中庸,豈反置手内所執者乎?”餘笑曰:“然則吾所謂無相之中庸者,固如此也。
”其人默然有省。
一日,有人舉“盡信書,不如無書”之說。
餘曰:“此語卻未敢便道孟夫子說得是。
”此友拂然,餘微笑。
其人良久,始恍然曰:“君可謂善讀《孟子》者矣,我幾為君所賣!”
堯、舜、禹、湯、文、武、周、孔、顔、曾往矣,要其遺文固在也。
閑嘗神遊千古,網羅百家之言以讀之,反覆沉思,參以先儒議論。
若其言與吾合,則密詠恬吟,悠然神往。
間有一二欲合而必不可者,則筆之于書,質諸至聖先師,俾存其說于天壤。
故三十年來,曾有《質孔說》一編,以自娛玩。
非敢謂如見先哲也,隻期發明聖學,不負先哲之訓已耳。
爰摘數條,以公同志。
下附《質孔說》(七則)
孔氏三代出妻
甚矣!小儒之不知字義,誣謗聖門也。
夫子刑于之化〖指以身作則,使妻子、家人深受感化。
刑,通“型”〗,未必遜于文王。
縱配偶之賢,不及後妃,何至遂遭斥逐?一之為甚,況三代乎。
且夫婦之倫,名教所重。
倘其過小而出,家法未免太苛。
若其過大而出,孔氏何其不幸。
況夫子為萬世師表,夫人乃以失德而被出,已足損其家聲。
更加以夫人之媳亦被出,媳之媳又被出,成何體面?一日将《檀弓》白文細玩,讀至“不為伋也妻者,是不為白也母”,不覺恍然。
曰:既是不為正妻,想必定為側室。
然則所謂“出母”者,并非出逐之母,乃所自出之母,猶言生母也。
“不喪出母”者,生母不服三年之喪也。
蓋子思亦系庶出,伯魚曾教其服生母三年之喪。
子思不便言其過禮,故曰:“昔者吾先君子無所失道,道隆則從而隆。
”自此以後,孔氏家法,凡系庶出之母,皆不令其服三年之喪,永為定例。
故曰:“孔氏之不喪出母,自子思始。
”甚是明白曉暢。
《檀弓》以“出”字代“生”字,可謂秀雅不群矣。
後儒自己不識字,奈何使萬世宗仰之夫人,浪被惡名乎?且今士大夫家,若其夫人未嘗斥逐,而妄傳斥逐,猶為累世之恨。
仁人君子,猶當代白其怨。
況以大聖人之夫人,而可使其姑婦三代,同抱千秋之恨耶?是宜改正俗解,遍示來茲,以醒從來之誤。
〖參見《禮記檀弓上》〗
[按]古人出妻,多以小故,不盡因失德。
如曾子以梨蒸不熟出妻,見《孔子家語》。
孟子見妻踞,即欲出之,而以白母。
母責孟子失禮,孟子自責,遂止。
見《孟子外書》。
觀此可知此文為後儒方便說法,為孔氏三代夫人雪不白之冤,其用意至美,用心良苦。
但讀者諸賢,慎勿以辭害意,誤認孔氏三代開納妾醜風,是不可以不辨正也。
忠恕之外無一貫
吾道一貫,乃夫子一生本領。
亦堯、舜、禹、湯、文、武、周公,曆聖以來相傳之本領。
顔夫子從博文約禮後悟及,所以有喟然之歎。
此外得其傳者,不過曾子、子貢耳。
夫子于一貫之理,頭頭是道。
所以在川上,則曰:“逝者如斯。
”其教及門,則曰:“無行不與。
”正為出戶不由道,飲食不知味者,作現前指點耳。
門人不得其解,故有“何謂”之問。
曾子亦用現前指點之法以教之,曰:“夫子之道,忠恕而已矣。
”譬之有人問如何是海?其人即取海中勺水示之,曰:“此便是海水。
”若謂勺水之外無海,直是癡人說夢矣。
今之學者,動雲忠恕之外無一貫,何以異此?〖參見《論語裡仁篇》及《論語衛靈公篇》〗
雍也可使南面
“南面”二字,《注》中訓“人君聽治之位”,謂因仲弓寬宏簡重,有人君之度,故以此許之。
看來似覺未妥。
蓋人君者,天子諸侯之号。
仲弓雖賢,猶在弟子之列。
以尊君之夫子,即許其弟居天子、諸侯之位,試問置周天子、魯定公于何地?蓋古來設官分職,苟有一命之榮,無不南面臨民。
“可使南面”者,猶之可使治賦、可使為宰之類是也。
〖參見《論語雍也篇》及朱熹《論語集注》〗
執鞭之士
“士”與“事”,古字通用。
《周書康诰篇》之“見士于周”,即“見事于周”也。
以此例觀,則“執鞭之士”者,猶雲“執鞭之事”也。
若作士君子之“士”,則“士而懷居,不足為士”,夫子已有明訓。
懷居不可,況執鞭乎?〖參見《論語述而篇》〗
物有本末節
《注》以此節為結上文。
故以“物有本末”,為結首節。
而以“事有終始”,為結次節。
此向來定解也。
然玩通章文勢,此節當是起下兩節耳。
所謂“物”者,即身、心、意、知、家、國、天下也。
所謂“事”者,即格、緻、誠、正、修、齊、治、平也。
“物”字、“事”字,如此配合,不惟确切不浮,兼亦功力悉敵。
以國與天下并言,則國為本,而天下為末。
以家與國并言,則家為本,而國又為末。
推而至于身、心、意、知,亦複如是。
是“本末”二字,有節節靈活之妙也。
以治與平對觀,則治為始,而平為終。
以齊與治對觀,則齊為始,而治又為終。
推而至于格、緻、誠、正,亦複如是。
是“終始”二字,有節節靈活之妙也。
“本末”、“終始”,既節節活,則“先後”二字,亦節節活,并“近道”二字,亦節節活矣。
蓋此節尚是虛籠法,引起八條目之義,所以直接“古之欲明明德”兩節,繳足“知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