裡去住;還與不少王公貴族的女眷公開來往。
清史上從無類似記載。
這種嚴重違制之事,在對政敵嚴密監視處置極其嚴厲而且一個比一個更厲害的康熙、雍正、乾隆三朝,決不可能發生。
有興趣的朋友不妨看看很容易找到的中華書局出版的《清史稿》第二冊和第三冊關于康熙、雍正、乾隆的幾篇“紀”,就明白他們是如何毫不留情地嚴厲地處置那些稍有違旨的高官了。
據說:在允礽第二次被廢(康熙五十一年十月)前夕,允礽的家族曾經做了這樣一件事情,把即将臨盆的一個婦女生的孩子偷渡出宮殿,寄養到賈府。
我們且不說在當時那種條件下有沒有這種“偷渡、寄養”的可能性,我們來算算這個“秦可卿”應該多大年紀。
允礽第一次被廢是康熙四十七年九月,四十八年三月複立。
第二次被廢是康熙五十一年(1713)十月,那麼到所謂事情發生巨變的雍正暴死(1735)乾隆即位時,秦可卿應該二十三歲(古時都用虛歲)了。
而十三回明确交代,賈蓉二十歲。
貴族之家不興民間“女大三,抱金磚;女大八,家要發”之類的做法,秦可卿不可能比賈蓉大三歲。
這個歲數已經超過二十歲左右的王熙鳳了。
再從秦鐘的年齡來看,也對不上号。
秦業當時将可卿從養生堂抱回家時,她隻能是個幾個月大的嬰兒,不會超過一周歲。
如果秦可卿已經好幾歲了,那就不叫“抱”養而叫“領養”。
秦業五旬之上才得了秦鐘,而秦鐘出場時是十二三歲,秦業年近七旬。
所以秦業抱養可卿時應該不到五十,那麼在秦鐘十二三歲時秦可卿不會超過二十歲。
冷子興演說榮國府時說到寶玉七八歲,當時元春已經入宮。
而第九回說寶玉和秦鐘“一樣的年紀”,所以元春入宮時秦可卿還沒有嫁過來呢。
即使說元春“辨”了二十年才“辨”明白秦可卿的底細,那麼她告密的動機是什麼?難道她不怕這樣做會給自己的家族帶來滅頂之災麼?
據說她這樣做有三個目的:一是要堅持原則,自己是皇家的人,有揭發的義務;二是要保護自己的家族;三是她有往上爬的願望。
這種說法是站不住腳的。
按照前面關于秦可卿的叙述,這麼多人都知道秦可卿的來曆,在告密成風的清代,皇帝早就知道她的真實身份了,也就用不着元春告密了。
即使皇帝不知道,據說由于皇帝喜歡元春,她的告密,體現了對皇帝的忠誠,于是皇帝對賈家藏匿皇家骨肉的事情就不予追究了;不但不追究,秦可卿自殺後皇帝考慮到家醜不可外揚,所以派大太監參與祭奠,以免社會上的人知道真相。
有必要指出,“皇家骨肉”和“罪人之女”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
如果皇家有難,那麼藏匿皇家骨肉功莫大焉。
而藏匿一再試圖推翻皇帝的陰謀集團首領的女兒,則是滅門甚至滅幾族之罪!皇帝能夠眼睜睜地看着反對自己的陰謀集團借秦可卿出殡之機大聚會麼?對任何一點冒犯皇家權威的言辭都格殺勿論的乾隆皇帝,居然能夠容忍此事,豈非咄咄怪事!再說了,這個陰謀集團反對的不僅是他這個“今上”,還有他的“皇考”即父皇雍正,而且那個廢太子是被他祖父康熙皇帝兩次廢了的。
乾隆怎麼敢如此違抗父皇和祖父皇帝的旨意?他那樣做豈不要背上不孝與違背祖制的罪名!元春何等聰明的人,她不會不明白,如果真有一個反對三代皇帝的首領之女藏匿在自己家中,那麼她的告密就必将使整個家族徹底覆滅——那就不是抄家的問題了,而是十五歲以上男子全都将被殺掉,連她母親、祖母也将遠遠發配為奴。
所以即使元春“堅持原則”,也不可能為了家族利益出此下策。
據說元春向皇帝效忠,告發了秦可卿,她苦心經營了一番,讓皇帝覺得她忠心耿耿,又為賈家求得了赦免,隻是讓秦可卿自盡了事。
照這個說法,是元春告發在先,秦可卿自盡在後,而且是在得到皇帝同意之後。
但是前面在談到秦可卿身世時,卻說是秦可卿的父母得知情況不妙,為了保全大家,而讓張友士通過藥方上的“黑話”命令她自盡的。
這種自相矛盾的說法,不知依哪個為準。
根據我的看法,兩個都不對。
至于說元春也一定會苦苦哀求皇帝,不要追究他們賈氏的罪責,皇帝大概覺得她忠孝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