恨不得在這篇文章裡罵娘。
但罵娘總是不文明的。
那就忍住不罵了吧!然而我替農民馬随意抱不平。
讓我先來質問那些鎮裡的官:憑什麼你們拟定了隻能表彰五人,就一定得按你們的“既定方針”辦,多一個馬随意就當然不行?難道他救起來的就不是兩條人命?難道你們不是在做要使見義勇為之精神發揚光大的事,而是在賜給什麼享受終生特殊待遇的“高級職稱”?難道是在增補鎮領導班子成員?難道多一個馬随意反而将肯定地不利于見義勇為之精神的發揚光大嗎?不就是再多頒發一份榮譽證書,再補給馬随意三百元錢嗎?那不就是你們一頓公飯的錢嗎?興許你們一頓公飯排場起來還遠遠不止三百元。
何況馬随意還隻要證書也就是隻要一種你們的承認不要錢!就憑他此前已救過二三十人這一點,即使那一次并沒趕上也用他的方式救了兩條人命,一并予以表彰應該不應該?表彰了他是不是比将他擯除在名單以外更有利于見義勇為之精神的群衆教育?難道不是連群衆都認為他實在很配受到表彰嗎?
憑什麼你們一旦拟定了隻有“躍入水中營救”才是表彰前提,用别的方法營救就“不算數”了呢?這是什麼邏輯?這是從什麼混賬的頭腦裡産生出來的鬼名堂?!以此表彰“原則”進行群衆性的見義勇為之精神的教育,可笑不可笑?荒唐不荒唐?自以為是不自以為是?見義勇為斷不該是一種過程的表演而最終乃是為了營救性命不是嗎?為了倡導此精神以任何方式營救不都是可贊的嗎?在來得及的情況之下充分利用器物而且事實上也達到了救命目的(馬随意是站在船頭用漁網網起兩個落水者的)不正是可予以表彰的嗎?難道營救落井之人垂索以援其“義”便打了折扣?難道營救火海中人倘靠了雲梯由窗口接應便不夠“勇為”?
如果事實上連躍入水中救起二人者,排不上表彰名單的也還多多,那麼馬随意被擯除在名單之外自然毫不奇怪。
但這樣的人不是算上馬随意總共才六名嗎?
如果預先不了解馬随意二十餘年間已救起過二三十人,那麼馬随意前去請求補發給自己一份證書時,對其稍加一點調查了解是不難的吧?派個辦事員到他村裡去打聽打聽不就清楚了嗎?
如果事情這樣去做:了解之後,鑒于馬随意二十餘年間救起過二三十人的一貫事迹;鑒于他在“那一次”畢竟也救起了二人這一事實,派個人再到村上去補發給他一份證書,不是更加證明自己倡導見義勇為的真誠嗎?不是很給自己的幹部形象添分嗎?
然而竟不。
為什麼?
還不是官本位的思想在頭腦中作祟?
我們拟定了五人就五人!
我們說了“隻有躍入水中”營救才配表彰,那就是金口玉言的“聖旨”!
但我倒要再問了:倘馬随意本人即你們鎮幹部中的一位,或與什麼高高在你們之上的大幹部有着親密的關系,他還會落到既救了人又遭譏笑的尴尬之境嗎?
但我倒要問了:倘有一位比你們大的官,哪怕官職比你們隻高半級,哪怕是以商量的态度向你們建議——對于這個馬随意,還是給以表彰的好,你們仍會固執己見嗎?
但我倒要再問了:你們主持的若是别的大會,若有一位高于你們的幹部該在名單上而沒被宣報其名,該被請上台而竟被冷落台下,并且陷于了大的窘況,你們将會如何?再三再四地檢讨賠禮道歉唯恐不及吧?
而一個普通農民,傷了他的自尊又怎樣?哼!這是否便是你們的心理?我們是鎮裡的官,既然我們已經定了大會隻表彰五人,改成六人也不是不行——但要看誰要求我們改,為什麼人改——馬随意,一個普通的農民,拉他的倒吧!誰管他以前救過多少人!
我們是鎮裡的官,既然我們已經“統一了意見”了——“躍入水中營救的才算數”,那也要看為誰修正這一前提——馬随意,一個普通的農民,他有什麼資格!那我們官的話還有斤兩嗎?那我們定了的“原則”還是“原則”嗎?誰管他表彰會上出醜沒出醜!
這難道不是你們冰冷的理念嗎?表面上看,馬随意敗訴了,但你們就因而光彩了嗎?工作方法被裁決在“并不犯法”的界限,如此之低的水平有什麼光彩的?
我還要質問一審二審法院:法律上沒有條文可依,法律之外是否還有情理?法官都是隻懂法理不懂情理之人嗎?法庭是那種隻講法理根本無視情理的地方嗎?
果而如此,法律上還制定了庭上調解庭外調解兩條幹什麼?我很奇怪兩級法院為什麼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