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智。
謂已證得心自在人随自所欲轉變水等事皆能成。
境若實者甯可如是轉心轉變。
二随觀察者智轉智。
謂得勝定修法觀者随觀一境。
青瘀等相種種顯現。
境若實者豈可如是随心顯現。
三随無分别智轉智。
謂起證實無分别智。
一切境相皆不現前。
境若實者雲何如是證實智前皆不現乎。
菩薩成就此四智時。
于唯識現決定悟入。
是故不許心外境也。
次自證分者。
心還知自用。
豈可直緣相分境耶。
是故必起緣境作用。
是*即見分。
若爾自證直緣境者不足言也。
次凡能量所量法者必有量果。
若不爾者。
于此量知無所果成。
豈應道理。
是故如是有第三分證知見分。
見分能量知相分也。
譬如有人以丈尺量絹等之時。
絹等所量。
丈尺能量。
人量果也。
丈尺能量絹等物者。
其所量成人證知也。
若不引其人證知者。
丈尺能量絹等所量有何用乎。
丈尺能量絹等之時。
人能證知丈尺分齊。
故能所量義能成立。
若無丈尺。
人豈得知絹等分齊。
若無絹等。
人又何用丈尺等為。
若無其人。
誰知丈尺能量絹等。
三分妙理亦複如是。
相分所量。
見分能量。
見分能量相分之時。
必内證知見分能量。
量知之義由此成立。
若無見分。
心豈得知色等境界。
若無相分。
心起緣用有何所用。
若無自證。
誰知見分能緣相分。
是故定立第三分也。
次内證用。
其用深細故必現量。
而其見分是外緣用。
理通三量(五八識等見分現量。
然凡見分通三量法。
故總論之)如何得知己内體耶。
若約見分現量時者可爾。
見分比非量時誰知自體。
明知見分本是為緣相分用故。
雖現量見證知自體義不可得。
何況若無第四分者。
第三能量應無量果。
豈非大過乎(佛果三通緣四等事至下可知)是故必立證自證分。
其自證分既居中間内緣現量。
故知見分。
亦知第四其義成立。
何乃為例。
次此四分皆是心分皆應證知。
若不爾者。
一心中有自所不知不應道理。
故後三分雖皆能緣。
其中猶有如是微細相緣*之義。
皆成所知。
豈非深妙。
次心微細體相難知。
隻以作用顯示之耳。
所以四分皆是心用。
然而于此四分*之中強判體用。
第三自證獨當其體。
獨居中間普證前後。
心根本義異餘故也。
次唯識者。
尋諸法源論有為起。
全非唯祇一個心法都無餘法。
是故雖許萬差諸法皆從心起。
無有一法非心内也。
雖在心内色聲水火眼耳等法種種差别宛然而存。
雖存皆是從自心起如夢境故。
名唯識也。
由此應言心内諸法諸法皆存。
心外諸法諸法皆無經中心外無别法者即此義也。
不知此理人迷唯心教文。
返發因果護撥無惡見。
甚可悲矣”
問。
今此四分相配八識之方如何。
答。
八識一一皆有四分。
相應心所一一亦爾。
且于眼識明四分者。
今此識體生起之時。
以第八識所變色塵為疏所緣。
故自體轉現色影像。
以此影像為親所緣。
故起緣之能緣作用其色影像名為相分。
緣之作用名為見分。
今此二分心自體上之所現也。
起此二用所依自體為自證分。
證自體用是即名為證自證分。
如是耳等餘識四分準此可知。
以五塵境如此相配眼等五識。
其相顯然。
第六意識緣十八界諸法為境。
随應變現諸法影像。
随應起此能見作用。
是即第六識自體分所轉變也。
第七末那緣第八識見分為境。
第八賴耶變現種子五根器界三種境界。
餘義準前。
然諸後二分皆是唯現量。
見分之量随識不同。
謂五八識一一見分。
一向現量。
第七見分一向非量第六見分應通三量。
相分非緣慮。
故非三量攝。
相應四分準之可知
問。
八識聚相分皆有本質耶。
答。
五識第七必有本質。
五識唯托第八相分(三種境中。
器界五塵為體。
五識緣之為本質也)為本質故。
第七恒緣第八見分為本質故。
第六識境本質有無随時不定。
或時有質。
謂緣五塵*之時等也。
或時無質。
謂緣過未及龜毛等之時是也。
第八識境一向無質。
依先業力任運變境不随所杖本質故也。
然于其疏所緣緣者有無不定。
謂依身器界以他有情變為疏所緣。
正根及種子但親所緣緣。
無疏所緣緣。
本質境與疏所緣緣大旨雖同。
而有少異。
深可思之
觀心覺夢鈔上(終)
甲本奧書雲
寫本雲知足院禦草(雲雲)可秘之可秘之”
永享六年(甲申)十月十一日于興福寺勸修坊之南向書之願依少善功先師先妣早證登地覺位自他共到三身之果得就中近年寺門為體零落過諸國中鬥诤先代未聞也去八月十四日筒井讨死之後一國過半被燒拂修學領地田舍仁及違亂并疏學散亂之故依尊神之禦崇如此及牢籠欤去月七日十四日二十五日神火諸方充滿奇異非一之虛實雖不審定聞而消魂以此寫功半回向尊神願今社本腹國中安全令法久住利益衆生善願速成就(矣)
中宗末學尖深(三十七歲)
天文四年(乙未)十二月二十五日于轉經院書寫之
令法久住慧解皆發斷迷皆悟
乃至法界平等利益(矣)
求法末學光政(年十九戒七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