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分章)
南都西京藥師寺傳法相
大乘沙門釋基辨撰
【章】第六十二(至)問答分别鈔曰。
自下十二分章。
此章大分為二。
初牒章示科。
後随科釋成十二分教者。
舊雲十二部經。
大般涅槃經十五梵行品說曰。
善男子。
是菩薩摩诃薩。
知十二部經。
謂修多羅·祗夜·按記·伽陀·優陀那·尼陀那·阿波陀那·伊帝目多伽·阇陀伽·毗佛略·阿浮陀達磨·優波提舍(雲雲)餘經亦說。
與此少異。
我宗以此經說為據。
廣略作釋故。
今此舉廣釋。
如次七門中明。
【章】第一列名(至)十二論議鈔曰。
此七門中。
第一列名門。
如文可知四諷誦者。
瑜伽·顯揚·對法作諷頌。
玄贊十二文章作諷誦。
如次下辨。
【章】第二辨相(至)意趣體性鈔曰。
自下第二辨相門。
此中大分為四。
初舉别相說。
二舉總相說。
三判總别二相。
四總結。
今即初也契經相者下。
初别相契經說處。
次舉總相契經。
一經全分為契經。
如次具辨。
今此所雲别相。
非雲一經全分。
于一經中。
以長行總略說所應說義。
玄贊二二分章引對法已雲。
此唯長行。
名為别相。
偈頌便非别契經攝(雲雲)謂貫穿義下。
正明别契經直說多分者。
雲以長行總略。
攝受意趣者。
雲總略說所應說義。
至次第四門中具辨。
【章】瑜伽第二十(至)名修多羅鈔曰。
二舉總相契經說。
玄贊十二分章曰。
契經有二。
一通二别。
涅槃經曰。
從如是我聞乃至歡喜奉行。
如是一切名修多羅。
攝十二盡名通相也。
以教貫理及攝生故(雲雲)此即次引經梵行品文全同。
【章】然修多羅(至)亦不相違鈔曰。
此下三判總别二相。
此中有十二文。
初從修多羅至論故。
一一判總别二相故有十二文。
今即初判契經總别二相。
總相亦應雲通相。
修多羅名。
即攝十二部盡名總相。
亦為通相别者唯攝下。
由伽八十一·對法十一。
立别相契經義可知。
【章】應頌相者(至)易可解故鈔曰。
十二文中二判應頌二相。
舊雲祗夜經。
新雲應頌教對法等下。
約益後來相。
辨應頌别相。
對法論十一說。
等言等顯揚六。
或中或後等者。
倫六曰。
泰雲。
應頌有三。
一于說義中間。
應以偈頌上義。
二于說義最後。
重頌前義。
三于諸經中頌及長行未了義經。
應更分别故雲應頌(雲雲)又曰等者。
此亦對法顯揚之說。
約顯未了義相。
明應頌别相。
不了義者。
隐密不了義。
亦總義難分名不了義。
此更以應頌釋義長行雖說下。
以說義未盡。
重更頌之為别相。
即以貳義下。
攝前來所雲二别相而結一者為益下。
前雲第一相。
利根後來者。
以略說知故雲利根。
應利根者。
後世出來好略。
此雲為益。
二者為顯下。
前雲第二相。
此根鈍者。
自初來說法會雖聽法。
未明淨。
為令此義明淨重頌之前不了義者。
倫六曰基師述三藏說曰。
非經未了。
謂聽者未了。
此未之所聞也(文)涅槃但有者在南本經十四成實論中者。
第一卷文欲令義理下明契經又嚴飾詞下明諷頌又義入偈中下。
明應頌。
顯未了相。
此文正今所用。
上契經諷頌因舉來也。
【章】記别相者(至)當成佛事鈔曰。
明記别相。
此有三相。
舊曰授記經。
新雲别記經。
初明三相。
後總判。
文段有四對法等曰下。
記别有三相中。
初明死生因果記别相等言等顯揚六此依世尊下章主及論文得失生處者。
生善處為得。
生惡處為失。
又諸論雲下。
二明分别記别深密義。
諸論者同上。
對法顯揚文記者明與下。
章主文深密者。
所說義深遠隐密也。
以少言等者。
以少言總略記說。
餘處名不了義。
不據分明下。
意雲餘處所言不了義經名記别。
非以分明說深義與不說。
雲了義不了義也涅槃經雲下。
三明記别當得作佛相。
經北本十五。
南本十四。
如文可知。
準諸教言下。
四總判釋。
【章】諷誦相者(至)名伽陀經鈔曰。
四明諷誦别相。
此有二文。
初舉證明二種諷頌有。
後章主判釋二證遠。
此即初也。
舊雲伽陀經瑜伽·對法·顯揚雲諷頌教。
玄贊十二分章作諷誦。
今謂。
誦與頌音通。
古今通用。
頌字為本。
倫記等中一誦雲一頌顯揚等雲下。
論第六文。
等對法十一。
非長行重說等者。
明應頌與諷誦别。
此引顯揚對法。
明以為二句三句四句五句六句等說别意法名諷誦教。
倫記六下曰。
·四諷誦者。
非長行直說。
但以巧妙言調結于句韻。
或作二句乃至六句等諷頌說法。
是不重頌。
伽陀頌也。
不同室路伽頌不問有義無義。
但滿三十二字以為一誦(雲雲)涅槃經雲下。
明說四句偈等說别意法名諷誦教。
經第十五梵行品文除修多羅等者簡濫。
别相修多羅。
濫此諷誦故。
雲除修多羅也。
謂别相修多羅。
長行中攝略。
說所應說義名契經。
非偈頌也。
今此名諷誦偈頌。
非契經攝故。
今除簡濫也及諸戒律者。
此亦除簡濫。
涅槃經十五說偈言。
莫輕少惡以為無殃。
水滴雖微漸盈大器。
此十二品教中。
名緣起教非諷誦也。
此亦恐濫除之其餘等者。
除長行中攝略說義說緣起制學處之二。
其餘說四句等偈說法是諷誦。
如諸惡莫作等偈是也。
【章】此意說言(至)少故不說鈔曰。
此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