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上)此是異說。
不可和會。
其法藏部。
所立義者。
論叙五義。
謂供養塔廟。
獲廣大果等。
餘四上明。
雖佛僧中攝。
施佛得大果。
論陳此等義已雲。
餘義多同大衆部執(已上)是故此部亦同大衆五十三義。
同宗諸部義理皆爾。
此法藏部。
總立五藏。
謂經律論。
咒藏菩薩藏也。
其中律藏。
即四分律。
震旦初受二衆具戒。
即傳四分律藏戒體。
厥後雖講諸部律藏。
至于隋運唐朝之初。
智首律師。
南山律師。
考震旦初受專弘四分律。
昔之魏代。
法總律師。
初講四分。
事猶不純。
智首法礦。
南山等時。
一天四海。
皆弘四分。
鑒真和尚。
傳戒日域。
即是南山門流。
四分律宗。
東大寺戒壇。
即四分律戒場。
日本諸僧。
皆受四分律戒。
無有餘路。
純一純正。
此法藏部。
宗輪所說。
決定滅後三百餘年。
所分出部。
義淨三藏。
定賓。
靈祐。
并謂今時四分律宗。
是宗輪中。
法藏部宗。
義淨相傳西天不聞佛滅百年。
分出五部。
補亡飾宗。
叙法無去來宗已雲。
此有七部。
大衆·雞胤·制多山·西山·北山·化地·法藏。
此律即此宗也(已上)故知今時四分律藏。
此法藏部。
非是昔分。
飾宗第三。
所說亦爾。
南山師意。
宗輪中。
有法藏等五。
其名同昔。
義亦執昔。
故景霄律師。
簡正記一。
叙一切有部雲。
此傍執前十論宗(已上)化地部雲。
此傍執前五分律也(已上)法藏部雲。
此傍執四分宗。
因有人雲。
四分從五分中流出也。
謂前法藏部。
是四分。
元從化地部流來。
以化地部是五分律故。
今詳斯解。
未究根由。
前化地部。
但是偏執五分之宗。
非是五分律法藏亦然。
名同教别。
四分一律。
始終不分。
可以思之也(已上)飲光部雲。
此傍執前解脫律宗(已上)犢子部中。
略無此解。
義必有之。
五部數故。
此是釋成南山宗義。
前十誦等者。
是昔百年分出五部。
對宗輪論三百餘年。
故言前也。
其飲光部。
宗輪論。
叙五義。
謂有諸行以過去為因。
無諸行以未來為因。
一切諸行。
皆刹那滅等。
餘三前叙。
此是迦葉遺部律名。
解脫戒本一卷。
方傳震旦。
廣律未傳。
其本。
化地部所立義者。
論叙二十八義。
謂見苦谛時。
能見諸谛。
要已見者。
能如是見。
随眠非心亦非心所。
無所緣。
與纏異。
随眠自性。
心不相應。
纏自性。
心相應。
異生不斷欲貪瞋恚。
無諸外道能得五通。
亦無天中住梵行者。
無阿羅漢。
增長福業。
五識有染。
亦有離染。
六識皆與尋伺相應。
道支皆是念住所攝。
入胎為初。
命終為後。
色根大種。
皆有轉變。
心心所法。
亦有轉變。
僧中有佛。
故施僧者。
便獲大果。
非别施佛。
佛與二乘。
皆同一道。
同一解脫。
說一切行皆刹那滅。
定無小法能從前世。
轉至後世也。
餘十二義。
前卷已叙。
前所引言齊首補特伽羅者。
慈恩疏雲。
即不還者。
生有頂地。
不能起下無漏聖道。
取無學果。
至命欲終。
其結自盡。
得阿羅漢。
乃般涅槃。
名為齊首。
首謂生死之首。
即頂地。
以至極處。
更無生處。
雖不起聖道。
亦成無學(已上)非無為者。
擇滅·非擇滅·虛空·不動·善法·不善法·無記法道支·緣起真如也。
此等即是本化地部所說義也。
七全一半。
立義雖多。
所尊所主。
唯在法無去來之義。
故标為宗。
章四現通假實下。
是第四宗。
大疏亦同。
鈔雲。
四現通假實宗等者。
一全一少分。
一全即說假部。
一少分即末經部。
以根本經部。
是第一宗攝故(已上)故此宗中。
總收一全一少分也。
問。
此說假部。
與後一說及說出世。
有差别耶。
若有差别。
是何差别。
答。
演義雲。
此說假。
與一說說出世别。
此謂俗真谛中。
皆有假實(已上)義苑雲。
此說假。
與一說說出世别。
非一向假故。
不一說部。
非出世法。
一切皆實故。
不同說出世部。
既世出世法。
皆有假實。
故從所立。
以标名(已上)是故三部。
有此差别。
此宗諸法。
過未并無。
不異前宗。
現通假實。
實亦同前。
是假非實。
是勝前宗。
言在蘊是實在界處假者。
演義雲。
蘊門明義是實者。
實即積聚故(已上)界處門明義是假者。
體假積聚故。
此意說言。
蘊處界三。
皆有積聚。
而蘊門法。
是實積聚。
三世内外等十一種。
名色蘊等。
雖有積聚。
是實積聚。
不分所依及所緣故。
體有實故。
用亦實故。
其十二處。
十八界門。
所有諸法。
皆假積聚。
分位緣故。
體用假故。
無傳鈔雲。
現通假實者。
計現在諸法。
蘊中收。
即實。
不分依緣故。
處界攝。
即假。
分依緣故(已上)五蘊門義。
唯是平直。
列十一色。
不分根境。
相對而立受想行識。
唯是直。
舉能緣心法。
行蘊十四不相應。
直列所緣。
不同十二處能所相對等。
亦異十八界根境識對說。
故雲蘊門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