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意。
非了義故。
若據佛果所用體用。
不論具阙。
無配兼正。
一切皆是依圓相故。
若約唯凡所見行相。
無非一切并是所執。
具說真妄。
雙明空有。
莫不鹹是三性法門。
由此義故。
此宗諸祖。
總别解釋。
華嚴。
梵網。
楞伽。
密嚴。
圓覺。
楞嚴。
起信。
十二。
無差别等。
皆約三性。
無不該通。
然說三性真妄之相。
法相法性。
兩宗不同。
大乘三宗。
前二宗上。
加無相宗。
約對五教。
明此三宗。
始教是法相宗。
頓教是無相宗。
終圓二教。
俱法性宗。
雖彼彼宗。
自教所談。
不拘此宗五教義相。
而以此宗。
配對見之。
大途即當始終等教。
然深密中。
第三時相。
當此終教。
始教空門。
當頓一分。
如是等例。
義有交參。
彼法相義。
有當圓教。
三論等宗。
事義多爾。
無相一宗。
五法三性。
并呵不說。
八識二空俱泯不談。
是故今約法相法性二宗所說。
陳三性相。
初法相宗。
三性義者。
解深密經。
法相品初。
佛告德本菩薩言。
汝應谛聽。
吾當為汝說諸法相。
略有三種。
何等為三。
一者遍計所執相。
二者依他起相。
三者圓成實相(已上)彼經廣明一一相狀。
瑜伽決擇第七十六。
具載彼經所說全文。
唯識本頌。
有三行偈。
精髓包含。
明三性相。
依随此相。
陳三無性。
釋論第八。
廣解其相。
第九卷初。
解三無性。
法相三性。
以此為本。
演義鈔三上六。
言三性者。
一遍計所執性。
二依他性。
三圓成實性。
故唯識論第八雲。
由彼彼遍計。
遍計遍計種種物。
此遍計所執。
自性無所有。
依他起自性。
分别緣所生。
圓成實于彼。
常遠離前性(私雲本論此決有一行頌。
明依圓一異等。
鈔真明三性相故。
且引前二頌)此中二頌。
初一頌釋遍計。
次二句辨依他。
後二句明圓成(已上)釋曰。
鈔引論本頌。
次依釋論。
取要解釋。
今随鈔解次第釋之。
上科頌文。
配屬三性。
自下随科。
一一解釋。
問。
初一頌釋遍計性者。
一頌遍計。
其相雲何。
答。
鈔雲。
初中有多師義。
今從護法。
初句能遍計。
次句所遍計。
後二句明所執(已上)此是簡去餘師。
直從護法正義。
言初中有多師義者。
以初一行四句文。
配能遍計等。
有難陀護法二論師之義。
定能遍計體。
有安惠護法義。
定所執體。
亦有同二師義。
是故總雲有多師義。
問。
配句異師義者是何。
答。
難陀論師雲。
四句之中初之一句。
明能遍計。
後三句說遍計所執。
護法論師。
即如鈔文。
能遍計體。
直舉護法。
不言安惠。
明所執性。
雙舉兩師。
意取護法。
前已标。
故言初句能遍計等。
論雲。
或初句顯能遍計識。
第二句示所遍計境。
後半方申遍計所執。
若我若法自性非有已廣顯彼不可得故(已上)論釋遍計所執。
舉二師解。
初解即難陀等。
述記既安等言。
非一師。
今此或初句下。
是第二師解也。
即護法論師科判。
一頌句或者對上難陀解故。
言已廣顯彼等者。
指前第七卷中。
已廣辨明我法所執。
非有都無。
故雲已廣。
問。
何故論明遍計所執。
要立此三分能所等。
答。
妄不孤起。
要由妄心。
妄心是能遍計。
妄境是所遍計。
能所合時。
必有當情所現之相。
是名遍計所執性體。
為顯所執生起因緣。
此中分别能遍計等。
又不揀三事。
所執難顯。
為遮相濫。
分能所等。
問。
能遍計者。
其體是何。
答。
鈔雲。
其能遍計正義。
唯六七識。
所計有多。
故雲彼彼(已上)此出能遍計體。
并略釋本頌文。
論中明能遍計體。
出二師解。
先陳安惠義。
後出護法義。
今正義者。
即護法也。
故彼論雲。
有義第六第七心品。
執我法者。
是能遍計。
唯說意識能遍計故。
意及意識。
名意識故。
計度分别能遍計故。
執我法者。
必是慧故。
二執必與無明俱故。
不說無明有善性故。
癡無癡等。
不相應故。
不見有執導空智故。
執有達無不俱起故。
曾無有執非能熏故(已上)護法正義。
總有三段。
一标宗。
二立證。
三會違。
今所引文。
是初二段。
會違之段。
應後更引。
其标宗者。
即有義等。
四句之文。
意雲。
能遍計體者。
全非五八識。
亦非一切心。
是能遍計體。
執我法者。
方能計故。
言立證者。
唯說意識已下文。
是此證之中。
總有十種。
初二教證。
後八理證。
言唯說意識能遍計故者。
是第一證。
問。
何故能遍計心。
唯六七非五八。
答。
攝論第四說。
意識能計故。
言意及意識名意識故者。
是第二證。
問。
第七既是亦能遍計。
而攝論中。
不言第七。
雖不言及。
而是能計。
若爾。
五八雖不言之。
應亦能計。
答。
第七名意識。
總合言之。
故名意識。
已說第六。
誰言不說。
六七二識。
既說能計。
五八不說。
故非能計。
此第二證。
會通前難。
前總憑教。
此具顯二。
言計度分别能遍計故者。
是第三證。
問。
安惠等師。
有漏八識。
通為能計。
彼師意謂。
唯第六識。
能遍計度。
故論說之。
餘之七識。
雖亦能計。
不能遍計。
攝論非餘不計。
攝論本釋。
俱說第六識能周遍計度。
又攝論意識為能遍計。
第七名意。
五八名識。
第六名意識。
總合名意識。
亦有何過。
故知。
八識皆能遍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