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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略篇第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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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樣。

    所以人沒有禮就不能生活,事情沒有禮就不能辦成,國家沒有禮就不得安甯。

     和樂之聲,步中《武》、《象》,趨中《韶》、《護》。

     【譯文】 車鈴的聲音,在車子慢行時合乎《武》、《象》的節奏,在車子奔馳時合乎《韶》、《護》的節奏。

     君聽律習容而後出。

     【譯文】 君子要聽聽走路時佩玉的聲音是否合律,并練習好舉止儀表然後才出門。

     霜降逆女,冰泮殺止。

     【譯文】 從霜降開始娶妻,到第二年河裡的冰溶化時就停止婚娶。

     内,十日一禦。

     【譯文】 對正妻,十天同房一次。

     坐,視膝;立,視足;應對言語,視面。

    立視前六尺,而大之,六六三十六,三丈六尺。

     【譯文】 對方坐着,注視他的膝部;對方站着,注視他的腳;回答說話時,注視他的臉。

    對方站着時,在他前面六尺處注視他,而最遠,六六三十六,在三丈六尺之處注視他。

     文貌情用相為内外表裡,禮之中焉。

     【譯文】 禮儀容貌和感情作用互相構成内外表裡的關系,這是适中的禮。

     能思索謂之能慮。

     【譯文】 善于思索叫做慮。

     禮者,本末相順,終始相應。

     【譯文】 禮制,它的根本原則和具體細節互不抵觸,人生終結的儀式與人生開始的儀式互相應合。

     禮者,以财物為用,以貴賤為文,以多少為異。

     【譯文】 禮,把錢财物品作為工具,把尊貴與卑賤的區别作為禮儀制度,把享受的多少作為尊卑貴賤的差别。

     下臣事君以貨,中臣事君以身,上臣事君以人。

     【譯文】 下等的臣子用财物來侍奉君主,中等的臣子用生命來侍奉君主,上等的臣子推薦人才來侍奉君主。

     《易》曰:“複自道,何其咎?” 【譯文】 《易經》說:“回到自己的道路,有什麼過錯?” 《春秋》賢穆公,以為能變也。

     【譯文】 《春秋》贊許秦穆公,認為他能夠轉變。

     士有妒友,則賢交不親;君有妒臣,則賢人不至。

    蔽公者謂之昧,隐良者謂之妒,奉妒昧者謂之交谲。

    交谲之人,妒昧之臣,國之薉孽也。

     【譯文】 士人有了妒忌的朋友,那麼和賢人交往就不會親密;君主有了妒忌的臣子,那麼賢人就不會到來。

    埋沒公正的人叫做欺昧,埋沒賢良的人叫做妒忌,奉承妒忌欺昧的人叫做狡猾詭詐。

    狡猾詭詐的小人,妒忌欺昧的臣子,是國家的垃圾和妖孽。

     口能言之,身能行之,國寶也。

    口不能言,身能行之,國器也。

    口能言之,身不能行,國用也。

    口言善,身行惡,國妖也。

    治國者敬其室,愛其器,任其用,除其妖。

     【譯文】 嘴裡能夠談論禮義,自身能夠奉行禮義,這種人是國家的珍寶。

    嘴裡不能談論禮義,自身能夠奉行禮義,這種人是國家的器具。

    嘴裡能夠談論禮義,自身不能奉行禮義,這種人是國家的工具。

    嘴裡說得好,自身幹壞事,這種人是國家的妖孽。

    治理國家的人敬重國家的珍寶,愛護國家的器具,使用國家的工具,鏟除國家的妖孽。

     不富無以養民情,不教無以理民性。

    故家五畝宅,百畝田,務其業而勿奪其時,所以富之也。

    立太學,設庠序,修六禮,明十教,所以導之也。

    《詩》曰:“飲之食之,教之誨之。

    ”王事具矣。

     【譯文】 不使民衆富裕就無法調養民衆的思想感情,不進行教育就無法整饬民衆的本性。

    每家配置五畝宅基地,一百畝耕地,努力從事農業生産而不耽誤他們的農時,這是使他們富裕起來的辦法。

    建立國家的高等學府,設立地方學校,整饬六種禮儀,彰明七個方面的教育,這是用來引導他們的辦法。

    《詩》雲:“給人喝啊給人吃,教育人啊指導人。

    ”像這樣,稱王天下的政事就完備了。

     武王始入殷,表商容之闾,釋箕子之囚,哭比幹之墓,天下鄉善矣。

     【譯文】 周武王剛進入殷都的時候,在商容所住的裡巷門口設立了标記以表彰他的功德,解除了箕子的囚禁,在比幹的墓前痛哭哀悼,于是天下人就都趨向行善了。

     天下、國有俊士,世有賢人。

    迷者不問路,溺者不問遂,亡人好獨。

    《詩》曰:“我言維服,勿用為笑。

    先民有言:詢于刍荛。

    ”言博問也。

     【譯文】 天下、一國都有才智出衆的人,每個時代都有賢能的人。

    迷路的人不問道,溺水的人不問涉水的路,亡國的君主獨斷專行。

    《詩》雲:“我所說的是要事,不要以為開玩笑。

    古人曾經有句話:要向樵夫去請教。

    ”這是說要廣泛地詢問各方面的人。

     有法者以法行,無法者以類舉。

    以其本知其末,以其左知其右。

     凡百事,異理而相守也。

    慶賞刑罰,通類而後應。

    政教習俗,相順而後行。

     【譯文】 有法律依據的就按照法律來辦理,沒有法律條文可遵循的就按照類推的辦法來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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