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的巫婆、瘸了腿的殘疾人狂妄地自以為有見解一樣。
所以可以有奪取别人國家的事,卻不可能有奪取别人天下的事;可以有竊取國家政權的事,卻不可能有竊取天下統治權的事。
奪取政權的人可能擁有一個國家,卻不可能擁有整個天下;竊取政權可以得到一個國家,卻不可能得到整個天下。
這是為什麼呢?回答說:國家是個小器具,可以讓德才低劣的小人占有,可以依靠歪門邪道來取得,可以憑借較小的力量來維持;天下是個大器具,不可能讓德才低劣的小人占有,不可能依靠歪門邪道來取得,不可能憑借較小的力量來維護。
國家,小人可以擁有它,但是不一定就不滅亡;天下,是極其龐大的,不是聖人沒有誰能占有它。
世俗之為說者曰:“治古無肉刑,而有象刑:墨黥,慅嬰,共、艾畢,剕、枲屦,殺、赭衣而不純。
治古如是。
”是不然。
以為治邪?則人固莫觸罪,非獨不用肉刑,亦不用象刑矣。
以為人或觸罪矣,而直輕其刑,然則是殺人者不死,傷人者不刑也。
罪至重而刑至輕,庸人不知惡矣,亂莫大焉。
凡刑人之本,禁暴惡惡,且懲其未也。
殺人者不死,而傷人者不刑,是謂惠暴而寬賊也,非惡惡也。
故象刑殆非生于治古,并起于亂今也。
治古不然。
凡爵列、官職、賞慶、刑罰,皆報也,以類相從者也。
一物失稱,亂之端也。
夫德不稱位,能不稱官,賞不當功,罰不當罪,不祥莫大焉。
昔者武王伐有商,誅纣,斷其首,縣之赤旆。
夫征暴誅悍,治之盛也。
殺人者死,傷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也,未有知其所由來者也。
刑稱罪,則治;不稱罪,則亂。
故治則刑重,亂則刑輕,犯治之罪固重,犯亂之罪固輕也。
書曰:“刑罰世輕世重。
”此之謂也。
【譯文】
社會上那些庸俗的創立學說的人說:“治理得很好的古代社會沒有肉刑,而隻有象征性的刑罰。
用黑墨畫臉來代替臉上刺字的黥刑;割鼻子的劓刑,用系上草制的帽帶來代替;閹割生殖器的宮刑,用割去衣服前的蔽膝來代替;砍掉腳的剕刑,用穿麻鞋來代替;殺頭的死刑,用穿上紅褐色的衣服而不做衣領來代替。
治理得很好的古代社會就像這樣。
”這種說法不對。
以為當時已經治理好了麼?那麼當時的人根本就沒有誰再會犯罪了,那就不但用不着肉刑,而且也用不着象征性的刑罰了。
以為當時的人有的還是犯罪了而隻是減輕他們的刑罰麼?這樣的話,那就是殺人的不會被處死,傷人的不會被懲罰。
罪行極重而刑罰極輕,平常人就不知道憎恨犯罪了,禍亂沒有比這更大的了。
大凡懲罰人的根本目的,是禁止暴行、反對作惡,而且防範那未來。
殺人的不被處死,而傷害人的不受刑罰,這叫做優惠暴徒而寬恕強盜,不是反對作惡。
所以象征性的刑罰恐怕并非産生于治理得很好的古代,而都是産生于混亂的現代。
治理得好的古代并不是這樣的。
凡是爵位、官職、獎賞、刑罰都是一種回報,與行為的類别相應的。
一件事情賞罰失當,那就是禍亂的開端。
德行和地位不相稱,能力和官職不相稱,獎賞和功勞不相當,刑罰和罪過不相當,不吉利的事沒有比這更大的了。
從前周武王讨伐商王朝,懲罰商纣王,砍下了他的頭,把它挂在大紅旗的飄帶上。
這征伐暴君懲治元兇,是政治上的豐功偉績。
殺人的被處死,傷人的被懲罰,這是曆代帝王所相同的,沒有人知道它是從什麼時代傳下來的。
刑罰和罪行相當,社會才能治理好;刑罰和罪行不相當,社會就會混亂。
所以社會治理得好,刑罰就重;社會混亂,刑罰才輕。
因為在治理得好的時代犯的罪,本來就重;在混亂的時代犯的罪,本來就輕。
《尚書》上說:“刑罰有的時代輕、有的時代重。
”說的就是這種情況。
世俗之為說者曰:“湯武不善禁令。
”曰:“是何也?”曰:“楚越不受制。
”是不然。
湯武者、至天下之善禁令者也。
湯居亳,武王居鄗,皆百裡之地也,天下為一,諸侯為臣,通達之屬,莫不振動從服以化順之,曷為楚越獨不受制也!彼王者之制也,視形埶而制械用,稱遠迩而等貢獻,豈必齊哉!故魯人以榶,衛人用柯,齊人用一革,土地刑制不同者,械用、備飾不可不異也。
故諸夏之國同服同儀,蠻、夷、戎、狄之國同服不同制。
封内甸服,封外侯服,侯衛賓服,蠻夷要服,戎狄荒服。
甸服者祭,侯服者祀,賓服者享,要服者貢,荒服者終王。
日祭、月祀、時享、歲貢、終王,夫是之謂視形埶而制械用,稱遠近而等貢獻;是王者之制也。
彼楚越者,且時享、歲貢,終王之屬也,必齊之日祭月祀之屬,然後曰受制邪?是規磨之說也。
溝中之瘠也,則未足與及王者之制也。
語曰:“淺不足與測深,愚不足與謀智,坎井之蛙,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