譬若上見有佛道可成,下見有衆生可度,在凡夫視之,推為聖境矣;而佛眼觀之,即是妄想。
必其上求下化,無休無息,而不見其有,并不見之見亦複都無。
若其有見,便是妄想,便成妄境也。
《金剛經》雲:“以實無有法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是故燃燈佛與我授記。
”又雲:“我應滅度一切衆生。
滅度一切衆生已,而無有一衆生實滅度者。
”即此理也。
(酉)二,明漸除之由。
又三。
(戌)初,因末驗本。
二,正明滅由。
三,例彼結前。
今初。
以此論之,非直果時迷事無明滅息,無明住地亦少分除也。
若不分分漸除者,果時無明不得分分漸滅,但相微難彰,是故不說住地分滅也。
今且約迷事無明滅後,以說住地漸滅因由,即知一念發修已來,亦能漸滅也。
“以此論”之下,牒前起後,謂根本細惑(無明住地也,亦即子時無明),雖不與枝末粗惑(即果時無明)同滅,但粗惑既滅,細惑亦少分除。
“若不”下,因末驗本,略明其理。
謂何以知其少分除耶?蓋果時無明,即是不了。
子時無明,即是不覺。
今既了達諸法心作,唯虛無實,圓解成就,非迷時全不覺知者可比,即此便是住地無明漸除之相。
若不分分漸除,則是依然迷而不覺,必不能大開圓解,了達諸法是虛,即果時無明何能分滅耶?然今但說果時無明滅,而不說住地分除者,以其覺相甚微(習氣未除,即是覺相微也),未能全彰,故不說耳。
“今且”下,從後追前,略明其由。
謂今于果時無明滅後,知其住地漸滅者,以其圓解已成,證相似覺也。
然則當其在觀行位,發于一念進修之心時,是心即是發覺初心,即可知其自彼時來,住地無明亦已漸滅矣,何況今至十信位耶。
“一念”二字最要。
言其發修已來,隻此一念,更無雜念。
若不如此,何能解成?由此可知,持誦彌陀聖号,其要妙惟在一念。
如能一念念佛,即能圓伏五住煩惱。
若或未然,念既不一,則一邊念佛,一邊起煩惱,何能做到一心不亂?未免徒勞辛苦矣。
又經教但言界内見思滅時,圓伏界外塵沙(即見思細惑),不言“漸滅”。
今知但以相微難彰,所以不言。
實則若非分分漸滅,即亦不能圓伏耳。
(戌)二,正明滅由。
此義雲何?謂以二義因緣故,住地無明業識等,漸已微薄。
二義者何?一者,知境虛智熏心故,令舊無明住地習氣及業識等漸除也。
何以故?智是明法,性能治無明故。
二者,細無明虛執及虛境熏心故。
雖更起無明住地等,即複輕弱,不同前迷境等所熏起者。
何以故?以能熏微細故,所起不覺,亦即薄也。
以此義故,住地無明業識等,漸已損滅也。
“此義雲何”句,牒前标起。
前雲果時無明滅、住地亦少分除者,何故耶?以有二義為其因緣也。
不然,住地及業識等,不能漸薄。
“等”者,等于虛狀種子等也。
雲何二義?一約知境虛智熏心義。
以明能熏之智是明,性能對治無明,故令原有之住地漸除。
二約細無明虛執等熏心義。
以明能熏之力輕弱,不同迷境力強,故新起之不覺亦薄。
以有此二因緣義,所以住地無明等漸滅也。
“知境虛智”,即無塵智。
約迷境言,名為意識,在觀行位。
此識漸知諸法唯虛,轉名知境虛智,至相似位。
見思粗垢脫落,圓解成就,複轉名為無塵智。
吾輩修行,宜常将所知之境虛道理,存于心中,反熏淨心。
蓋知境虛是智,智乃明法如燈。
無明則如暗。
以燈照暗,無暗不明。
古德雲:“千年闇室,一燈能照。
”可顯智性能破無明之理。
無明既破,塵暗即無,故轉名無塵智也。
“細無明”,即子時根本無明。
“虛執”,即上文“見有虛相,此執亦是妄想”者是。
“虛境”,即上文“細無明妄想所執,以其細故,名為虛境”者是。
細無明等能熏力弱,所起不覺即薄者,譬如暗主不為愚仆所聳,橫暴即為損減是也。
(戌)三,例後結前。
如迷事無明滅後,既有此義,應知一念創始發修之時,無明住地即分滅也。
以其分分滅故,所起智慧分分增明,故得果時迷事無明滅也。
“此義”者,指上文二義因緣而言。
謂于果時迷事無明滅後,既以有此二義故,住地無明等漸已微薄,即可例知未滅以前(即是觀行位一念創始發修之時),亦必有能熏之智分明,及能熏之無明分弱二義,而使無明住地分滅也。
“以其”下,複換言以申明之。
謂自一念創始發修以來,以住地分分滅故,所起智慧乃分分增明。
不然,果時無明何由得滅,而登圓十信耶?此以結成上來因末驗本文中“若不分除不得分滅”之義也。
“分分增明”,謂自觀行覺至相似覺,分分增進,遂由知境虛智轉為無塵智。
智是明法,故曰“增明”也。
行人修到相似位,為内凡位。
從此更進,即轉凡入聖,即是轉入分真位。
以南嶽大師之功,尚複謙示僅居鐵輪(即相似位也,一名六根清淨位),可見由凡夫證入此位,實非易易。
“相似”雲者,言不過與常住真心相像而已,猶未證真也。
故繼此而明分真覺。
“分真”者,分分證真,亦曰分證。
(校上來原本卷三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