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熏力,被對治故,染用分分損減。
是故經言:“但治其病,而不除法。
”法者,法界法爾,即是能治所治之性。
病即是所治之事。
上數科文,發明理事無礙、事事無礙之旨,是約性德,以顯藏體圓融。
今第五科,則明修因得果種種不同,而不礙共以一心為體,是約修德,以顯藏體圓融也。
“治惑”者,修因也。
“受報”者,得果也。
惑分理、事。
事惑即是十惡,理惑即見思塵沙無明。
謂之惑者,惑亂人心之意。
治者,如修十善以對治十惡,事治事也;修空假中三觀,對治見思塵沙無明,理治理也。
受報者,十善破十惡,得人天果;空觀破見思,得二乘果;假觀破塵沙,得菩薩果;中觀破無明,證佛果也。
“同異”者,衆生無量,所治之惑,有理事不同,所受之報,有凡聖差别,此之謂異。
若同修十善,同修三觀,即同受人天二乘菩薩佛果,此之謂同。
“所由”者明其所以也。
“對治道”即十善三觀等。
問意謂心體本具之十善等性,因修道之熏力,分分成就現行事用,而為能治;彼先有之惑染種子事用,即分分被滅,而為所治。
夫一切世間染法出世淨法之種子,以染淨熏為緣,而得凡聖果報,此之因緣及果,皆不空如來藏之所性具也。
即是能治之淨法,所治之染法,皆依性起,即應存則俱存,壞則俱壞。
今乃淨法成而染法壞,其故何耶?須知性是心體之本具,事乃緣起之幻相。
虛幻之相,當然能治成時,所治壞滅。
所謂法界法爾,勿須緻疑也。
複問曰:法界法爾、染法應為淨法所滅者,亦應法界法爾、染性亦為淨性所滅。
何以事法則有成有敗,性獨不然耶?此中問意,前已廣釋,如上初“明具足染淨二法”中所明是也。
須知性是心體本具,豈能與虛幻事相、此生彼滅者,相提并論。
蓋性義可開為三,即是正因、緣因、了因。
正因,為非染非淨不變之體;緣、了,具可染可淨随緣之能。
是故就緣了言,染淨二性,無始并具,不可一滅一存也。
就正因言,名雖有三,體融無二,不可一滅一存也。
故無論未修道前,已修道後,能治所治,二性雙有。
但前則所治之性,依熏起用,能治之性,未有熏力,是故無用;後則能治之性,依熏起用,所治之性,無所熏力,是故分減。
總之原是一性,但依熏起用不同耳。
故約事言,可論存壞;約性言,不可論存壞。
因引《維摩經》“但除其病而不除法”為證。
經中“法”字,系“法界法爾”之義,即指能治所治之性言,與當文“所治之法”“法”字義别。
(所治之法,乃指事言也。
)“病”字即指所治之事。
須知染事病根,由于情執,但除情執染,染事自無,則随染之性,原是淨性,不必除也。
譬如眼中生翳,但除其翳,空花即滅,則見花之眼,原是淨眼,何可除乎!
(未)二,明受報不同。
問曰:能治所治可爾。
其未修對治者,即無始已來,具有一切故業種子。
此種子中,即應備有六道之業。
又複一一衆生,各各本具六道果報之性。
何不依彼無始六道種子,令一衆生,俱時受六道身耶?答曰:不得。
何以故?以法界法爾故。
但可具有無始六道種子在于心中,随一道種子偏強偏熟者,先受果報。
随是一報之中,不妨自雜受苦樂之事。
要不得令一衆生,俱受六道之身。
後若作菩薩自在用時,以悲願力故,用彼故業種子,一時于六道中受無量身,教化衆生也。
問意謂能治所治之染淨二性,既可始終并具如此,則未修對治道者,自無始以來,輪回六道,造無量業。
其心性中,當具有一切故業種子。
而此種子中,即應備有六道之業。
又一一衆生,既皆各各本具無始以來六道果報之性,上雲“一切衆生,一切諸佛,唯共一如來藏”,則何不依彼一一衆生所具無始六道種子,令一衆生俱時受六道身之報耶?不知法界法爾,一一衆生,雖共以一心為體,然而受報各别,所謂“常同常别”是也。
即偏據一衆生而言,亦但可具有無始六道種子在其心中,而必随一道種子偏強偏熟者,先受一報。
要不得俱時受六道身。
譬如一壞之土,其中具有良莠等種子,然必随其緣足力強者,先成熟而發生,不能所有種子,俱時發生也。
人亦如是。
雖善業惡業,雜然并作,如惡種子偏強偏熟,則先受三塗中一報;如善種子偏強偏熟,則先受人天中一報。
雖于一報之中,不妨雜受苦樂,如先貴後賤,或先貧後富等,然決不能俱時并受六道之身也。
後遇善友,得聞教法,修對治道,斷惑證真,成菩薩時,則妙用自在,乃可以悲願力,用彼故業種子,一時現身六道,教化衆生耳。
或問:作菩薩時,何以尚有故業種子?此有二義。
如約斷證言,必至金剛道後,斷除最後無明,證究竟覺,彼時故業種子,方為永盡。
如約悲願言,諸大菩薩,大悲心切,留随眠惑,使潤業種,俾得受生度衆,所謂“留惑潤生”是也。
以是之故,得言故業種子。
今文中雲“以悲願力故,用彼故業種子”,可知菩薩乃是用彼業種,受生度衆。
若凡夫等業力牽引者,乃是為業種所用。
二者豈可同日而語哉!(校上來原本卷十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