耳。
以複其本性故,名為智慧佛。
以本性在纏故,名之為佛性也。
上來南嶽不憚勞苦,反複詳辨者,蓋欲聞者明此本具在纏之理耳。
夫知此智本具,豈可妄自菲薄。
又知佛性在纏,即當努力修證。
大衆須向自性領會,莫負大師婆心。
又覺至究竟,名智慧佛。
究竟以下皆名佛性。
若僅知名字,而不一念發修,則仍執迷未悟,毫無覺心,仍即随業流轉。
以能成佛之智性,而令随業流轉,可惜可惜。
大衆急宜覺悟,令智慧佛出生,勿負自性也。
末句,總結上來初辨智慧佛性之文。
(卯)二,辨報應佛性。
又此淨心自體,具足福德之性,及巧用之性,複為淨業所熏,出生報應二佛。
故以此心為佛性也。
佛有法、報、應三身。
而此之三身,一切衆生清淨心中,無不本來具足。
如上科所明智慧佛性,修之至究竟覺位,即出生法身佛也。
此科則明淨心自體,複具足福德之性,及巧用之性,是故六度萬行,廣修福德,因之而出生報身佛矣。
善巧智用,回向衆生,因之而出生應身佛矣。
然自性清淨心,雖具足報、應二佛性,若不以淨業熏之,二佛亦不出生。
“淨業”者,佛界清淨之業也。
凡一切佛法,皆為淨業。
以淨土宗言之,如觀想,如持名,如禮拜,以及觀經所說之“三福淨業”皆是也。
夫修淨宗者,初以淨念熏其染念,即是觀行報應佛出生,便生極樂凡聖同居土。
懇切執持,漸至一心不亂,則無明不破自破,迷境煩惱,任運脫落,即相似報應佛出生,便生極樂方便有餘土。
念至無念而念,念即無念,以念佛心,入三摩地,則豁破無明,即分真報應佛出生,便生極樂實報莊嚴土也。
(卯)三,辨出障佛性。
又複不覺滅故,以心為覺。
動義息故,說心不動。
虛相泯故,言心無相。
然此心體,非覺非不覺,非動非不動,非相非無相。
雖然,以不覺滅故,說心為覺亦無所妨也。
此就對治出障心體,以論于覺。
不據智用為覺。
此下二科,皆補釋前義以遮難也。
前雲:“以此淨心之體,非是不覺,故說為覺心。
”(覺心即是佛性。
)又雲:“心體平等,非覺非不覺。
”且引《楞伽》為證。
複于約修廣辨文中,以子果無明俱滅,明其覺義。
不得意者,将生難詞曰:“不覺滅故,說心為覺,則覺義乃是智用,并非性體。
若許覺義是體者,又與心體平等、非覺非不覺之義相違也。
”“雖然”下,遮詞。
謂心體平等,說有覺不覺固非,而說無覺不覺亦非也。
前引《楞伽》雲“若有若無有”,是二悉俱離。
然則以不覺滅故說心為覺,與心體平等之義亦無所妨。
何則?不覺滅故說心為覺者,乃約智慧佛性,具有對治不覺之出障心體,以論于覺耳,不據出障之智用,說其為覺也。
則與體義有何妨哉?
“出障”者,破妄境出報障,破業識出業障,破無明出煩惱障。
三障既出,成智慧佛,即妙極法身也。
(卯)四,辨平等佛性。
又複淨心本無不覺,說心為本覺。
本無動變,說心為本寂。
本無虛相,說心本平等。
然其心體,非覺非不覺,非動非不動,非相非無相。
雖然,以本無不覺故,說為本覺,亦無所失也。
此就凡聖不二,以明心體為如如佛,不論心體本具性覺之用也。
難意曰:前雲淨心之體,非是不覺,故說為覺心。
夫非是不覺,猶言本無不覺。
既是本無不覺,說為本覺。
然前又雲本覺之義是用,用即非體。
若許本覺是體者,又與心體平等、非覺非不覺之義相違也。
遮曰:非不非皆堕二邊。
既許“非覺非不覺”是心體平等,則說“本無不覺”,說“本覺”,亦與平等義無所失也。
蓋此“本無不覺說為本覺”者,乃就如如佛性,以明凡聖不二之在纏心體,并不論及體具之覺用,則與體義有何失哉?(如如是平等義。
此性出纏,即清淨法身也。
)此兩科文中,如對不覺滅而說為覺,對動息而說不動,對虛相泯而說無相,以及對本無不覺說為本覺,對本無動變說為本寂,對本無虛相說心平等,皆是對待用義。
故難者疑非絕待體義。
殊不知用是即體之用,體是即用之體。
故順用義,則言體即是言用。
若順體義,則明用即是明體。
豈可拘文牽義,妄生偏執。
然世間有文字人,最易犯此病。
大衆須知:無論講經看經聽經,皆須因言悟性,乃得真實受用。
若着文字相,雖令辯如懸河,與自性毫無幹涉,即與佛法毫不相應。
切宜戒之。
又須知:本性上離四句,絕百非,本無言說,不可思議。
然為四悉檀故,亦何妨說覺說不覺,何妨思何妨議耶。
但須離文字即文字,即文字離文字始得耳。
四悉檀者,悉,普遍義。
檀即檀那,翻為布施。
謂普遍法施,成就衆生也。
蓋如來說法,不外四種:一世界悉檀。
随順世情,令生歡喜故。
二為人悉檀。
對機而說,令起正信故。
三對治悉檀。
應病與藥,令得法益故。
四第一義悉檀。
說諸法實相,令入聖道故。
以上廣辨中約覺辨竟。
(寅)三,釋餘疑。
四。
(卯)初,釋執性廢修疑。
二,釋本有不覺疑。
三,釋自然因緣疑。
四,釋無明心性疑。
今初。
凡經教中釋疑之文,皆是度人要術,治病良方。
夫愚者安愚,尚少疑病。
惟聰明人,疑病最多,且不易治。
爾諸大德,發起大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