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已于前廣辨文中發問,然問意不同。
如《釋要》所明“前疑全體不覺,今疑雙具覺與不覺”是也。
故其疑意,實趨重于第二問中“若無不覺,雲何言滅”、“若無不覺,即無衆生”二語。
蓋疑情實由上文常差别義生起,意謂既常差别,必是心性常有不覺,而前雲“本無不覺”,雲何得知心體本無不覺耶?故《釋要》科目,标為“釋本有不覺疑”者,因此。
答詞重重釋破,最後結以凡聖皆以自性清淨心為體。
然凡夫不得證知平等之體者無他,由于迷情不覺,違體起用,以緻本是一體,謂為有異。
此正對機開示之語。
蓋謂因迷始有不覺耳,非本有也。
因迷而有,是虛妄有,故能證滅。
若心體本來實有不覺者,即不能滅,則聖人證覺果時應更不覺。
既是覺果還同不覺,等于凡夫,是彼凡夫得名為覺矣,豈不謬哉!既見證者無有不覺,彼未證者不名為覺,可知不覺因迷始有。
有即非有,所以定知心體本無不覺也。
第二問,緊蹑上文生起。
一曰若無不覺,雲何言滅?二曰若無不覺,何來衆生?至此則疑情全吐,執見益堅矣。
次答中,就平等、差别二義,作三番釋破,可約三義顯之。
一,“心體平等”下,體無用有。
二,“又複緣起之有”下,實無虛有。
三,“但證以順用入體”至末,順無違有。
夫平等心體,覺且無名,何況不覺?故以無凡無聖,而說本無不覺,是為“體無”。
此約平等義,說非覺非不覺也。
然緣起法門,随淨成覺。
染成不覺,故有滅有證,有凡有聖,是為“用有”。
此約差别義,說有覺與不覺也。
雖然,譬如勞目成眚,幻起空花,所以有即非有,是為實無。
此約緣起,說本無不覺也。
然既無明風動,性海波翻,不無非有現有,是為“虛有”。
此約緣起,說有凡聖有證滅也。
又複若其順性起修,證入本體,則成圓滿大覺,是為“順無”。
此約順用入體,明本無不覺也。
但因背覺合塵,流轉迷途,遂緻不認家寶,是為“違有”。
此約違體起用,故有不覺也。
明此三義,則心體本無不覺,尚複何疑哉?總之,吾人聞法,是因病求藥,不可執藥成病。
其關鍵要在銷歸自性,得意忘言而已。
(卯)三,釋自然因緣疑。
問曰:心顯成智者,為無明盡故,自然是智,為更别有因緣?答曰:此心在染之時,本具福智二種之性不少一法,與佛無異。
但為無明染法所覆故,不得顯用。
後得福智二種淨業所熏,故染法都盡。
然此淨業除染之時,即能顯彼二性,令成事用。
所謂相好,依報一切智等。
智體自是真心性照之能,智用由熏成也。
問者不了平等差别之義,乃是即平等起差别,即差别見平等,故謂之常平等常差别耳。
以不了此義故,遂計常平等句,以為自然;計常差别句,以為因緣。
因舉前釋淨心自覺之文,以興問端。
曰:前所謂心顯成智者,為無明種子等盡壞之故,由于其心本具有自然之智耶?若自然者,何謂緣起差别,則常差别義不成?為更别有熏習因緣,方能無明盡壞而成智耶?若因緣者,何謂心體平等,則常平等義不成?答中乃雙破二計,令得融會。
如雲“本具福智二性,與佛無異”,及“顯彼二性,令成事用,所謂相好依報”等,則非因緣也,此顯心體常平等義。
又雲“但為染法所覆,不得顯用”,及福智二淨業熏令染盡而後能顯,則非自然也,此顯緣起常差别義。
由此可知,雖本具而為染覆,非熏不顯,所以常平等常差别;雖為染覆,非熏不顯,而實本具,所以常差别常平等也。
末二句結辭。
若知體是性具,用由熏成,則平等起差别之義明矣。
若知用雖熏成,體本性具,則差别見平等之義明矣。
此義既明,自然因緣二計自破也。
自性本具之福德性,能成報身佛。
智慧性,能成智慧佛及應身佛。
福慧二種淨業者,如世間功德福業也。
三寶功德,則福慧兼具其中;若印造經像、修廟供僧等,福業偏多;聞法看教,慧業偏多。
相好光明,正報也。
國土莊嚴,依報也。
此二約福德言。
“一切智等”,約慧業言也。
所謂見思惑盡,成一切智,即無師智。
塵沙惑盡,成道種智,即自然智。
無明惑盡,成一切種智,即無礙智也。
(卯)四,釋無明心性疑。
問曰:心顯成智,即以心為佛性。
心起不覺,亦應以心為無明性。
答曰:若就法性之義論之,亦得為無明性也。
是故經言:“明與無明,其性無二。
”無二之性,即是實性也。
問者至此,前疑雖釋,複疑智固心顯,無明亦由心起,則以心為佛性固可,若以心為無明性,應無不可。
答謂:若偏就心法之性而論,亦得謂心為無明性。
因引《楞伽經》,證其無二。
“無二”者,譬如水之與冰,言相固不一,言性即不異。
何以故?同一濕性故。
是故智與不覺,言相固不一,言性則不異。
何以故?同一心性故。
“無二之性即是實性”二句,猶言性實無二。
然則何故獨說有佛性,不說有無明性?說有佛性者,令衆喜樂,發心修證故。
若說有無明性,令衆沮喪,毫無利益故。
吾人聞性實無二之說,便當轉無明以成智,不可認無明即是智。
例如水冰之性無二,應知冰銷即可成水,不可迷水而認其冰也。
已上釋佛性竟。
(校上來原本卷四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