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向外馳求,故曰違也。
種種染用,其總相不出貪瞋癡。
“違隐”者,真如本具順用之照性,因染垢之違用而隐覆之也。
隐即障義。
“違用之暗”者,違于真如照性,故曰暗也。
真體豎窮橫絕,本無可離,猶如窮子,雖舍父逃逝,實未離長者之心,故曰垢用不離真體也。
此中有三重能所。
一染業為能熏,真心為所熏。
此明由于染熏,故性随熏變。
二染性為能起,染用為所起。
此明種種染用,皆由性依熏力而起。
三染用為能障,真如為所障。
此明因染用違本照之性,緻真如為所隐覆,故名染用為能障。
然而染用複不離真如自體,而違隐真如,故名真如為所障也。
“淨業”,即前文所雲諸佛真如用法、及福智二種淨業是也。
以此熏心,則順于性淨明體,故曰“順性”也。
種種淨用,可概括為戒定慧。
如持戒不犯,能除貪也。
定者,放下六根,歸于一念,複觀一念之起滅,何來何去,能除瞋也。
慧者,照了妄想本空,真心本有,能除癡也。
若戒開為三,則攝律儀戒,即諸惡莫作;攝善法戒,即衆善奉行;攝衆生戒,即廣度衆生。
定則有世出世定,及出世間上上定。
慧則有生空法空及一切智等。
總之,戒定慧三學,為除心垢之帚。
故曰“能除染用之垢”也。
“順顯”者,淨用既與真如相順,故心體明照之性顯現。
一切智,道種智,一切種智,一心圓發,故曰“圓覺大智”,“大淨波羅蜜”,即究竟清淨也。
此中亦具三重能所。
一淨業為能熏,真心為所熏。
二淨性為能起,淨用為所起。
三淨用為能出,真如為所出。
以此三重能所,順文銷之,文相易知。
“以是義故”下,應設問曰:所謂在障出障者,為同時并具,為前後方具?答曰:約多人橫論,同時并具;約一人豎論,始終方具。
然此是約大體而言。
若就一人在障出障之始終,分晰言之,則自一念不覺,法身流于五道,是為在障之始;後遇良師善友,聞法知義,發心修行,是為出障之始。
然障未除盡,即出未究竟。
故自觀行至等覺,障垢分分除,法身分分顯。
直至妙覺,上成佛道,然後三身圓現,三德圓彰。
是故約一人而論其在障出障之始,則有前後;若論其在障出障之終,乃是同時也。
(未)三,明用不違體。
然此有垢無垢在障出障之别,但約于染淨之用說也。
非是真心之體,有此垢與不垢障與不障。
此明名雖異,而體實一也。
即常别常同意。
蓋說在說出,皆系約用立名。
何則?克實論體,本無障與不障垢與不垢。
但因一念不覺而起違用,名為在障;一念發覺而起順用,名為出障。
是則惟就違順用别,而有在出之假名,于真心本體上,有何關系乎?
(午)二,釋疑。
問曰:違用既論為垢障,違性應說為礙染?答曰:俱是障性垢性,亦得名為性障性垢。
此蓋平等之差别,圓融之能所。
然即唯一真心,勿謂相礙不融也。
問曰:既言有平等之差别能所,亦應有自體在障出障耶?答曰:亦得有此義。
謂據染性而說,無一淨性而非染,即是自體為能障,自體為所障,自體為在障。
就淨性而論,無一染性而非淨,即是自體為能除,自體為所除,自體為出障。
是故染以淨為體,淨以染為體。
染是淨,淨是染,一味平等,無有差别之相。
此是法界法門,常同常别之義。
不得聞言平等,便謂無有差别;不得聞言差别,便謂乖于平等也。
此明第三在障出障之義竟。
此設為問答,結顯藏體之圓融無礙也。
初問:染用既得論為垢障,則染性應亦得說為垢障?文中礙染二字即障垢義也。
答之曰:障垢之用,俱是從性而起,故約性用而言,亦得名為性障性垢。
然雖可如此說,實為平等之差别,圓融之能所。
平等差别者,無差而差也。
圓融能所者,差即無差也。
何謂圓融能所?如染性為能障,淨性即為所障。
淨性為能除,染性即為所除。
平等一性,自為兩重能所,故曰“圓融”。
圓融能所,不外一心,故曰“唯一真心”。
既是唯一真心,可因其有差别能所,便謂為相礙不融乎?次問:既是一性而有圓融之能所,(圓融,即平等義。
能所,即差别義。
)則即謂真心本體,自為能障所障在障,自為能除所除出障可也。
亦應有此義否?答許得有此義也。
蓋心體無二,如以染為法界,則一染一切染,一切法趣染;以淨為法界,則一淨一切淨,一切法趣淨。
故即謂真心本體,自為能障所障、能除所除、在障出障可也。
由此觀之,染淨二性,實為體融一味,平等平等,并無差别之異,差别之相。
“染以淨為體”四句,正明其一味平等也。
須知此中所說,皆是顯明法界法爾、常同常别、常别常同之義,令悟不空如來藏,圓融無礙耳。
明得此旨,便能理事通達,不緻執平等而礙差别,執差别而乖平等。
末句,總結第三科文。
(校上來原本卷九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