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納大法?答曰:若攝第一義谛,真如平等,實無差别。
不妨即寂緣起,世谛不壞而有相别。
聖既得理,應不見有分别之相。
今以小容大,是大小之相曆然,何謂得理耶?不知中道第一義谛,諸法即是真如,平等平等,無相無不相。
故聖人即寂即照,不妨不變随緣,而不壞世間差别之相。
此正聖人之得于理也。
蓋大無大相,小無小相,聖人原無分别。
有分别者,正汝之情執耳。
世谛即是俗谛。
“世谛不壞”,猶言不壞世間相。
(申)三,破世谛差别疑。
問曰:若約真谛,本無衆相,故不論攝與不攝。
若據世谛,彼此差别,故不可大小相收。
答曰:若二谛一向異體,可如來難。
今既以體作用,名為世谛,用全是體,名為真谛,甯不相攝。
甚矣凡夫之處處著也!初則計凡聖不同,次則計性相有異,今又計體用不融。
問曰:約真谛言,本無衆相,即不必論攝與不攝。
約俗谛言,事相有别,即不可言大小相收。
不知真俗二谛,假名有二,本體是一。
蓋全真谛之理,成世谛之用;全世谛之用,即真谛之理,二谛本來融通。
若二谛一向不融者,汝生疑難可也;既是全體起用,名為世谛,全用即體,名為真谛,豈不可論相攝乎?
(申)四,破世谛攝事疑。
問曰:體用無二,隻可二谛相攝。
何得世谛還攝世事?答曰:今雲體用無二者,非如攬衆塵之别用,成泥團之一體。
但以世谛之中,一一事相,即是真谛全體,故雲體用無二。
以是義故,若真谛攝世谛中一切事相得盡,即世谛中一一事相,亦攝世谛中一切事相皆盡。
如上,已具明此道理竟,不須更緻餘結。
此又執理事而疑事事也。
問曰:體用無二,隻可言二谛相攝。
何得偏就世谛,而雲事事相攝耶?不知體用無二者,非如泥團之與衆塵。
夫攬(集合也)塵成團,似乎無二矣;然泥團是集衆塵而成,非一塵能成。
真谛之體,固攝世谛之一切事相,然而舉世谛中之一事,亦莫不具足真谛全體。
如舉一事,舉一一事,亦複如是具足真谛全體,非具少分。
是之謂體用無二。
以是義故,真谛既攝一切事相得盡,複一一事相,莫不具足真谛全體。
故一一事相,各攝一切事相得盡也。
如上來所說毛孔事像等,已具明此理,勿須更疑矣。
須知世谛當體即空,所以一一事相,互不相乖。
譬如虛空,不拒諸相發揮,故諸相亦不互拒發揮也。
此中以泥團喻真谛,以衆塵喻世谛,乃是異喻,故曰“非如”。
蓋就泥團衆塵克實論之,實為合衆塵之别質,成泥團之幻用。
而今雲攬衆塵之用,成泥團之體者,蓋約貌似為言耳。
(申)五,破濫同神我疑。
問曰:若言世谛之中一一事相,即是真谛全體者。
此則真心遍一切處。
與彼外道所計,神我遍一切處,義有何異耶?答曰:外道所計,心外有法。
大小遠近,三世六道,曆然是實。
但以神我微妙廣大,故遍一切處,猶加虛空。
此即見有實事之相,異神我;神我之相,異實事也。
設使即事計我,我與事一。
但彼執事為實,彼此不融。
佛法之内,即不如是。
知一切法,悉是心作,但以心性緣起,不無相别。
雖複相别,其唯一心為體,以體為用,故言實際無處不至。
非謂心外有其實事,心遍在中,名為至也。
西竺有一種黃發外道,為九十六種外道中最高者,立二十五谛。
谛者,謂其理真實也。
第一為冥谛。
第二十五為神我。
神我為其主要之義。
蓋計諸法從冥谛生,而神我即受用諸法者也。
因彼初用苦功,遏捺六識妄想,返入七識,以為功已究竟,即執八識之見分為我。
見此我微妙廣大,能遍于一切山河大地,(此即八識之相分。
)因以為神,故名為神我也。
又外道神我之計,複有二别。
一者計異物是我。
謂物我雖異,我能遍于一切物也。
二者計即物是我。
謂遍處是物,即遍一切處是我也。
此等外道,如不謗佛,死後生非非想天,報終仍入輪回。
大師恐人不了一一事相,即真谛全體之理,疑為真心遍一切處,與神我遍一切處,義無有别,則濫同外道,為害不淺,因設為問答而破之。
須知外道所計,或我遍一切,或我與事一,皆是執事相為實有,心外取法。
佛法不然。
知境是虛,彼一切法,悉是心作。
雖以心性緣起,不無事相差别,實則唯以一心為體,因是全體起用,故曰“實際無處不至”。
文雲:“非謂心外有其實事,心遍在其中,名之為至。
”正明其與外道之心外有法,計為神我遍一切處者,大不相侔也。
(午)二,以事巧示。
二。
(未)初,許示。
二,正示。
今初。
此事用相攝之義難知。
我今方便,令汝得解。
汝用我語不?外人曰:善哉受教。
此真大師之善巧方便也。
事事無礙,不必高推聖境,即在凡夫日用之間,随處可見。
惜乎凡夫迷而不知耳。
“用”者,猶言信用。
(未)二,正示。
二。
(申)初,示大小相攝相即。
二,示時劫相攝相即。
今初。
沙門曰:汝當閉目,憶想身上一小毛孔,即能見不?外人憶想一小毛孔已,報曰:我已了了見也。
沙門曰:汝當閉目,憶想作一大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