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大佛顶首楞严经》卷三

首頁
    是因識之知而有,香識界則不成立。

     權教所言,鼻根在内,香塵在外,中間生鼻識,但由前文知道,鼻識非香所生,非鼻所生,故沒有此“中間”之鼻識存在,既無中間,也就沒有内外處所存在。

     指以上假設的肉鼻、嗅知、香氣之嗅聞性,即鼻識。

     若識因舌生,則舌自生味,一切東西皆無味。

     識既舌自己所生,則當你自嘗舌而知苦時,誰是“知苦者”? 若舌性非苦,苦味自己又不會生出,有舌嘗之性,但沒有所對甜苦之相,則舌自己如何立界?故舌生識之論不正确。

     若識是味所生,則識自己就是味,味不能自己知味,就如同舌根一樣,應不能自嘗其味。

    則如何能識知物體是有味或者非有味? 前面說識由味所生,味有很多種,非一物所生,味既有多種(多生),則識應有多體。

     若說識體隻有一個,而識由味生,則此識體必為味生,那鹹、淡、甘、辛所生的各種味道,如和合所生者(例如飲料類),如俱時而有者(例如糖本就味甜,糖與甜味本來就有。

    )或因變異而生者(如乳變酸),這些味道都應成為一味而無法分别。

     若舌根與味塵二者和合生舌識,但二者一為有知,一為無知,二者和合,其體性紛雜,其中原無獨立的自性可言,既無自己的體性,則如何立界?因此,舌根與味塵和合生舌識界的說法不可行。

     身根(即科學上所稱的觸覺器官)與觸塵相互為緣。

     身識若以身根為因而生,以身為界,則身識必定沒有“合覺觀緣”與“離覺觀緣”存在。

    合覺觀緣是感覺到身根與觸塵相合之緣。

    離覺觀緣是感覺(觀之義)到身根與觸塵相離之緣。

    因為識單由根所生,則其範圍中沒有離合二塵,當然也就沒有此二種觀緣。

    沒有合離二覺,則身根何有所識。

     若身識是觸塵所生。

     物體不會自觸而成知,必與身根相合方有觸知(即身識)。

     “知身即觸”是若身識能知身根則此識亦知觸塵,反之,“知觸即身”是若身識能知觸塵則其亦知身根,這是由前句物與身根相合才有觸之故。

    因物與身既合而為一,則知觸即亦知身,知身亦知觸。

    此二句之義為“身識是身根亦是觸塵”。

    但身識有知而根塵無知,故再說“即觸非身”與“即身非觸”。

    “即觸非身”是說若身識是觸塵則其必非身根。

    “即身非觸”是說若身識是身根則必非觸塵(與觸塵無關)。

    但身識與身根、觸塵有關,故此二句之義為“身識不是身根亦不是觸塵”。

     身識非身根非觸塵,乃本心妄想所生,故在生“識”的過程中,身根與觸塵二者原本無有所在(也就是識非依此二者而生)。

     合身即身識為身根與觸塵相合而成。

    若身識為合身,則其當為身體自己的體性。

     此指觸塵若離身而有,則其必為虛空等相。

     若身識在體内,則成為身體之體性,不是身觸的覺知,觸塵若在體外,則成為虛空,與觸無關,故知在身内觸塵在外二者皆不能成立,則中間如何建立? 中間若不複能建立,則其所依之内(身根)與外(觸塵)二者體性空無所有,則中間所生之識依靠什麼來立其界限?(身識必有所識之塵相才有界) 由前文,身體之觸覺(身識)不是身根所生,也不是觸塵所生。

    亦非身根、亦非觸塵,亦非二者和合而生(即因緣生之義),亦非無中自然而生。

    此身識乃身根接觸外塵時,本心起妄想而産生。

    故本質上非因緣生,非自然生,而是由自心(或如來藏)妄想所生。

    故此段文說:由于身識界乃妄想所生,故身根、觸塵與身識界三者皆無體性(故稱三處都無)。

    而身根與塵相觸産生身識,此識是屬妄想所生,本質上此三者之關系不是屬“因緣生”或“自然生”的性質。

     意根(即科學上的腦)與法塵為緣。

     若意識是意根所生,以意根為其界限(範圍),則在你的意根中必有思念,如此才能顯發明白(發明之義)你的意根(蓋意根若沒有思念之行為則有何用?)。

     但若沒有現前存在的法塵,則意念無從産生。

     若離塵緣則意念沒有形相(意念以所緣之塵相為像),由前言,意識由意根生,意根必有思念(意念),但由此處,若無法塵或塵相為所緣,則此意念沒有形相,而意識是了别塵相,一切意念皆沒有形相,則意識将有何用?故意識非意根所生。

     識心即能思之第六識,即意識。

    諸思量即所思之法塵。

    了别性即第六識所起分别思量了别之作用。

     此為“同,意即意,雲何所生?”。

    第一個“意”是指意識,第二個“意”指法塵。

    若意識即是法塵,則如何能說法塵是意識所生!此句是說若意識與法塵相同,則意識非生法塵所生。

    若意識生法塵,則意識不同于法塵。

     “異意不同”即若意識與法塵不同(相異)。

    “應無所識”是說若二者相異,意識與法塵無關,則不認識法塵,若如此則如何可說法塵是意識所生?此句是說若意識與法塵相異,則法塵非意識所生。

    若意識生法塵,則意識不異法塵。

     若意識自身有所識,則為何一定要認識法塵(意)?它也可以認識其他,如色塵等。

    此句之義為意識非為自己有所識,而所識即法塵,故此句義為“意識與法塵有關,但非法塵。

    ”。

     “同”指意識與法塵相同。

    “異”指二者相異。

    此句是隻靠同與異,二者各别無法形成意識。

    也就是
上一頁 章節目錄 下一頁
推薦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