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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世祖(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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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未完之官升轉者,拖欠官并該部俱治以作弊之罪。

    " 這道上谕,稱為"新令",發展為所謂"奏銷案"。

    蘇州、松江、常州、鎮江四府,官員、紳士、士子因欠完田賦,或黜革,或逮捕,或刑責,達一萬數千人之多。

     董含《三岡識略》記: 江南賦役,百倍他省,而蘇松尤重。

    迩來役外之征,有兌役、裡役、該年、催辦、捆頭等名;離派有鑽夫、水夫、牛稅、馬豆、馬革、大樹、釘、麻油、鐵、箭、竹、鉛彈、火藥、造倉等項。

    又有黃冊、人丁、三捆、軍田、壯丁、逃兵等冊。

    大約舊賦未清,新饷已近,積逋常數十萬。

    時司農告匮,始十年并征,民力已竭,而逋欠如故。

    巡撫朱國治,強愎自用,造欠冊達部,悉列江南紳衿一萬三千餘人,号曰"抗糧"。

    既而盡行褫革,發本處枷責;鞭撲紛紛,衣冠掃地。

    如某探花欠一錢,亦被黜,民間有"探花不值一文錢"之謠。

    夫士夫自宜急公,乃軒冕與雜犯同科,千金與一毫等罰,仕籍學校,為之一空,至貪吏蠹胥,侵沒多至千萬,反置不問。

    籲,過矣!後大司馬龔公,特疏請寬奏銷,有"事出創行,過在初犯"等語,天下誦之。

     按:董含字阆石,董其昌的孫子,順治十八年的進士,而就在這年因為欠賦而被斥革。

    所謂"某探花",指昆山葉方藹,順治十八年一甲第三名及第,在欠賦冊中,指他"欠折銀一厘"。

    葉方藹時為翰林院編修,具奏雲:"所欠一厘,準今制錢一文也。

    "但即使隻制錢一文,仍須丢官,民間因有"探花不值一文錢"之謠。

    後于康熙十二年複起,位至一品,谥文敏。

     "大司馬龔公"指龔芝麓。

    當康熙二年,方官左都禦史,于八月間具奏:"請将康熙元年以前催繳不得錢糧,概行蠲免。

    有司既并心一事,得以畢力見征;小民亦不苦紛纭,得以專完正課。

    "奉旨"下部知之",即準奏之謂。

    苛擾兩年有餘,至此告一段落,但已不知幾人破家、幾人斃命、幾人出亡。

    而因果報應之中最令人感慨者,則為周壽昌《思益堂日劄》所記一事: 國初江南賦重,士紳包攬,不無侵蝕。

    巡撫朱國治奏請窮治,凡欠數分以上者,無不黜革比追,于是兩江士紳,得全者無幾。

    有鄉試中式而生員已革,且有中進士而舉人已革,如董含輩者非一人。

    方光琛者,歙縣廪生,亦中式後被黜,遂亡命至滇,入吳三桂幕。

    撤藩議起,三桂坐花亭,令人取所素乘馬與甲來,于是貫甲騎馬,旋步庭中,自顧其影歎曰:"老矣!"光琛佐左廂出曰:"王欲不失富家翁乎?一居籠中,烹饪由人矣!"三桂默然,反遂決。

    軍中多用光琛謀。

    吳世敗,光琛亦就擒,磔于市。

     方光琛為明朝禮部尚書方一藻之子。

    當吳三桂舉事時,朱國治适為雲南巡撫,冤家路狹,為吳三桂縛去祭旗開刀,死狀甚慘。

    無名氏《研堂見聞雜記》雲: 撫臣朱國治既以錢糧興大獄,又殺吳郡諸生一二十人,知外人怨之入骨,适以丁憂罷。

    故事:隸旗下者例不丁憂,守喪二十七日,即出視事。

    公守喪畢,具疏請進止,朝議許其終制,另推新撫韓公世琦。

    尚未莅位,朱恐吳人為變,倉猝離位,輕舟遁去,吳中為幸。

    朝議以大臣擅離汛地,拟降五級,而嚴旨切責,革職為民。

    後于康熙十一二年複撫滇中,值吳三桂變,提去開膛枭示。

     所謂"殺吳郡諸生一二十人",指有名的"哭廟案",金聖歎死于是役。

    自"江上之役"以後,朝中親貴及用事大臣,以江南人心未盡帖服,因指派小酷吏朱國治撫吳,但在世祖未崩前,親裁大政,朱國治尚未能肆逆;及世祖既崩,了無顧忌,金聖歎首當其沖。

    "哭廟案"及朱國治的下場,以後再談;此處就"奏銷案"中受荼毒的南方數省士紳而知名者,略志其遭遇: 一、吳梅村:順治十年,被迫出山,授國子監祭酒。

    顧伊人撰《吳梅村先生行狀》雲:"間一歲,奉嗣母之喪南還,上親賜丸藥,撫慰甚至。

    先生乃勇退而堅卧,謂人曰:'吾得見老親,死無恨矣!'未幾,朱太淑人沒,先生哀毀骨立。

    複以奏銷事,幾至破家。

    " 按:《梅村詩集》有七律一首:"注就梁丘早十年,石壕忽呼荜門前。

    範升免後成何用?甯越鞭來絕可憐!人世催科逢此地,吾生憂患在先天。

    從今陴上田休種,簾肆無家取百錢。

    "此詩共兩首,題作"贈學易友人吳燕餘",而此首除起結兩句與《易經》典故有關外,通首皆詠追欠賦,二句"石壕忽呼荜門前",刻畫如見;下句用後漢範升免官典,則梅村似亦在革職之列;四句則晉朝北海太守王承,不鞭犯夜的書生,而竟鞭撻,折辱斯文,故有下句"人世催科逢此地"之歎。

    結尾兩句,感慨更深,揚雄世世種陴上之田,從今休種,則耕讀傳家亦不可得,不如嚴君平賣蔔,日得百錢自贍。

    "無家"二字絕沉痛;而他人學易,謂之為将來可資以賣蔔,非贈人之體,實亦憤激使然。

     又《研堂見聞雜記》雲:"其革職廢紳,則照民例,于本處該撫發落。

    吾州在籍諸紳,如吳梅村、王端士、吳甯國、黃庭表、浦聖卿、曹祖來、吳元祐、王子彥,俱拟提解刑部,其餘不能悉記。

    "提解慘狀見邵長蘅《青門麓稿尺牍》,緻表兄楊廷鑒書: 江南奏銷案起,紳士維黜籍者萬餘人,被逮者亦三千人。

    昨見吳門諸君子被逮,過毗陵,皆铛手梏,徒步赤日黃塵中。

    念之令人驚悸,此曹不疲死,亦道渴死身。

    旋聞有免解來京之旨,灑然如镬湯熾火中一尺甘露雨也。

     按:此為康熙元年盛夏之事。

    五月間有特旨:無論已到京、未到京,皆釋放還鄉。

     又《研堂見聞雜記》雲: 吳下錢糧拖欠,莫如練川,一青衿寄籍其間,即終身無半镪入縣官者。

    至甲科孝廉之屬,其所飽更不可勝計,以故數郡之内聞風蝟至,大僚以及諸生,紛紛寄冒,正供之欠數十萬。

    會天子震怒,特差滿官一員,至練川勘實。

    既至,危坐署中,不動聲色,但陰取其名籍,造冊以報。

    時人人惴恐,而又無少間可以竄易也。

    既報成事,奉旨即按籍追擒,凡欠百金以上者一百七十餘人,紳衿俱在其中;其百金以下者則千計。

    時撫臣欲發兵擒緝,而蘇松道王公紀止之,單車至練川,坐明倫堂。

    諸生不知其故,以次進見;既集,逐一呼名,叉手就縛,無得脫者,皆铛鎖系,兩隸押之,至郡悉送獄,而大僚則系之西察院公署。

     此所謂一百七十餘人也,其餘猶未追錄。

    原旨械送都下,撫臣令其速行清納,代為入告,即于本處發落。

    于是旬日之間,完者十萬。

    猶有八千餘金,人戶已絕,無從追索,撫臣仍欲械送,道臣王公及好義鄉紳,各捐金補償乃止。

    然額課雖完,例必褫革,視原欠之多寡,責幾月,枷幾月,以為等殺,今猶未從決遣也。

     獨吾友王惟夏,實系他人影立,姓名在籍中;事既發,控之當道,許之題疏昭雪。

    惟夏亦謂免于大獄,不意廷議以影冒未可即信,必欲兩造到都合鞫,于是同日捕到府;後其餘免械送,惟夏獨行。

     按:練川為常熟的别稱。

    明朝江南紳權素重,常熟以錢氏巨族,更為豪橫,但亦曆任地方官本乎"為政不得罪巨室"的鄉願作風積漸而成。

    "練川之獄"為"奏銷案"的先聲,易言之,"奏銷案"為"練川之獄"的發展。

    如上所引,既捕系責令清納,而又褫革功名,而又分别枷責,既罰又打,想見朱國治治吳之苛。

     至于王惟夏一案,别有說法。

    王惟夏名昊,又字維夏,為王世貞之後。

    明朝自嘉靖末年以來,弇州名重無比,"三槐堂王"實為江南世家之最;廷議必欲"兩造到都合鞫",無非有意折辱斯文。

     今日發筆,首須向讀者緻歉的是,昨稿着筆時,因"練川"憶及"琴川",随即想到吳梅村的《感舊》;玉京道人卞賽賽初遇梅村于秦淮,欲以身相許,而梅村故作不解。

    後數年已易代,梅村做客常熟,聞玉京亦在此,偶話舊遊,主人"尚書某公"(按:自然是錢牧齋),"請為必緻之",座客皆停杯,打算留着量喝喜酒。

    誰知玉京一到,知是梅村,回車入内宅與柳如是話舊,竟不願見梅村一面。

    我一向覺得梅村的這段唯一韻事,也是恨事,令人回腸蕩氣,惘然不甘。

    因而一時錯覺,竟以心中的琴川為筆底的練川;但所記常熟錢氏豪橫,逋欠者衆,亦為實情。

     至于練川,正是王世貞"弇山堂"所在地的太倉。

    王為中國第一大姓,其源凡四,而以琅玡王居首。

    晉室南渡,王謝子弟散居各地,即在北方,亦不盡留于琅玡,其中有一支遷山東莘縣,我曾作考證,其地即為《金瓶梅》的主要背景。

    莘縣王氏,至宋真宗朝出一名相王旦;東坡《三槐堂銘》,即為莘縣王氏而作。

    金兵入汴,王旦之後随宋室南渡,郡望特标"三槐堂王",以别于東晉時僑寄江南的"琅玡王"。

    王世貞即為"三槐堂王"。

     太倉王氏自王錫爵入相而愈貴,錫爵之後出丹青兩名家,即其孫時敏(煙客)及時敏之孫原祁(麓台)。

    山水"四王",太倉占其三,王煙客祖孫之外,另一王為王鑒,字元照,曾為廉州知府,故人稱王廉州,他是王世貞的曾孫,而王惟夏為王元照的從兄弟。

    惟夏之叔子彥,為王世貞之弟世懋的孫子,與吳梅村以中表而為兒女親家。

    《梅村詩集》中贈王子彥叔侄之詩甚多,類皆愁苦之音;有《送王子惟夏以牽染北行》五律四首。

    《梅村詩集箋注》于"牽染"條下作按語雲:"惟夏北行,不知所緣何事。

    《集覽》謂系奏銷案,細味詩意,了不相似。

    且奏銷之獄,江南不下數百人,未聞被逮入京也。

    "殊不知即由于節外生枝的必使兩造至京"合鞫"之故。

     吳詩雖号稱詩史,但如《圓圓曲》等不稍寬貸;而于當世時政,則言婉而意苦,但乞于憐,至多諷示,不敢公然指斥。

    如送惟夏四律,即為一例,"其三"雲: 客睡愁難起,霜天貫索明。

     此中多将相,何事一書生? 薄俗高門賤,清時頌系輕。

     為文投獄吏,歸去就躬耕。

     按:此詩體例稍異,乃設身處地為王惟夏在解京途中抒感。

    "客睡"者宿于郵驿;少陵《客夜》詩:"客睡何曾著,秋天不肯明。

    "首句言長路漫漫,愁不成寐,因枕上所見唯"霜天貫索明"之故。

    《晉書·天文志》:"貫索九星,賤人之牢也。

    一曰……九星皆明,天下獄煩。

    "此為觸景生情、虛實相生的寫法,因霜天星明而推想貫索九星皆明;既天下獄煩,則此去誠恐不免,故客睡生愁。

     "此中多将相"為"獄煩"的注腳。

    世祖初崩,朝局大翻,将相系獄,原自有故,乃何事又牽一書生在内?第一聯借惟夏之自歎,寄滄桑之深慨。

     第二聯上句輕,下句重。

    "頌系"典出《漢書·惠帝本紀》,"頌"者容也,謂雖被系,仍加寬容,不必锒铛就道。

    以此,唯夏乃得自寬自慰,計唯至獄一投"親供",是非自明,便可得釋;釋則即當歸去,如三國時田疇之"躬耕以養父母"。

     "其四"雲: 但可寬幽系,從教察孝廉。

     昔人能薦達,名士出髡鉗。

     世局胥靡夢,生涯季主占。

     定聞收杜笃,甯止放江淹。

     此末一首乃慰惟夏,兼為之向當道陳情。

    首言如不必以刑責為急,略寬其獄;進而察其人品,可當孝廉方正之舉。

    "髡鉗"不過城旦之刑,殊非重罪,其中亦頗出名士。

    《後漢書·劉平傳》:"數薦達名士。

    "第一聯上下兩句,皆強調王惟夏名下不虛。

     第二聯則頗寄感慨,"役囚徒以鎖連綴",謂之"胥靡",見《漢書·楚元王傳》注。

    上句"世局胥靡夢",稍嫌費解,或另有本事亦未可知;下句"生涯季主占"則用《史記·日者傳》楚人司馬季占蔔于長安東市的典故,言亂世禍福無端;但從好處去想:不止如江淹在獄中上書王景,得以釋放,且極可能如後漢杜笃,因在獄中作《大司馬吳漢诔辭》,為光武激賞,賜帛免刑得官。

     按:當時在朝的吳中大老為金之俊,吳江人,明朝萬曆年間進士,頗受世祖禮遇;本可領導南派,抗議苛政,但結果竟上了"認罪"一疏,孟心史先生談奏銷案,轉引陸文衡《啬庵随筆》雲: 撫公朱,因見協饷不前,創為紳欠衿欠之法,奏銷十七年分錢糧,但分厘未完,即挂名冊籍,且以"抗糧"。

    司農方拟駁核,而曹溪相國子侄,亦冊欠有名,亟上認罪一疏,于是概不敢議寬免,照新例革職枷責者,至一萬三千五百十七人雲。

     按:戶部堂官别稱"司農"。

    其時戶部漢尚書、左右侍郎為杜立德、郝惟讷、朱之弼,籍隸寶坻、霸州、大興,雖皆北人,而與馮铨、劉正宗輩大異其趣。

    杜立德治獄平恕,辛酉科場案,南士多賴其保全;郝惟讷持大體,論事務求平允;朱之弼内行修笃,凡所獻替,皆主于愛民。

    度支三長官皆不以朱國治的苛擾為然,準備駁斥,哪知吳中在朝的大老都已"認罪",戶部再議寬免,豈非"倒行逆施"?孟心史說他曾見過當時江流的一通函劄,稱金之俊為"三吳大罪人"!稽諸史實,金之俊當時确為三吳所共棄。

     略曉明清之際史事者,都知道有"十從十不從"之說,或謂之為"十不降"。

    就現代的觀點來看,金之俊所獻之策,确為"統戰"的高招,譬如衣冠之制,男子必須薙發留辮,不得如明朝之戴網巾;而女子不必如旗下之天足、着旗袍。

    男子生則如清朝之制,死則可用明朝衣飾入殓,終清皆然。

    此即所謂"男從女不從"、"生從死不從"。

    在男性中心社會中,女可"不從"并不表示賦予女性以反抗的自由;"死不從"則是騙人的話,但确實發生了騙的作用。

    世有如魯迅之所謂"阿Q"者,金之俊可說是代表人物。

     金之俊其時将近七十,在此以前,一直告病,而終始蒙優诏慰留。

    至康熙元年秋,亦即王惟夏旅途中愁不成寐時,金之俊以内不自安,終于以原官緻仕。

    而時人詩文中,絕不提此人,殆與三吳名流不通吊問。

    如此衣錦還鄉,不還也罷。

    金之俊的鄉居生活,不但寂寞,而且頗受騷擾,經常有人在他家大門上貼"大字報"罵他。

    金之俊不堪其擾,訴之于江南江西總督郎廷佐。

    郎自"江上之役"轉危為安後,一直坐鎮兩江,為督撫中的第一流,結果受了金之俊的累。

    蔣氏《東華錄》康熙八年正月第一條記載: 書正月丁未:先是大學士金之俊予告在籍,獲有诋毀伊之匿名帖,呈送江南江西總督郎廷佐;後又獲施君禮所投首詞,稱前項謗帖乃施商雨等所作,亦行呈送郎廷佐,即行提人犯究審,随以謗帖首詞始末入告。

    得旨:"匿名乃奸惡之徒,造寫陷害平人,如見其投擲,拿獲理應照律從重治罪。

    今施君禮稱,為施商雨所作,乃不自行持首,将帖擲于金之俊門首,事屬可疑。

    若因此匿名帖察拿究問,則必緻株連無辜;且律載:收審匿名帖者,将審問之人治罪。

    于商雨等俱不必察拿究問。

    金之俊系大臣,将匿名帖送總督究審;郎廷佐系總督,将匿名帖收受察拿,生事不合。

    着議處!"至是,吏部以金之俊、郎廷佐并應罰俸議上,得旨:金之俊着革去宮保銜;郎廷佐于病痊起用日,降四級調用。

     越一年,金之俊下世,年七十八,谥文通。

    清朝文臣谥文通者隻兩人,皆為貳臣,即金之俊與王永吉。

    金、王人品差不多,但金之俊身後寂寞異常,當時江南名流詩文,無有及此人者,因此,後世《疑年錄》之類的參考書多無金之俊之名,如筆者案頭中華版《古今人名辭典》及商務版姜亮夫輯《曆代名人年裡碑傳總表》即是。

    尤可怪者,姜亮夫于其書序例中言,曾得吳江金松客之助;金既為吳江人,則縱非金之俊族裔,亦必無不知金之俊之理,知而不錄,則為有意摒棄,殆亦"我到君前愧姓秦"之意? 于此可見,人之傳名,流芳固難,遺臭亦不易。

    忝持野史之筆,豈可不為讀者一索其真相?鄧文如《清詩紀事初編》謂金之俊有《金文通公集》二十卷,順治中先刻《外集》,續刻《息齋集》,身後都為此集,而盡削前明所作;又謂其"本不能文,而自命歐、曾","詩則僅具腔拍而已"。

    其才如此,其品則鄧書别有征引: 蘇瀜《惕齋見聞錄》稱之俊歸吳,營太傅第,後街曰"後樂",前巷曰"承恩"。

    吳人夜榜其門曰:"後樂街前長樂老;承恩坊裡負恩人。

    "又曰:"仕明仕闖仕清,三朝'之俊'傑;縱子縱孫縱仆,一代'豈凡'人。

    "又曰:"一二三四五六七亡八;孝弟忠信禮義廉無恥。

    "妻頗賢,别居不受新诰,曰"我自有诰封"。

    侄某嘗責之俊監斬二王。

    本傳稱之俊卒前一年,以送究匿名帖事削太傅銜。

    是鄉評物論,皆不與之。

     上引之文,标點為筆者所加。

    第一聯則金之俊以範仲淹自命,而吳人以馮道相拟。

    第二聯嵌金之名字,之俊字豈凡。

    第三聯疑原作錄叙有誤,應作"一二三四五六七;孝弟忠信禮義廉",上聯隐"忘八",下聯隐"無恥"。

     至所謂"監斬兩王",一為明太子慈烺,《東華錄》載: 順治元年十二月辛巳(十五日),有劉姓者,自稱明崇祯太子,内監楊玉為易服,送至故明周後父周奎家。

    時崇祯帝公主亦在奎所,相見掩面泣。

    奎跪獻酒食。

    既而疑其僞,具奏以聞。

    随令内院傳故明貴妃袁氏及東宮官屬、内監等辨識,皆不識。

    問以宮中舊事,亦不能對。

    袁氏等皆以為僞,唯花園内監常進節、指揮李時蔭等執以為真。

    吏部侍郎沈惟炳、禦史趙開心、給事中朱徽等各言事關重大,宜加詳慎。

    因下法司複勘,得假冒狀。

    楊玉、李時蔭等十五人皆棄市。

    以開心奏中有"太子若存,明朝之幸"一語,亦論死,因系言官,免罪,罰俸三個月。

    仍令内院傳谕内外,有以真太子來告者,太子必加恩養,其來告之人亦給優賞。

     按:周奎叔侄所獻者,實為真太子,孟心史考證此案極确。

    清朝自以為得天下極正,應吳三桂之請入關,逐李自成,乃為明朝複仇。

    既然如此,則有明朝太子出現,縱不能拱手讓還天下,亦當恩養,所以非指為僞,不能誅戮。

    後四十年,康熙獲崇祯皇四子永王慈燦,亦如法炮制,指真為僞,以成其殺。

    至于另一王,則為李自成自山西俘來的晉王。

     金之俊在明朝官至兵部右侍郎,降清後"仍原官",至順治二年六月調為吏右。

    監斬向歸刑部右侍郎,而其時刑部兩漢侍郎為孟喬芳、金和玉,不知何以由金之俊監斬?如系臨時指派的差使,則非己之職,本可疏辭;倘為自告奮勇,那就更不可恕了!宜乎為其侄所責。

     *** 頃得讀者陳君來書,詢以對鄭成功如何再評價,以及顧亭林及錢牧齋對"江上之役"的看法,囑為一談,敢不如命。

    按:"江上之役"為延明祚的唯一良機,無奈鄭成功将略甚疏,以緻一夕生變,竟成"異聞"。

    兩年以後,世祖新喪,此又一良機,而鄭成功必欲取台,張蒼水固谏不聽。

    半年以後,新朝腳步已穩,于是發生一連串的悲劇: 一、清朝用鄭成功叛将黃梧之議,一方面五省遷界,堅壁清野,為暫守之計;一方面殺鄭芝龍,表示與鄭成功決絕,亦即表示已不以鄭成功為患。

     二、由于東南無憂,乃得集中全力解決永曆。

    吳三桂亦不複有所瞻顧,以重金購緬人為内應,于是年十二月初,俘獲永曆。

    是則殺永曆者,雖由吳三桂直接下手,等于鄭成功間接促成。

     三、鄭經本為逆子,當順治十八年夏秋間,鄭成功與荷人僵持時,已有"子弄父兵"的謠傳;及至康熙元年,乃有通乳媪生子的醜聞。

    而"父死、君亡、子亂"之外,複有"将拒"的情事,而此皆由鄭成功自取。

    民國十六年顧颉剛在杭州得一舊鈔本,為崇祯十三年進士、鄞縣林時對所撰的《荷锸叢談》,叙鄭成功死狀雲:"子經,乳名錦舍,擁兵與父抗,成功驟發癫狂。

    癸卯(高陽按:應為壬寅)五月,咬盡手指死。

    "此必鄭成功命黃昱至廈門,監殺鄭經及其母董氏,鄭經擁兵相抗,予鄭成功極深的刺激而發癫狂。

    所謂"将拒",殆指部将不奉己命,而為其子所用。

     因此,鄭成功的再評價,固絕不能抹殺其開台之功,但論"反清複明"的志節,則頗有疑問。

    至其将略之疏,隻看黃梧、施琅不能為其所用,張蒼水、甘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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