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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二·新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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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山石進士宗玉,為新鄭令。

    适有遠客張某經商于外,因病思歸,不能騎步,憑禾車一輛,攜資五千,兩夫挽載以行。

    至新鄭,兩夫往市飲食,張守資獨卧車中。

    有某甲過,睨之,見旁無人,奪資去。

    張不能禦,力疾起,遙尾綴之,入一村中;又從之,入一門内。

    張不敢入,但自短垣窺觇之。

    甲釋所負,回首見窺者,怒執為賊,縛見石公,因言情狀。

    問張,備述其冤。

    公以無質實,叱去之。

    二人下,皆以官無皂白。

    公置若不聞。

     頗憶甲久有逋賦,遣役嚴追之。

    逾日即以銀三兩投納。

    石公問金所自來,甲雲:“質衣鬻物。

    ”皆指名以實之。

    石公遣役令視納稅人,有與甲同村者否。

    适甲鄰人在,喚入問之:“汝既為某甲近鄰,金所從來。

    爾當知之。

    ”鄰曰:“不知。

    ”公曰:“鄰家不知,其來暧昧。

    ”甲懼,顧鄰曰:“我質某物、鬻某器,汝豈不知?”鄰急曰:“然,固有之矣。

    ”公怒曰:“爾必與甲同盜,非刑詢不可!”命取梏械。

    鄰人懼曰:“吾以鄰故,不敢招怨;今刑及己身,何諱乎,彼實劫張某錢所市也。

    ”遂釋之。

    時張以喪資未歸,乃責甲押償之。

    此亦見石之能實心為政也。

     異史氏曰:“石公為諸生時,恂恂雅饬,意其人翰苑則優,簿書則诎。

    乃一行作吏,神君之名,噪于河朔。

    誰謂文章無經濟哉!故志之以風有位者。

    ” 譯文  長山縣石宗玉,是個進士出身,在新鄭縣當縣令。

    有一個遠客張某人,在外經商,因生了病,既不能步行,又不能騎馬,便雇了一輛人力車回家。

    身上帶着做買賣賺的五千貫錢。

    由兩個車夫載着他在路上走。

     到了新鄭縣城,兩個車夫把車子放在路邊,去買東西吃,張某自己一人守着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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