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雲龍團夥覆滅後,公安人員清理玫瑰山莊的物品時,在一個打開的保險櫃中發現一把五四手槍,公安人員一下子就看出這把手槍和他們配備的手槍型号一樣。
核對手槍編号,竟然是頭年春上被槍殺的市公安局副長駱遠征的手槍。
後來做彈道擦痕測試也證實了這一點。
駱遠征就是被這把屬于他的手槍打死的。
去年6月市中院以“事實清楚,本人供認不諱”為依據判處馬啟明死刑,馬啟明上訴至省高院,省高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原法院重審。
半年後,市中院再次做出同樣的判決,馬啟明又上訴至省高院,省高院以和上次同樣的理由發回原法院重審。
市中院經過認真研究,最後決定接受省高院建議,改判馬啟明死緩。
馬啟明又上訴至省高院,被駁回。
市中院判決随即生效。
省高院第二次發回重審時仍在強調物證,即要找回那殺人的手槍。
現在兇器找到了,但似乎與市中院所認定的“兇手”馬啟明無關。
審訊中有不少黑幫成員稱雷雲龍曾在去年的“饕餮之夜”吹噓過駱遠征和林岚是他所殺。
他的原話是這樣的:“不要怕手上沾血,手上沾的血越多,你就越強大;我殺人無數,你們誰都沒我殺人多,所以你們要聽我的……駱遠征,你們知道吧,他是市公安局副局長,夠厲害吧,還不是被我給殺了嗎?還有和他在一起的那個騷貨,這兩個人都是我殺的,誰把我怎麼樣了?”
看來馬啟明案是一樁冤案。
馬啟明的律師名叫耕雲,關于他的名字還有一個典故。
剛入大學時,老師點到他的名時,和他開玩笑道:“你的名字叫耕雲,耕了雲,你準備種什麼呢?”
他理直氣壯地說:“種公正和正義,老師。
”
“我以為要種星星呢。
”
“老師,那是詩人的想法。
”他不知道這個年輕教師正是一名詩人,所以有些冒犯。
但老師并未怪罪,還表揚了他,說他隻要抱定這樣的宗旨必能成為一個好律師:“把每一次成功的辯護比作一顆星星,今後你就會感到天空越來越燦爛。
”
在大學時耕雲立志向丹諾學習,決心成為一名偉大的律師;可是剛踏上社會,就到處碰壁,屢辯屢敗,屢敗屢辯。
盡管如此,他不改初衷,仍然堅持為“公正和正義”而戰。
當初,許多律師都不願接手馬啟明案子,原因不單單是他們認為刑事案件沒油水,更主要的是他們不想得罪檢察院,以前他們吃過這方面的苦頭,如今長記性了。
耕雲與他的那些很會賺錢的同行截然相反,越是棘手的案子他越是有興趣,為此他多次莫名其妙地被檢察院傳喚。
馬啟明的案子是他主動要求當辯護律師的。
他堅信馬啟明無罪,他說傻瓜都能看出來馬啟明是無辜的。
可是第一次判決給了他當頭一棒。
并非他的辯護失敗了,而是他的辯護根本就沒被法官聽進去,或者說法官根本就沒打算聽他說什麼。
針對公訴人的指控,他為馬啟明做了無罪辯護,其依據是:
一、馬啟明沒有作案動機。
公訴人稱馬啟明發現妻子奸情後蓄意殺人報複,依據的隻是馬啟明的口供,而口供是靠刑訊逼供取得的,不能采信。
事實上馬啟明夫妻關系一向很好(有多份證言),案發前他并沒發現妻子紅杏出牆,即使發現了他也不會采取過激的措施,這從他在案發後的表現就不難看出來。
二、馬啟明沒有作案時間。
案發時,馬啟明正在派出所,他還和副所長一起去“老王家”喝牛肉湯(有證人、證言)。
三、沒有關鍵的物證。
那把行兇的手槍一直沒有找到,按照常理,當事人一旦“供認不諱”,不大可能在是否提供兇器藏匿位置這樣的細節上“頑抗到底”,惟一合理的解釋是當事人根本不是兇手,他怎麼可能有“兇器”呢?即便他是魔術師,他也變不出真正的兇器來。
至于當事人供述他把手槍扔進了江裡,純粹是胡亂應付。
在當事人做此供述之前,當事人曾有過13次供述,每次位置都不一樣,公安人員曾帶着當事人去搜查過幾個地方(有證言),結果如何呢?
四、馬啟明行兇從邏輯上說不過去。
假設馬啟明像公訴人所說的那樣蓄意殺害妻子和駱遠征,那麼他一定會做一番精心準備。
他不會使用自己的手槍,這毫無疑問,因為這樣很容易被發現,但這不等于說他事前一定知道他能奪取駱遠征的手槍,并用這把手槍殺死駱遠征和妻子。
那麼他是如何“精心準備”的呢?
判決是殘酷的,也是最嚴厲的。
他的辯護沒有被法官理睬,就這麼回事。
盡管每一個旁聽者都贊賞他的辯護,并且幾次為他鼓掌,但毫無用處,判決是由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