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付。
此制一行,差止姦罔。
詔從之。
同又奏曰:
臣頃奏以黃素為勳,〔二〕具注官名、戶屬及吏部換勳之法,事目三條,已蒙旨許。
臣伏思黃素勳簿,政可粗止姦偽,然在軍虛詐,猶未可盡。
請自今在軍閱簿之日,行臺、軍司、監軍、都督各明立文按,處處記之。
斬首成一階已上,即令給券。
一紙之上,當中大書起行臺、統軍位號,勳人甲乙。
斬三賊及被傷成階已上,亦具書於券。
各盡一行,當行豎裂。
其券前後皆起年號日月,破某處陳,某官某勳,印記為驗。
一支付勳人,一支付行臺。
記至京,即送門下,別函守錄。
又自遷都以來,戎車屢捷,所以征勳轉多,敘不可盡者,良由歲久生姦,積年長偽,巧吏階緣,偷增遂甚。
請自今為始,諸有勳簿已經奏賞者,即廣下遠近,雲某處勳判,鹹令知聞。
立格酬敘,以三年為斷。
其職人及出身,限內悉令銓除;實官及外號,隨才加授。
庶使酬勤者速申,立功者勸,事不經久,僥倖易息。
或遭窮難,州無中正者,不在此限。
又勳簿之法,征還之日即應申送。
頃來行臺、督將,至京始造,或一年二歲方上勳書。
姦偽之原,實自由此。
於今以後,軍還之日便通勳簿,不聽隔月。
詔復依行。
元叉之廢靈太後也,相州刺史、中山王熙起兵於鄴。
熙敗,以同為持節、兼黃門侍郎、慰勞使,乃就州刑熙。
還授平東將軍,正黃門,營明堂副將。
尋加撫軍將軍、光祿大夫、本州大中正。
同善事在位,為叉所親,戮熙之日,深窮黨與,以希叉旨,論者非之。
又給同羽林二十人以自防衛。
同兄琇,少多大言,常雲「公侯可緻」。
至此始為都水使者。
同啟求回身二階以加琇,琇遂除安州刺史。
論者稱之。
營州城民就德興謀反,除同度支尚書,黃門如故,持節使營州慰勞,聽以便宜從事。
同頻遣使人,皆為賊害,乃遣賊家口三十人并免家奴為良,齎書諭德興,德興乃降。
安輯其民而還。
德興復反,詔同以本將軍為幽州刺史,兼尚書行臺慰勞之。
同慮德興難信,勒眾而往,為德興所擊,大敗而還。
靈太後反政,以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