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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書卷一百八之三 禮志四之三第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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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姓,遷主安廟。

    神部尚書王諶既是庶姓,不宜參豫。

    臣昔以皇室宗屬,遷世祖之主。

    先朝舊式,不敢不聞。

    」詔曰:「具聞所奏,尋惟平日,倍增痛絕。

    今遵述先旨,營建寢廟,既而粗就。

    先王制禮,職司有分。

    移廟之日,遷奉神主,皆太尉之事,朕亦親自行事,不得越局,專委大姓。

    王諶所司,惟贊闆而已。

    時運流速,奄及縞制,復不得哀哭於明堂,後當親拜山陵,寫洩哀慕。

    」 是年,高麗王死,十二月詔曰:「高麗王璉守蕃東隅,累朝貢職,年踰期頤,勤德彌著。

    今既不幸,其赴使垂至,將為之舉哀。

    而古者同姓哭廟,異姓隨其方,皆有服制。

    今既久廢,不可卒為之衰,且欲素委貌、白布深衣,於城東為盡一哀,以見其使也。

    朕雖不嘗識此人,甚悼惜之。

    有司可申敕備辦。

    」事如別儀。

     十六年九月辛未,高祖哭於文明太後陵左,終日不絕聲,幕越席為次,侍臣侍哭。

    壬申,高祖以忌日哭於陵左,哀至則哭,侍哭如昨。

    帝二日不禦膳。

    癸酉,朝中夕三時,哭拜於陵前。

    夜宿監玄殿,是夜徹次。

    甲戌,帝拜哭辭陵,還永樂宮。

     十九年,太師馮熙薨,有數子尚幼。

    議者以為童子之節,事降成人,謂為衰而不裳,免而不絰,又無腰麻繆垂,唯有絞帶。

    時博士孫惠蔚上書言:「臣雖識謝古人,然微涉傳記。

    近取諸身,遠取諸禮,驗情以求理,尋理以推制。

    竊謂童子在幼之儀,居喪之節,冠杖之制,有降成人。

    衰麻之服,略為不異。

    以玉藻二簡,微足明之,曰:童子之節,錦紳并紐。

    錦紳即大帶,〔四〕既有佩觿之革,又有錦紐之紳。

    此明童子雖幼,已備二帶。

    以兇類吉,則腰絰存焉。

    又曰:童子無緦服。

    鄭注曰:『雖不服緦,猶免深衣。

    』是許其有裳,但不殊上下。

    又深衣之制,長幼俱服。

    童子為服之緦,猶免深衣,況居有服之斬,而反無裳乎?臣又聞先師舊說,童子常服類深衣,衰裳所施,理或取象。

    但典無成言,故未敢孤斷。

    又曰:聽事則不麻。

    則知不聽事麻矣。

    故注曰:『無麻往給事。

    』此明族人之喪,童子有事,貫絰帶麻,執事不易,故暫聽去之,以便其使。

    往則不麻,不往則絰。

    如使童子本自無麻,禮腰、首,聽與不聽,俱闕兩絰,唯舉無麻,足明不備,豈得言聽事則不麻乎?以此論之,有絰明矣。

    且童子不杖不廬之節,理儉於責;〔五〕不裳不絰之制,未睹其說。

    又臣竊解童子不衣裳之記,是有間之言。

    〔六〕將謂童子時甫稚齡,未就外傅,出則不交族人,內則事殊長者,餕旨父母之前,往來慈乳之手,故許其無裳,以便易之。

    若在志學之後,將冠之初,年居二九,質並成人,受道成均之學,釋菜上庠之內,將命孔氏之門,執燭曾參之室,而唯有掩身之衣,無蔽下之裳,臣愚未之安矣。

    又女子未許嫁,二十則笄,觀祭祀,納酒漿,助奠廟堂之中,視禮至敬之處,其於婉容之服,寧無其備。

    以此推之,則男女雖幼,理應有裳。

    但男女未冠,禮謝三加,女子未出,衣殊狄褖。

    無名之服,禮文罕見。

    童子雖不當室,苟以成人之心,則許其人服緦之絰。

    輕猶有絰,斬重無麻,是為與輕而奪重,非禮之意,此臣之所以深疑也。

    又衰傍有衽,以掩裳際,如使無裳,衽便徒設,若復去衽,衰又不備。

    設有齊斬之故,而便成童男女唯服無衽之衰,去其裳絰,此必識禮之所不行,亦以明矣。

    若不行於己,而立制於人,是為違制以為法,從制以誤人。

    恕禮而行,理將異此。

    」詔從其議。

     校勘記 〔一〕 百禮鹹畢 百衲本「百禮」二字空二格,南本已下諸本並注「闕二字」,今據通典卷八0總論喪期後魏條補。

     〔二〕 筮日求吉 諸本作「筮曰永吉」,通鑑卷一三七.四三一三頁如上摘句。

    按上雲「有司上言,求蔔祥日」,知通鑑是,今據改。

     〔三〕 有司陽祥服如前 按「陽」字不可解,上雲「監禦令陳服笥於廟陛南」,此雲「如前」,疑「陽」乃「陳」之訛。

     〔四〕 錦紳并紐錦紳即大帶 諸本「紐」作「細」,下「錦紳」無「紳」字。

    冊府卷五八0.六九五六頁如上摘句。

    按禮記玉藻本文作紐,正義謂「絇,帶之紐」,「細」字無義,今據改。

    又「錦紳」連文,「錦」不得雲「即大帶」,今據補。

     〔五〕 且童子不杖不廬之節理儉於責 諸本「責」下旁注「疑」字。

    按童子不杖、不廬見禮記雜記下,注雲:「未成人者,不能備禮也。

    」這裏是說童子不杖不廬的禮節,於理不該苛責。

    並無可疑,今刪。

     〔六〕 是有間之言 諸本「間」訛「聞」,不可通,今據冊府卷五八0.六九五六頁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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