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弱相兼,務令得所。
且十一之稅,自古及今,取輒以次,所濟為廣。
自爾霑洽,遠近齊平,公私兩宜,儲益不少。
及鼓吹主簿王後興等詞稱請供百官食鹽二萬斛之外,歲求輸馬千匹、牛五百頭。
以此而推,非可稍計。
後中尉甄琛啟求罷禁,被敕付議。
尚書執奏,稱琛啟坐談則理高,行之則事闕,請依常禁為允。
詔依琛計。
乃為繞池之民尉保光等擅自固護,語其障禁,倍於官司,取與自由,貴賤任口。
若無大宥,罪合推斷。
詳度二三,深乖王法。
臣等商量,請依先朝之詔,禁之為便。
防姦息暴,斷遣輕重,亦準前旨。
所置監司,一同往式。
」於是復置監官以監檢焉。
其後更罷更立,以至於永熙。
自遷鄴後,於滄、瀛、幽、青四州之境,傍海煮鹽。
滄州置竈一千四百八十四,瀛州置竈四百五十二,幽州置竈一百八十,青州置竈五百四十六,又於邯鄲置竈四,計終歲合收鹽二十萬九千七百二斛四升。
軍國所資,得以周贍矣。
魏初至於太和,錢貨無所周流,高祖始詔天下用錢焉。
十九年,冶鑄粗備,文曰「太和五銖」,詔京師及諸州鎮皆通行之。
內外百官祿皆準絹給錢,絹匹為錢二百。
在所遣錢工備爐冶,民有欲鑄,聽就鑄之,銅必精練,無所和雜。
世宗永平三年冬,又鑄五銖錢。
肅宗初,京師及諸州鎮或鑄或否,或有止用古錢,不行新鑄,緻商貨不通,貿遷頗隔。
熙平初,尚書令、任城王澄上言:「臣聞洪範八政,貨居二焉。
易稱:『天地之大德曰生,聖人之大寶曰位,何以守位曰仁,何以聚人曰財。
』財者,帝王所以聚人守位,成養群生,奉順天德,治國安民之本也。
夏殷之政,九州貢金,以定五品。
周仍其舊。
太公立九府之法,於是圜貨始行,〔一八〕定銖兩之楷。
齊桓循用,以霸諸侯。
降及秦始、漢文,遂有輕重之異。
吳濞、鄧通之錢,收利遍於天下,河南之地,猶甚多焉。
逮于孝武,乃更造五銖,其中毀鑄,隨利改易,故使錢有小大之品。
竊尋太和之錢,高祖留心創制,後與五銖並行,此乃不刊之式。
但臣竊聞之,君子行禮,不求變俗,因其所宜,順而緻用。
『太和五銖』雖利於京邑之肆,而不入徐揚之市。
土貨既殊,貿鬻亦異,便於荊郢之邦者,則礙於兗豫之域。
緻使貧民有重困之切,王道貽隔化之訟。
去永平三年,都座奏斷天下用錢不依準式者,時被敕雲:『不行之錢,雖有常禁,其先用之處,權可聽行,至年末悉令斷之。
』延昌二年,徐州民儉,刺史啟奏求行土錢,旨聽權依舊用。
謹尋不行之錢,律有明式,指謂雞眼、〔一九〕鐶鑿,更無餘禁。
計河南諸州,今所行者,悉非制限。
昔來繩禁,愚竊惑焉。
又河北州鎮,既無新造五銖,設有舊者,而復禁斷,並不得行,專以單絲之縑,疏縷之布,狹幅促度,不中常式,裂匹為尺,以濟有無。
至今徒成杼軸之勞,〔二0〕不免飢寒之苦,良由分截布帛,壅塞錢貨。
實非救恤凍餒,子育黎元。
謹惟自古以來,錢品不一,前後累代,易變無常。
且錢之為名,欲泉流不已。
愚意謂今之太和與新鑄五銖,及諸古錢方俗所便用者,雖有大小之異,並得通行。
貴賤之差,自依鄉價。
庶貨環海內,公私無壅。
其不行之錢,及盜鑄毀大為小,巧偽不如法者,據律罪之。
」詔曰:「錢行已久,今東尚有事,〔二一〕且依舊用。
」
澄又奏:「臣猥屬樞衡,庶罄心力,常願貨物均通,書軌一範。
謹詳周禮,外府掌邦布之入出。
布猶泉也,其藏曰泉,其流曰布。
然則錢之興也始於一品,欲令世匠均同,圜流無極。
爰暨周景,降逮亡新,易鑄相尋,參差百品,遂令接境乖商,連邦隔貿。
〔二二〕臣比奏求宣下海內,依式行錢。
登被旨敕,『錢行已久,且可依舊』。
謹重參量,以為『太和五銖』乃大魏之通貨,不朽之恒模,寧可專貿於京邑,不行於天下!但今戎馬在郊,江疆未一,東南之州,依舊為便。
至於京西、京北域內州鎮未用錢處,行之則不足為難,塞之則有乖通典。
何者?布帛不可尺寸而裂,五穀則有負檐之難,錢之為用,貫繈相屬,不假鬥斛之器,不勞秤尺之平,濟世之宜,謂為深允。
請並下諸方州鎮,其太和及新鑄五銖并古錢內外全好者,不限大小,悉聽行之。
雞眼、鐶鑿,依律而禁。
河南州鎮先用錢者,既聽依舊,不在斷限。
唯太和、五銖二錢得用公造新者,其餘雜種,一用古錢,生新之類,普同禁約。
諸方之錢,通用京師,其聽依舊之處,與太和錢及新造五銖並行,若盜鑄者罪重常憲。
既欲均齊物品,廛井斯和,若不繩以嚴法,無以肅茲違犯。
符旨一宣,仍不遵用者,刺史守令依律治罪。
」詔從之。
而河北諸州,舊少錢貨,猶以他物交易,錢略不入市也。
二年冬,尚書崔亮奏:「恒農郡銅青谷有銅礦,計一鬥得銅五兩四銖;葦池谷礦,計一鬥得銅五兩;鸞帳山礦,計一鬥得銅四兩;河內郡王屋山礦,計一鬥得銅八兩;南青州苑燭山、齊州商山並是往昔銅官,舊跡見在。
謹按鑄錢方興,用銅處廣,既有冶利,並宜開鑄。
」詔從之。
自後所行之錢,民多私鑄,稍就小薄,價用彌賤。
建義初,重盜鑄之禁,開糾賞之格。
至永安二年秋,詔更改鑄,文曰「永安五銖」,官自立爐,起自九月至三年正月而止。
官欲貴錢,乃出藏絹,分遣使人於二市賣之,〔二三〕絹匹止錢二百,而私市者猶三百。
利之所在,盜鑄彌眾,巧偽既多,輕重非一,四方州鎮,用各不同。
遷鄴之後,輕濫尤多。
武定初,齊文襄王奏革其弊。
於是詔遣使人詣諸州鎮,收銅及錢,悉更改鑄,其文仍舊。
然姦僥之徒,越法趨利,未幾之間,漸復細薄。
六年,文襄王以錢文五銖,名須稱實,宜稱錢一文重五銖者,聽入市用。
計百錢重一斤四兩二十銖,自餘皆準此為數。
其京邑二市、天下州鎮郡縣之市,各置二稱,懸於市門,私民所用之稱,皆準市稱以定輕重。
凡有私鑄,悉不禁斷,但重五銖,然後聽用。
若入市之錢,重不五銖,或雖重五銖而多雜鉛鑞,並不聽用。
若有輒以小薄雜錢入市,有人糾獲,其錢悉入告者。
其小薄之錢,若即禁斷,恐人交乏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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