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部
【國初用法嚴】洪武九年丙辰,營謹身殿,誤奏“中等匠作”為“上等”,上怒,命悉棄市,不許覆奏。
時工部尚書薛祥極谏,上乃命用腐刑。
祥又奏曰:“若是則千人皆成廢人矣,莫若杖而複之。
”始可其請。
此猶工匠也。
至十五年,上罪通政使曾秉政賣四歲幼女回鄉,不能為人之父,命閹之,則極刑及于大臣矣,然猶賜敕而遣之。
太祖晚年垂訓,又雲:“子孫做皇帝,不許用劓、剕、閹、割等刑。
敢有請用者,将本人淩遲,全家處死。
”其為禁更厲,所謂刑罰世輕世重也。
然至宣帝時尚用腐刑,即士人往往罹之。
正統初年,靖遠伯王骥征麓川,擅閹幼童,見之彈章,上貸不問。
至天順二年七月,命宮鹽徒四十四名,則似乎淫刑。
然自此後,不聞此刑及士大夫矣。
【籍沒奸黨】永樂初,逮至嘉興知縣李鑒,鑒言“臣誠有罪,幸陛下矜恕。
”上問何罪。
左都禦史陳瑛言:“鑒受命籍奸黨姚瑄,瑄弟亨當連坐,而鑒不籍亨。
”鑒言:“初奉都察院文止瑄,未有亨姓名。
”上曰:“罪至于籍不輕矣,雖當連坐而不籍,亦慎重之意。
知縣無罪,其釋之。
”鑒為吾邑令,治狀不知雲何,但姚氏被其厚恩,幾以身殉之,賴上聖明得免。
蓋瑛之虐焰已布聞,上亦稍厭之矣。
至永樂七年,新進士王彥,自陳家與奸惡外親有連,“今聞朝廷已下本貫籍臣家,臣雖中進士,實罪人,應就系。
”上曰:“學至中進士,亦成材矣。
有罪能自陳可矜,并其家宥之。
”至十年,浙江送至奸惡鄭公智外親宋濂之孫,請如法罪之。
上曰:“濂儒者。
事皇考于開創有勞,其孫子雖奸惡之親,念濂當宥,可遣歸。
”是時上心已悟奸黨株連之濫,俱出陳瑛羅織,瑛旋以罪誅死,故解網之仁如此。
李鑒旋召入為禦史。
其冒重辟救無辜,直當于古人求之,吾邑宜屍而祝之者。
永樂初,發教坊及浣衣局,配象奴,送軍營奸宿者,多黃子澄、練子甯、方孝孺、齊泰、卓敬親屬,而其他奸惡則稍輕矣。
其逢迎上意,俱陳瑛一人,即赤族不枉也。
【熱審之始】今制遇暑月,則刑部請上命,審情罪之輕者釋之,稍重減等,恐獄狹人衆以緻疫。
此實本朝聖政,前代未有。
文皇之初,其時止蘇輕罪,或出獄聽候而已。
至宣德二年七月,上谕三法司:“今盛暑,朕與卿等深居靜處,猶覺可畏。
罪囚郁蒸煩悶,安得無病?宜為檢看,即具所犯來奏,勿得久淹。
”三法司刑部尚書金純等,上奏疏決,上閱之,凡決遣二千四百六十五人。
三年五月,尚書金純以疾在告,上令太醫往視藥。
時上以天氣炎熱,敕法司疏決滞囚。
純不加意,屢從朝貴宴飲。
上聞之怒,下純錦衣獄治之。
上乃親閱獄囚,決遣五百七人,然猶間歲一行。
至孝宗登極。
始令遇夏月凡監犯可矜疑者,俱上聞減等,或竟釋放。
歲歲行之,自是熱審為故事,聖人如天之澤遠矣。
按《會典》載永樂以來,熱審但用三法司官,至正統末年,始以大榼一人會審。
又至成化間,定五年一大恤,命司禮掌印,内臣主之。
出則張蓋列騎,正坐于棘寺堂,秋卿以下俱列侍,遂循行不改,以至于今。
又據王弇州所紀,以為始于英宗朝,遣司禮太監金英是矣。
但英之遣熱審,在正統十四年,此見之《實錄》者,與《會典》所記正合,其說似無可疑。
惟《王毅愍傳》雲:“正統六年,命大榼興安,同王文審重囚。
”則不始于十四年,并不始于金英矣。
先朝典制俱付之傳疑,非史官之責欤?
【罪臣家口異法】叛臣妻女賜勳臣,此國初例,至今行之。
若永樂初,将奸黨方、黃諸臣妻子,配象奴,發教坊司,發浣衣局,此文皇特典,非律令所有也。
至正統十一年,大理寺丞羅绮以事忤王振,及振所寵任錦衣馬順,至籍沒其家,绮充遼東廣甯軍,将家口付浣衣局。
後雖赦還,亦慘辱極矣。
天順初元,于謙愛将都督範廣,為曹石羅織死,至以其家小賜降虜,然皆為權臣所陷也。
成化間,福建指揮楊華,故相楊文敏(榮)孫也,以殺人逮至京伏法矣。
其妾因逃,捕發浣衣局,則亦以奸黨法處之。
然華之罪止一身,榮之功可宥十世,何至罹此慘禍哉?弘治以來,此等事不複聞矣。
正統十四年五月,禦史柳華,以福建捕賊時,編夫民為甲,制兵器自衛,緻反賊鄧發七因以為亂,上命籍其家。
華因服毒死,其妻子俱送浣衣局,男子盡充供鐵嶺軍。
是時王振肆惡,諸淫刑類此者多。
【國學儒臣荷校】正統中,李忠文公(時勉)以祭酒被三木,天下恨王振之兇暴肆橫,人士至今切齒。
然而忠文亦微有可議處。
先是,正統七年,國子監丞汪賓,以貪暴被枷于監門之首,賓求諸僚申救,忠文怒其入疏,發賓在任。
同前祭酒貝泰不法,有玷師儒,且自請向來失糾之罪。
上下其章,賓竟坐戍威還衛。
按賓官雖卑,亦儒臣也,貝泰又其前任同寅,豈可于兩人得罪之後,複加下石?當賓荷校,王振竊柄已久,則此舉必當谏止,乃以白簡助其焰,未一年而身亦撄此罰矣。
豈真出爾反爾哉?
【法外用刑】列聖以來,恪守太祖定制,無用刑于律所不載者。
惟天順元年正月,英宗複辟,刑官奏于謙等罪惡情由。
越二日,得旨雲:“于謙、王文、舒良、王誠、張永、王勤本當淩遲處死,從輕決了,去其手足罷;家下人口充軍,妻小免為奴,家财入官。
陳循、江淵、俞士悅、項文曜免死,發口外永遠充軍,家小随住。
蕭鎡、商辂、王偉、古镛、丁澄俱發為民。
”蓋廷議于、王等六人謀反淩遲,循等九人知反故縱,皆斬,故皆下一等。
今史抹卻謙等去手足不書,意者慮為先帝新政累,故削之耶,但極刑寸磔則有之,無斷絕手足者,或覆奏時,上又除手足之條。
此說近之。
武宗朝,剝流賊皮以飾馬镫,出入必乘踏之,谏者以太祖有曆禁為言,而上不顧也。
太祖開國時,亦有贓官剝皮囊草之令。
遭此刑者,即于所治之地,留貯其皮,以示繼至之官,聞今郡縣庫中尚有之,而内官娶婦者亦用此刑。
末年悉除此等嚴法,且訓戒後聖,其詞危切,況臣下乎?嘉靖間,新城知縣吳瑗,誤聽一後妻訴子不孝,命支解之,為都禦史金清所劾,且言此子非不孝者。
上怒,杖一百,戍邊邑。
令寸磔無罪人,竟不償死,此是何法?
【朝審主筆】谳獄專屬刑部,惟朝審則上請,例以吏部尚書主筆,所謂冢宰無所不統,最為近古。
至五年大審,遣大榼一人莅之,則巍然正坐,而刑官夾侍左右,殊令人短氣。
今人皆謂起于成化十七年四月遣太監懷恩。
及閱故相《王毅愍(文)
傳》,則正統六年辛酉,命中貴興安審錄兩法司罪囚,文時為大理卿,于招情矜疑者悉能背誦,興安歎服。
則似不始于成化。
又景泰六年乙亥二月,帝命太監王成,會三法司及刑科審錄在京刑獄,及南京各省皆然。
按是年既非丙辛大恤之年,且二月又非熱審之候,而以内官率刑官從事,蓋又屬創舉。
而中涓預聞诏獄,已非一日矣。
【三楊子孫】楊文貞(士奇)之子稷,淫惡殺人,坐斬瘐死錦衣獄,人知之矣。
楊文敏(榮)之子恭,以尚寶司丞居家,與人争産,法司論杖為民,遇赦求複職,而英宗不許;其孫泰為建甯衛指揮,與子華殺人,為西廠汪直所發,坐斬籍沒。
楊文定之孫尚寶丞壽,毆死家奴,其奴乃宗室賜其祖溥者。
事覺,刑部尚書俞士悅言:“壽罪雖律當徒,然奴由恩賜,又祖所愛,今壽殺之,有虧忠孝,請勿以常律論。
”賴大理卿蕭維桢争之得免。
然則三楊後人,俱不能承堂構矣。
甯特杜荷房遣愛為千古所慨耶!
胡廣之子種,亦坐殺人抵罪。
【遣使審恤之始】刑部、大理寺及都察院,遣其屬分谳天下獄囚,其事起于正統年間,然而時舉時辍。
至成化元年十一月,南京戶部左侍郎陳翼,因災異陳言,請如英廟時,遣刑部審錄省直重犯,寬恤以召和氣。
時廖恭敏(莊)為刑部左侍郎,以歲儉民貧,差官不無擾民,但令撫及按察司,自清刑獄,其遣官俟豐年再議。
時大司寇為陸瑜,以恭敏為先朝重望直臣,不能奪也。
至四年又奏行之,然但及兩直隸耳。
又至成化八年壬辰,始命刑部差郎中、大理寺差寺正,各奉敕往兩直各布政司,遇重辟可矜者,奏請寬貸,于是五年一恤刑之差遂定。
時陸瑜尚長秋官也,其用丙、辛年,不知始于何時,說者謂取金火明烈之象,亦不知何據?今恤刑年分,則三法司重囚,俱奉旨命大榼一人捧敕莅事,一如熱審之例,真敝規也。
按陳翼此疏,造福狴犴不淺,何以當年寝閣不行?然其說格于一時,終為後世永制。
仁人之言,其利溥哉!恭敏自是鐵漢,此舉似太刻礉,次年亦殁于位矣。
凡内臣曾奉命審錄者,其墓舍辄畫壁寫像于南面,法司堂官隅侍,禦史與曹郎引囚聽命于下,以為榮觀。
【恤刑】五年一恤刑,此成化以後成例,事體最重。
往年多選刑部年深正郎有聲者應其選,蓋出使時,得與各省撫台講敵禮。
其所開釋者,谳時即剖長枷,以俟上命釋放,爰書一出,撫按不得撓其權,嘉隆間尚然。
近年始有以副郎奉使者,如吾鄉孫雲衢(成泰)憲副其一也。
初至江西,多所減貸,時按台憎其太縱,遇一二稍未當者,于谳牍上峻語駁之,且雲:“仍一面知會恤刑官備照。
”孫怒,上疏以故事争之,時論多不直按臣。
次年畢事,升江西饒州知府,時直指尚在事,孫又疏引嫌控辭,得改福建之邵武。
今此差一聽司官以情請乞,其資俸應得與否,堂官不複問。
至有主事入部二三月,即銜命稱恤使而出矣。
舊例:境内各知府俱稱屬,手闆素服,庭參惟免跪禮,府同知以下,一切庭趨折腰。
至是亦不肯盡執舊禮,遂至彼此争诟。
其所矜宥者,亦不盡如所拟,僅得稍及寬政而已。
蓋新進書生,既未谙城旦家言,不無任意高下,老吏輩反得以深文譏切之也。
此差一出二三年,凡嗜進圖改他曹者,往往不願就,以故堂官反謂恬退無競,乞此冷差,欣然允之。
至覆盆之平反幾何,不置诘久矣。
【吏役參東廠法司】孝宗時号為極治,盡厘成化積蠹,廠衛不複敢恣。
然其時亦有弊政不減今日者。
先是彭城衛千戶吳能,有女名滿倉兒,托張媪鬻之,媪私售之樂戶,亦張姓,而詭雲周宦後,張攜至臨清,轉售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