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叔母北海王妃劉氏薨,司徒、平原郡開國公高肇兄子太子洗馬員外亡,〔一0〕並上言,未知出入猶作鼓吹不,請下禮官議決。
太學博士封祖冑議:「喪大記雲:期九月之喪,既葬飲酒食肉,不與人樂之;五月三月之喪,比葬,飲酒食肉,不與人樂之;世叔母、故主、宗子,直雲飲酒食肉,不言不與人樂之。
鄭玄雲:『義服恩輕。
』以此推之,明義服葬容有樂理。
又禮:『大功言而不議,小功議而不及樂。
』言論之間,尚自不及,其於聲作,明不得也。
雖復功緦,〔一一〕樂在宜止。
」四門博士蔣雅哲議:「凡三司之尊,開國之重,其於王服,皆有厭絕。
若尊同體敵,雖疏尚宜徹樂。
如或不同,子姓之喪非嫡者,既殯之後,義不闕樂。
」國子助教韓神固議:「夫羽旄可以展耳目之適,〔一二〕絲竹可以肆遊宴之娛,故於樂貴縣,有哀則廢。
至若德儉如禮,升降有數,文物昭旂旗之明,錫鸞為行動之響,〔鳴鐃以警眾,聲笳以清路者,所以辨等〕列,明貴賤,〔一三〕非措哀樂於其間矣。
謂威儀鼓吹依舊為允。
」
兼儀曹郎中房景先駁曰:「案祖冑議以功緦有喪,鼓吹不作;雅哲議齊衰卒哭,簫管必陳,準之輕重,理用未安。
聖人推情以制服,據服以副心,何容拜虞生之奠於神宮,襲衰麻而奏樂。
大燧一移,哀情頓盡,反心以求,豈制禮之意也。
就如所言,義服恩輕,既虞而樂,正服一期,何以為斷?或義服尊,正服卑,如此之比,復何品節?雅哲所議,公子之喪非嫡者,既殯之後,義不闕樂。
案古雖有尊降,不見作樂之文,未詳此據,竟在何典?然君之於臣,本無服體,但恩誠相感,緻存隱惻。
是以仲遂卒垂,笙籥不入;智悼在殯,杜蕢明言。
豈大倫之痛,既殯而樂乎?又神固等所議,以為笳鼓不在樂限,鳴鐃以警眾,聲笳而清路者,所以辨等列,明貴賤耳,雖居哀恤,施而不廢。
粗而言之,似如可通,考諸正典,未為符合。
案詩雲『鍾鼓既設』,『鼓鍾伐鼛』,又雲『於論鼓鍾,於樂辟雍』。
言則相連,豈非樂乎?八音之數,本無笳名,推而類之,簫管之比,豈可以名稱小殊,而不為樂。
若以王公位重,威飾宜崇,鼓吹公給,不可私辭者,魏絳和戎,受金石之賞,鍾公勳茂,蒙五熟之賜;若審功膺賞,君命必行,豈可陳嘉牢於齊殯之時,擊鍾磬於疑祔之後?〔一四〕尋究二三,未有依據。
國子職兼文學,令問所歸,宜明據典謨,曲盡斟酌,率由必衷,以辨深惑。
何容總議並申,無所析剖,更詳得失,據典正議。
」
祕書監、國子祭酒孫惠蔚,太學博士封祖冑等重議:「司空體服衰麻,心懷慘切,其於聲樂,本無作理,但以鼓吹公儀,緻有疑論耳。
案鼓吹之制,蓋古之軍聲,獻捷之樂,不常用也。
有重位茂勳,乃得備作。
方之金石,準之管絃,其為音奏,雖曰小殊,然其大體,與樂無異。
是以禮雲:『鼓無當於五聲,五聲不得不和。
』竊惟今者,加台司之儀,蓋欲兼廣威華,若有哀用之,無變於吉,便是一人之年,悲樂並用,求之禮情,於理未盡。
二公雖受之於公,用之非私,出入聲作,亦以娛己。
今既有喪,心不在樂,笳鼓之事,明非欲聞,其從寧戚之義,廢而勿作。
但禮崇公卿出入之儀,至有趨以采齊,行以肆夏,和鑾之聲,佩玉之飾者,所以顯槐鼎之至貴,彰宰輔之為重。
今二公地處尊親,儀殊百辟,鼓吹之用,無容全去。
禮有懸而不樂,今陳之以備威儀,不作以示哀痛。
述理節情,愚謂為允。
」詔曰:「可從國子後議。
」
清河王懌所生母羅太妃薨,表求申齊衰三年。
詔禮官博議。
侍中、中書監、太子少傅崔光議:「喪服大功章雲:公之庶昆弟為母。
傳曰:『先君餘尊之所厭,不得過大功。
』記:『公子為其母練冠麻衣縓緣,既葬除之。
』傳曰:『何以不在五服中也?君之〔所不服〕,〔一五〕子亦不敢服也。
』此皆謂公侯枝子,藉父兄以為稱,其母本妾,猶繫之於君,不得以子貴為夫人者也。
至如應、韓啟宇,厥母固自申內主之尊;凡、蔣別封,〔一六〕其親亦容盡君妣之重,若然,便所謂周公制禮而子姪共尊。
漢世諸王之國,稱太後,宮室百官,周制京邑,自當一傍天子之式,而不用公庶之軌。
魏氏已來,雖群臣稱微,然嘗得出臨民土,恐亦未必捨近行遠,服功衰與練麻也。
羅太妃居王母之尊二十許載,兩裔藩後,並建大邦,子孫盈第,臣吏滿國,堂堂列辟,禮樂備陳,吉慶兇哀宜稱情典。
則不應傍之公第,仍拘先厭。
愚謂可遠準春秋子貴之文,上祔周漢侯王之體,成母後之尊,蠲帝妾之賤,申疏喪之極慕,擬功練之輕悲。
誠如此:則三年之喪,無乖於自達;巨創之痛,有遂乎在中,寧成過哀,情禮俱允。
」時議者不同,詔服大功。
〔時又疑清河國官從服之制,太學博士李景林等二十一人議:「按禮文,君為母三年,臣從服期。
今司空自為先帝所〕厭,不得申其罔極。
依禮大功,據喪服厭降之例,並無從厭之文。
今太妃既捨六宮之稱,加太妃之號,為封君之母,尊崇一國。
臣下固宜服期,不得以王服厭屈,而更有降。
禮有從輕而重,義包於此。
」太學博士封偉伯等十人議:「案臣從君服,降君一等。
君為母三年,臣則期。
今司空以仰厭先帝,俯就大功,臣之從服,不容有過。
但禮文殘缺,制無正條,竊附情理,謂宜小功。
庶君臣之服,不失其序,升降之差,頗會禮意。
」清河國郎中令韓子熙議:
謹案喪服大功章雲:公之庶昆弟為其母妻。
傳曰:「何以大功?先君餘尊之所厭,不敢過大功也。
」夫以一國之貴,子猶見厭,況四海之尊,固無申理。
頃國王遭太妃憂,議者援引斯條,降王之服。
尋究義例,頗有一途。
但公之庶昆弟,或為士,或為大夫。
士之卑賤,不得仰匹親王,正以餘厭共同,可以奪情相擬。
然士非列土,無臣從服,今王有臣,復不得一準諸士矣。
議者仍令國臣從服以期,嚚昧所見,未曉高趣。
案不杖章雲:為君之父母、妻、長子、祖父母。
傳曰:「父母、長子,君服斬,妻則小君,父卒,然後為祖後者服斬。
」傳所以深釋父卒為祖服斬者,蓋恐君為祖期,臣亦同期也。
明臣之後期,〔一七〕由君服斬。
若由君服斬,然後期,則君服大功,安得亦期也?若依公之庶昆弟,不雲有臣從期。
若依為君之父母,則出應申三年。
此之二章,殊不相幹,引彼則須去此,引此則須去彼。
終不得兩服功期,渾雜一圖也。
議者見餘尊之厭不得過大功,則令王依庶昆弟;見不杖章有為君之父母,便令臣從服以期。
此乃據殘文,守一隅,恐非先聖之情,達禮之喪矣。
且從服之體,自有倫貫,雖秩微閽寺,位卑室老,未有君服細絰,裁踰三時,臣著疏衰,獨涉兩歲。
案禮,天子諸侯之大臣,唯服君之父母、妻、長子、祖父母,其餘不服也。
唯近臣閽寺,隨君而服耳。
若大夫之室老,君之所服,無所不從,而降一等。
此三條是從服之通旨,較然之明例。
雖近臣之賤,不過隨君之服,未有君輕而臣服重者也。
議者雲,禮有從輕而重,臣之從君,義包於此。
愚謂服問所雲「有從輕而重,公子之妻為其皇姑」,直是禮記之異,獨此一條耳。
何以知其然?案服問,經雲:「有從輕而重,公子之妻為其皇姑。
」而大傳雲:從服有六,其六曰「有從輕而重」。
注曰:「公子之妻,為其皇姑。
」若從輕而重,不獨公子之妻者,則鄭君宜更見流輩廣論所及,不應還用服問之文,以釋大傳之義。
明從輕而重,唯公子之妻。
臣之從君,不得包於此矣。
若復有君為母大功,臣從服期,當雲有從輕而重,公子之妻為其皇姑;為母大功,〔一八〕臣從服期。
何為不備書兩條,以杜將來之惑,而偏著一事,彌結今日之疑。
且臣為君母,乃是徒從,徒從之體,君亡則已。
妻為皇姑,既非徒從,雖公子早沒,可得不制服乎?為君之父母妻子,君已除喪而後聞喪,則不稅,蓋以恩輕不能追服。
假令妻在遠方,姑沒遙域,過期而後聞喪,復可不稅服乎?若姑亡必不關公子有否,〔一九〕聞喪則稅,不計日月遠近者,〔二0〕則與臣之從君,聊自不同矣。
又案,臣服君黨,不過五人,悉是三年,其餘不服。
妻服夫黨,可直五人乎?期功以降,可得無服乎?臣妻事殊,邈然胡越,苟欲引之,恐非通例也。
愚謂臣有合離,三諫待決;妻無去就,一醮終身。
親義既有參差,喪服固宜不等。
故見厭之婦,可得申其本服;君屈大功,不可過從以期。
所以從麻而齊,專屬公子之妻;隨輕而重,何關從服之臣。
尋理求途,儻或在此。
必以臣妻相準,未睹其津也。
子熙誠不能遠探墳籍,曲論長智,請以情理校其得失。
君遭母憂,巨創之痛;臣之為服,從君之義。
如何君至九月,便蕭然而即吉;臣猶期年,仍衰哭於君第。
創巨而反輕,從義而反重。
緣之人情,豈曰是哉?侍中崔光學洞今古,達禮之宗,頃探幽立義,申三年之服。
雖經典無文,前儒未辨,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