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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拉丁人的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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媾和與宣戰的主權曾加以限制。

    同樣,毫無疑問,聯盟的體制表明它可以以自己的名義進行防禦戰甚至是發動進攻戰,這樣就必須要有一個公爵來當統帥。

    但我們沒有理由去設想在這樣的情況下,每個民社依據法律一定要派兵出征,或者相反地,任何民社都禁止為了自身的利益而發動戰争,甚至是攻擊聯盟成員。

    然而有迹象表明,在拉丁節慶活動期間,拉丁姆全境範圍内實行&ldquo神命休戰&rdquo[4],希臘聯盟在舉行慶典期間也是如此;即使是正在交戰的部落也似乎相互保證安全通行。

     我們更加無法确定擁有領導權的政區所享有特權的範圍,我們隻能肯定的是,沒有理由将阿爾巴擁有的領導權看作是對拉丁姆實行的一種真正的政治霸權,而且阿爾班在拉丁姆的地位有可能,甚至很有可能還比不上伊利斯在希臘的名譽首領地位[5]。

    從總體上來看,這個拉丁聯盟的範圍及其司法權限可能總是反複變動;但它從始至終都不是彼此或多或少有些陌生的各民社的偶然結合,而是拉丁族的民族關系公正而必要的代表。

    拉丁聯盟可能并不是在所有時期都包含了一切拉丁民社,但它至少從未賦予非拉丁族加入聯盟的特權。

    在希臘,與之對應的不是德爾菲的廟鄰會(Amphictyony),而是皮奧夏人或埃托利亞人的聯盟。

     以上這些粗略的概述應該足夠了,如果再試圖将線條描繪得更加清晰,那隻會篡改這幅圖畫。

    那些最古老的政治單元,即各政區由于沒有善于傳唱記載之人,其休戚與共或反目成仇的紛繁表演已經退出了曆史舞台。

    我們如今隻能滿足于了解以下一個不朽的事實:各政區擁有一個共同的中心,但他們的獨立地位并未因此而喪失,他們非常珍視并不斷增進同一民族的共屬感。

    有了這些共有的東西,他們才得以為從政區地方主義向民族統一邁進鋪平道路,每一民族都必然以政區地方主義為其開端,每一民族的曆史都以民族統一為其歸宿,或至少應該以此為歸宿。

     *** [1]如同latus(邊)和platus(平地)一樣,它指平地,與薩賓的山地有所不同,正如Campania雖指&ldquo平原&rdquo,但與薩莫奈不同。

    Latus以前作stlatus,與此無關。

     [2]一位法國統計學家杜羅·德·拉·馬勒(《羅馬人的政治經濟學》,第2卷,226頁),将法國奧維涅省的利馬涅與羅馬的坎帕尼亞相比。

    利馬涅是一塊地形複雜且不平坦的廣袤原野,地表為火山石與火山灰分解而成,都是死火山的殘留物。

    該地的人口每16平方公裡至少有2500人,是農業地區中人口最為密集的一個地方。

    地産一分再分,小到極點。

    耕田幾乎完全依賴于人工,或使用鐵鍬、雙齒耙,或使用鋤頭,隻有在特殊情況下才用輕犁代之,由兩頭母牛來拉。

    農婦經常親自拉犁,以代替一頭母牛。

    這兩頭牛既能産奶,又能犁田。

    農民每年收獲兩次,谷物一次,蔬菜一次,田地終年都不休耕。

    每畝耕地的平均年租為100法郎,如果不是這樣的土地,而是分屬六個或七個大地主,由管家和短工耕種,以代替小自耕農,那麼,一百年後,利馬涅一定會如現在的坎帕尼亞一樣,成為一塊荒涼慘淡的不毛之地。

     [3]在斯拉沃尼亞,父權制家庭一直延續至今,全家人生活在一起,家庭成員通常達到50人甚至是100人,聽命于由全家選出且終身任職的家長(Goszpodar)。

    主要由牲畜構成的家産都歸家長管理,剩餘的則按家族分支分配。

    個人的工業和商業所得仍歸私人所有。

    脫離家庭的例子時有發生,甚至發生在男人身上。

    例如,男子入贅到一個異族家庭,這種情況可能與最古羅馬人的情況大同小異。

    在這種情況下,家庭與民社相似。

     [4]拉丁人的節日被稱為&ldquo休戰日&rdquo,節慶期間不允許開戰。

     [5]古往今來,人們經常宣稱阿爾巴曾以攻守同盟的形式統治拉丁姆,但經過進一步探索,又沒有充分的證據加以佐證。

    一切曆史都不始于民族的統一,而始于民族的分裂。

    羅馬經過幾個世紀的奮戰才終于解決了拉丁姆統一問題,阿爾巴決不可能早就解決了。

    值得注意的是,羅馬雖然繼承了阿爾巴,但從來沒有自稱是拉丁各民社的霸主,而僅僅滿足于名譽首領的地位。

    當羅馬有了實力并實現統一後,名譽首領的地位便使它有了口實。

    關于這個問題,我們沒有真正的證據,而菲斯圖斯的《論執政官》和哈利卡納索斯的《狄奧尼修》中的幾段,不足以使人們認為阿爾巴是拉丁人的雅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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