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者執政官的人都可以獲得在元老院的一席之位和投票權,并且下一任審查官應正式将這些人列入元老名冊,隻有在其缺點足以開除一個時任元老的情況下,才能将他排除在名單之外。
曾擔任過這些長官的人數遠遠不足以補充元老院的300個名額,如果名額不足,又不可能把他裁減掉,尤其是因為元老名單其實也是陪審團的名單。
審查官的推舉權常常留有很大的空間,但是那些非因擔任以上官職而有資格,而是由審查官推舉的元老&mdash&mdash他們通常曾經擔任過低級官職,或者英勇過人,或者在戰場上殺過敵人,或者曾挽救過公民性命&mdash&mdash他們可以參加選舉,但無權參與議事[15]。
根據奧維尼法,元老院的主體,掌管政府和行政的那些人,其提拔不再依賴于某個官員的個人意志,而是依賴于人民的間接選舉。
因此,羅馬共和國雖然最終并未達到現代國家制度即人民代議制,但是它朝着這個方向不斷前進,而那群不能參加讨論的元老可以有自己的意見,并且有權發表自己的意見,但是在投票時卻沉默不語。
這群人在統治團體内部非常有必要,也很難得。
元老院的權力
元老院的權力在形式上幾乎沒有改變。
元老院小心避免對憲法做出不受歡迎的改變,或者明目張膽地違反憲法,從而給反對黨或野心家留下把柄。
雖然它沒有提倡,但元老院允許國家權力向着民主方向不斷擴大。
不過雖然公民獲得了形式上的權力,實際的權力卻在元老院手中,它對于立法和官員選舉,甚至國家行政都有決定性的影響。
元老院對立法的影響
每部新法律的實施都必須經過元老院的預先審議,沒有官員敢于不征求元老院意見或者在元老院反對的情況下就向人民提交建議。
如果他膽敢這麼做,元老院有很多方法&mdash&mdash如通過官員的仲裁權力或者祭祀的取消權力&mdash&mdash把這種苗頭掐死在萌芽狀态,或者之後再取消這可惡的提議。
在極端情況下,作為最高行政機構,它既有執行也有拒絕執行人民法令的權力。
在人民的默許下,元老院進一步主張,在情況緊急時,可以不受法律約束,但其條件是必須得到人民批準。
這個條件起初不甚重要,後來完全成為一種形式,最後,他們甚至不願麻煩地再提起這條需要人民批準的法令。
元老院對于選舉的影響
到目前為止,官員選舉主要取決于行政官員,在政治上非常重要,但現在它們都轉到了元老院手裡。
這樣,元老院就有權選任獨裁官,這我們以前提到過。
不用說,元老院須對人民表示更大的尊重,它不能剝奪人民選舉公共官職的權利,但是,元老們很小心,決不讓這樣選舉的官員握有具體的權力,尤其是戰争迫近時的最高指揮權,這一點我們前面也講到過。
不僅如此,一部分由于新的職權觀念,一部分由于元老們擁有不受法律約束的權力,所以官員任命的大部分權力都落入元老院手中。
我們還講到過,元老院對于執政官權力範圍的劃分上,影響特别大。
特免權最重要的一點是,官員任期可以不受法律約束,這一點和國家基本法正好相反,根據羅馬國家法,這種權力不可能在都城内部有效,但在别的地方,至少下面的事件還是有效的:任期延長的執政官或大法官在其任期期滿以後,仍然繼續任職,被稱為&ldquo代理執政官&rdquo或者&ldquo代理大法官&rdquo。
當然,這種任期延長的重要權利&mdash&mdash基本上與任命權相同&mdash&mdash依法都屬于人民所有,剛開始确實由人民來行使這種權力,但是從羅馬紀元447年即前307年起,僅有元老院的法令,軍隊司令官的任期就可以延長。
最後,不僅如此,貴族利用特權和技巧對選舉施加的影響,經常會讓政府選出滿意的候選人,雖然不是每次都如此。
元老院政府
最後,關于執政、戰争、和平、結盟、建立殖民地、分配土地、大興土木等,可以說,一切具有長遠性和重要性的問題,尤其是整個經濟制度,都完全取決于元老院。
每年向官員頒發命令,規定他們的職責,限制他們所掌管的軍隊或金錢,并規定有重要事件時,要向元老院請教。
除非預先由元老院批準,國庫管理者不得向任何非元老的長官或個人付款。
然而,對于日常事務的處理以及司法和軍事管理方面,作為最高統治機構的元老院并不幹預。
羅馬貴族在政治上非常老練,很有見識,決不會試圖把統治國家變成監管官吏,或者把一個工具變成一台機器。
很明顯,元老院的這個新政府在保留原有形式的同時,也緻力于徹底改革這個舊國家。
公民大會的自由活動遭到限制,近乎絕迹,官員們淪落為元老院的管家及執行委員。
一個專管獻計獻策的機構竟然取代這兩個憲法授權的權力機構,并且變成了國家的中央政府,雖然他們的态度相當恭敬,但這無疑就是改革,就是篡奪。
然而,站在曆史的法庭面前,如果有能力的人能夠執政的話,那麼這次改革或篡權有其一定的道理,即使最嚴厲的批評家也不得不承認,這個團體及時認識到自己的使命,并且光榮地完成了自己的任務。
他們掌權并不完全依靠高貴的出身,基本上還應該是這個國家自由選擇的結果。
每隔四年,他們都會由德高望重的人進行一次嚴格的道德審核;他們終身任職,不受任期或者人民意見的限制;自從各階級取得平等以後,他們始終保持團結一緻;具有政治才能和治國本領的人都被吸收到了元老院;處理經濟問題、決定對外政策,他們擁有絕對的權力;他們完全掌管着行政權,因為執政官任期很短,而保民官的幹預權也在階級鬥争結束後被元老院掌握。
由此可見,由于其始終如一和政治遠見,其團結一緻和愛國精神,其對權力的控制和不屈的勇氣,羅馬元老院不愧為國家最高貴的機構,也是空前絕後最睿智的政治機構,即便當時也被稱為&ldquo國王大會&rdquo,他們了解如何将專制主義的奮發精神與共和主義的獻身精神結合在一起。
從來沒有一個國家像全盛時期的羅馬一樣,在對外關系中表現得那麼堅定、那麼有尊嚴。
毋庸諱言,在内部治理方面,元老院的代表、擁有錢财和土地的貴族,在處理涉及到自己利益的問題時難免會有私心,這時,這個團體的睿智和活力就會對國家有害。
然而,在階級沖突嚴重時國家曾制定了一個偉大原則:法律規定羅馬公民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作為其結果,政治生涯也對每個人開放(換句話說,每個人都可以進入元老院),同時,軍隊在國外不斷取得勝利,政治上也相當成功,國家得以保持和諧穩定,階級差别也不太明顯,不像以前平民和貴族的鬥争那樣充滿了仇恨和惡意。
此外,由于對外政治相對成功,在此後的一百多年裡,富人有充足的财富來源,他們根本沒有必要去壓榨中産階級。
就這樣,在元老院的領導下,羅馬人能夠長期擁有一個睿智的政府,并得以快樂幸福地生活,而且這個時期比一般民族所能享有的都要長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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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認為法律上的所有權力都屬于貴族,而平民保民官隻掌握軍事權力,這樣的觀點隻會引起各種各樣的找不到答案的問題,比如,一旦選舉活動失敗(這在法律上是完全可能的),權力就落在了平民保民官身上,不僅如此,這種觀點與羅馬法律基本原則相互沖突,因為統治權,也就是說,以國家名義對公民進行管理的權力,是不可分割,也無法進行限制的。
在羅馬,有實行公民法的行省,也有實行軍事法的行省,但在實行軍事法的行省裡,上訴權及其他一些公民法的原則都不适用,而且,一些行政長官,比如地方總督,隻有在實行軍事法的行省才能行使權力,但從嚴格意義上說,任何長官都不能僅擁有司法權,也不可能有長官僅擁有軍事權。
地方總督在本省裡,就像執政官一樣,既是軍隊統帥,又是最高軍官,不僅有權審判非公民和兵士,而且還有權審判公民及其他人。
即便執政官依照慣例對官員們進行分權,但這種分權也隻是習慣上的做法,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大法官确實是實際上的最高法官,但他還可以召開百人大會,在某種情況下,甚至可以指揮軍隊。
城市總督主要掌有最高行政權和最高指揮權,但在和平時期,也可以充作法官。
即便在這些情況下,最高長官的權力不可分割,也是一項需要嚴格遵守的原則。
所以,軍事和司法長官根本不在乎當時羅馬人還不習慣的陌生觀念,他們擁有絕對的權力,也就是說,不僅擁有平民保民官的權力,而且擁有貴族執政官的權力。
正如貝克所說的那樣(Handb.ii.2,137),由于同樣的原因,在後來一段時期,大法官确實成為了貴族的代表,與執政官平起平坐;而平民保民官實際上也不過問司法上的事情,所以,平民保民官為執政官和大法官在後來司法方面的分權鋪平了道路。
[2]這是賽爾維昂軍事組織的政治效應的一部分。
[3]出于宗教偏見,貴族們的軍事防禦完全依賴于非公民,這就讓人們對羅馬宗教的基本特征産生誤解,并拿現代對宗教和國家的區别來分析古代的事情。
對于正統的羅馬人來說,将非公民納入公民的宗教儀式是一種罪過,但是即便最嚴格的正統派也從不懷疑,根據國家法律規定,将非公民納入公民團體,就意味着宗教上的完全平等。
一旦他們在合适的時候授予平民貴族地位,我們就不會再懷疑他們的正直誠實,良心上的顧慮全都排除在外了。
不過這可能隻是貴族的借口,他們在廢除君主專制時錯過了宗教平等的最佳時刻,要彌補這種過錯實非易事。
[4]高官家庭與其他貴族家庭的區别是否具有重大的政治意義,我們既不能證實也無法否認,因為這個時期,是否确實有很多貴族家庭并非高官,我們無從得知。
[5]這裡指的是瓦爾裡·荷拉提法。
[6]這是十二銅表法中很重要的一條規定。
[7]這裡指的是霍騰西烏斯法中的等價定理及公民會議決議。
[8]有關這一時期執政官生活貧困的說法,在後期的道德說教書籍裡可能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其主要還是一種誤解,一方面是因為當時節儉的風氣(即便在經濟繁榮時期也是如此),另一方面還是因為一種古老的習俗,用收集硬币得來的款項埋葬國家的元老功臣(這并不意味着葬禮非常寒酸)。
這種方法同時也解釋了人們為什麼習慣用詞源學來猜測羅馬人的姓氏,這給羅馬曆史帶來了很多荒唐的說法,也讓人們更加相信這種說法。
[9]這裡指的是瓦爾裡·荷拉提法。
[10]這裡補充的就是等價定理及公民會議決議。
[11]不論是誰,隻要把羅馬紀元412年即前342年前後的執政官紀年表對比一下就會發現,上述關于執政官重新選舉的法律确實存在,因為在羅馬紀元412年之前,再次就職,尤其是離職三四年後重新就職的現象非常普遍,但羅馬紀元412年之後,兩次任期間隔十年或者更多就比較普遍了。
當然,也有執政官頻繁更替的時期,尤其是羅馬紀元434年至443年間即前320年至前311年的戰争時期。
另一方面,不允許官員兼職的原則也得到嚴格執行。
三個高級職位(執政官、财務官和市政官)中兩個或三個由同一人兼任的例子還沒有發現,但是兼任其他職位的例子,比如市政官同時兼任騎兵将領,或者财務官與審查官合二為一,或者财務官同時也是獨裁官,或者執政官兼任獨裁官等例子經常發生。
[12]因此送往元老院的信函要由執政官、市政官、平民保民官和元老院同時簽收。
[13]這是由審查制度規定的。
[14]有關騎兵和公民的這種特權及其他權利可能沒有正式在法律上賦予審查官,但實際上他們常常擁有這種權利。
公民權利是由國家賦予的,而不是審查官,但是審查官在核查投票的人數時,如果沒有把此人列入投票人的行列或者把他列入了下等人的行列,他也不會失去自己的公民權利,但是他就不能行使自己作為公民的特權了,或者隻能在下等人的會議上行使,直到下次審查。
元老院也是如此,審查官在審查時被漏掉的人,隻要該次審核仍然有效,此人就不能再加入元老院,除非在任行政長官不承認審核表的有效性,堅持要恢複以前的審核表。
很朋顯,在這方面重要的不是審查官的法律權力,而是掌權者如何通過審查表來利用官員。
所以,這種特權的重要性漸漸提高就很容易理解了,同樣,由于貴族們空前團結,這些審查官實際上逐漸掌握了司法權,而且得到了公民的承認。
毫無疑問,公民投票法的頒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該法規定,審查官應&ldquo把各階級最優秀的人才納入元老院&rdquo。
[15]這代表着行政官職及教士職位對平民徹底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