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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階級平等運動及貴族和平民的新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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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紀元443年即前311年起,前四個軍團中每個軍團的四個保民官都不再由将軍選拔,而是由公民選舉。

    在這一時期,公民大會基本上不幹涉行政。

    當然,他們依然保留有宣布戰争的權力,這是合乎情理的,此外,在下列情形中,也依然擁有權力:與外國長期休戰;和平結束之時;雖然沒有正式宣戰,但戰争确實開始了。

     在其他情況下,除非政府内部發生内讧,其中一個官員将此事提交大會解決,公民才會插手行政。

    比如,羅馬紀元305年即前449年,貴族中溫和黨的領導人路西烏斯·瓦勒裡烏斯和馬爾卡斯·霍拉提烏斯由于戰功顯赫,應受凱旋慶典,但遭到元老院反對;羅馬紀元398年即前356年,第一任平民獨裁官蓋烏斯·馬爾希烏斯·路堤魯斯也同樣戰功顯赫,但元老院同樣拒絕授予他凱旋慶典;羅馬紀元459年即前295年,執政官們無法就他們各自的司法轄區達成一緻,争吵不休;羅馬紀元364年即前390年,一個大使不理政務,元老院決定将其放逐到高盧地區,一個有執政權的保民官就将此事提交公民大會去解決。

    元老院的法令被人民取消,這也是第一次,不過人民也因此付出了沉重的代價。

    有時候如果事情很難解決,政府就會提交人民進行抉擇。

    比如,羅馬紀元401年即前353年,人民已對卡西裡人宣戰,但戰争尚未開始,卡西裡人就開始求和;後來,元老院對于是否拒絕薩莫奈人求和的卑微請求感到猶豫,就将此事提交人民解決。

    到了這一時期末,公民大會才開始大事幹預行政,尤其是對于宣戰和結盟之事進行磋商,這可能是起源于羅馬紀元467年即前287年的霍騰西烏斯法。

     公民團的重要性下降 盡管公民大會的權力不斷增大,他們對于國家事務的影響卻漸漸減小,尤其是這個時期末。

    首先,羅馬的疆域不斷擴大,使其原有的公民大會失去了基礎。

    作為自有資産農民的大會,原來聚會時人們會全部參加,而且即使不用讨論,也很清楚自己的要求,但是羅馬的公民團現在已經不是一個社會團體了,而是一個國家。

    居住在一起的人們共同投票(至少在部落進行選舉時),無疑給羅馬公民大會帶來一種内部凝聚力,而且會給選舉帶來活力和獨立。

    但是在通常情況下,公民大會的構成及其決定都取決于其主持者或某件事,或者由住在都城的公民進行處理。

    因此,曾在共和國成立的前兩個世紀裡起着重要作用的公民大會,漸漸淪落成了主持選舉的官員的工具,而且是一個很危險的工具。

    這一點很容易理解,因為被授權主持選舉的官員很多,而大會的每一決議都被認為是人民意志在法律上的終極表示。

    公民之前能夠表達自己的願望,能夠自己采取行動;現在在羅馬,沒有任何人膽敢發起&ldquo蠱惑民心&rdquo的行動,雖然法律權利擴大,但與之前相比,仍然無足輕重。

    如果有這樣&ldquo蠱惑民心&rdquo的精神存在,政府不會擴大公民權利,而是會撤銷對于公民禁止談論政治的限制。

    然而在這整個時期,古老的規定仍然不屈不撓地起着作用:隻有行政官員才可以召集公民會議,而且他有權禁止人們讨論政治或者提議修改法律。

    當時,這個國家已經呈現出分崩離析的兆頭,比如,原來的公民大會基本上持一種消極的态度,根本不願幹預政府行政,既不願推動,也不願幹擾。

     行政長官和執政官權力的分化和削弱 盡管削弱行政官員的權力并不是新舊公民鬥争的主要目标,但它是這種鬥争的最重要結果。

    階級鬥争開始時,換句話說,争取執政權力的鬥争開始時,執政權力還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基本相當于王權,執政官也像是以前的國王,可以自由任命下屬官員,但當這場鬥争結束時,他最主要的職能如司法、街頭治安、任命元老和騎士、審查、管理經濟等都被分散給了各級官吏,這些官吏也和執政官一樣由公民選舉,他們和執政官更多是合作關系而不是上下級關系。

    執政官一職,原先是國家唯一的常任行政職位,但現在甚至不能算是最高職位了。

    在關于等級和名次的排位中,執政官确實在大法官、市政官和财務官之上,但他在審查官之下。

    除了監管經濟這一最重要的任務外,審查官的職權還包括調整公民、騎士和元老的戶籍,因此對于整個國家和所有公民,無論高貴還是卑賤,都施以一種武斷的道德控制。

     限制行政權力這一概念,就最初的羅馬法律而言,與最高長官的概念是矛盾的,但現在卻漸漸有了一定地位,它改變了人們對于權力不可分割的看法。

    常任同僚官吏的設置,尤其是财務官的設置,是朝着這個方向前進的第一步;裡西尼烏斯法将這一點完全付諸實施,它規定了三個最高行政長官的職能,前兩個負責行政和指揮戰争,第三個管理司法。

    然而改革并未就此止步。

     盡管法律規定執政官在各方面都完全平等,但是從最早時候起,他們就在實際上分管不同的職責。

    他們最初這麼做是相互協調的結果,不能協調時,就抽簽來決定,但漸漸地,國家其他職能部門開始幹預這種實際分工。

    元老院每年決定他們的職責範圍的事情非常普遍,盡管元老們不會直接給他們分配任務,但是會通過建議和請求的方式對執政官施加影響。

    在極端的情況下,元老院會制定法令并從公民大會那裡獲取批準,去解決職權分配的問題,政府本身卻很少使用這種危險的手段。

    其次,執政官在締結合約等重要事情上的權力也遭到剝奪,在這些事情上,他們必須向元老院求助,并按照元老們的指示行事。

    最後,在極端情況下,元老院可以随時終止執政官的任期,因為,按照慣例(這種做法法律沒有明确規定,但實際卻不違法),獨裁官的産生完全取決于元老院的意見,而其人選的決定,盡管法律規定由人事執政官掌管,但通常情況下都掌握在元老院的手裡。

     獨裁官職權的限制 獨裁官擁有統治權的時間比執政官要長一些。

    盡管作為一種特殊的行政職位,它從一開始就有其獨特的功能,不過從法律上講,它的特殊性還遠遠不及執政官,但漸漸地,它也受到羅馬法律生活中出現的有關具體權力和職責的新思想的影響。

    羅馬紀元391年即前363年,僅僅為了進行一次宗教慶典,出于宗教原因的考慮而任命了第一個專任的獨裁官,但是很顯然,那個獨裁官本人,按照當時的法律,完全無視對他權力的這種限制,将軍事權掌握在宗教手中。

    從羅馬紀元403年即前351年開始,此後選舉的、權力遭到同樣限制的行政長官就沒有重複這樣的反抗,相反,獨裁官們都認為他們必須受到自己權力範圍的約束。

     對于官職連任及複任的限制 最後,行政職位又受到更加嚴格的限制:羅馬紀元412年即前342年頒布了針對普通官員連任的禁令,同時還規定,在通常情況下,同一個人要擔任同一職務需間隔十年,還有法律規定(羅馬紀元489年即前265年),同一人不允許連任兩次國家的最高職位&mdash&mdash審查官。

    此時的政府還相當強大,不必擔心它所任用的人,或者因為這個規定就不去任用那些最有能力的人。

    那些勇敢的軍官們經常會忽視這些規定[11],這種事情時有發生,比如昆塔斯·法比烏斯·魯裡安努斯,他在二十八年間就擔任過五次執政官,還有馬爾克斯·瓦勒裡烏斯·可爾烏斯(羅馬紀元384年到483年即前370年到前271年),就任過六次執政官,第一次是23歲,最後一次是72歲。

    他曾是三代羅馬人的保護神,令敵人聞風喪膽,直到100歲才進入墳墓。

     作為政府工具的人民保民官 羅馬的行政長官就這樣徹底而明确地從絕對君主轉變成了處處受限的大使和管理者,同時,一向與官員為敵的人民保民官也在經曆相似的轉變,不過他們的轉變更多是内在的轉變,而不是外在。

    保民官對于國家有雙重意義,從一開始,他們的目的就是通過多少帶有革命性的手段去反對官員們的蠻橫暴力,從而保護弱小者,後來他們的作用是消除法律上的不平等以及貴族的特權,後面的這個目标已經實現。

    保民官制度最初的目的更多是一種民主理想,在政治上難以實現,不僅如此,掌握着保民官的平民貴族和氏族貴族一樣,對它抱着仇視的态度;同樣,它對于新制度和對于舊的貴族執政官制度一樣,完全不适合。

    這種新制度來自于各階級之間的妥協,如果可能的話,比它脫胎而來的那個社會制度帶有更明顯的貴族特色,但是,他們并沒有廢除保民官制度,而是更想把它從反抗自己的武器轉變成政府的工具。

    這些保民官之前完全沒有執政權,他們既不是官員,也不是元老院成員,但現在他們徹底演變成了統治階級的一部分。

     在司法權上,他們從一開始就與執政官享有平等的地位,在階級沖突早期,他們就争取到了和執政官一樣的立法權,現在他們也和執政官一樣,也獲得了&mdash&mdash我們不知道具體什麼時間,但很可能在各階級最終獲得平等時或者之後&mdash&mdash與實際掌權派,元老院相互抗衡的地位。

    之前,他們出席元老院會議時都坐在門口的闆凳上,而現在他們也和其他的長官一樣,在元老院取得平等地位,且可以參加元老們的讨論。

    如果說他們還沒有投票權,那是因為羅馬國家法有一條原則:從事行政工作的官員不得在大會上提供意見。

    按照這條原則,羅馬所有的行政人員在任期内隻能出席會議,而沒有投票權。

     羅馬對保民官做出的讓步不止如此,他們還取得了最高行政長官所獨有的特權,在一般長官中隻有執政官和大法官享有此權,那就是召集元老院進行議事,并促使他們批準某條法令[12]。

    當政府從氏族貴族手裡轉向聯合貴族之手時,平民貴族首領在元老院就享有和貴族平等的地位,這也是無奈之舉。

    保民官原來隻是完全沒有行政權的反對黨,現在卻演變成了&mdash&mdash尤其在城市政務方面&mdash&mdash第二個最高執政機構,同時也成了政府(也可以說是元老院)最常用、最有效的工具之一,用于管理公民尤其是限制官員的行為。

    就其最初的特征而言,保民官被徹底消化了,政治上被消滅了,但這也是勢在必行。

    羅馬貴族的缺點雖然清晰可見,他們要想擁有特權也必須要廢除保民官,但是大家都能看到,政府裡有一個部門,它不但毫無目的,而且隻能虛僞地承諾去解決無産階級的疾苦,但同時它又确實具有堅決的革命性,且擁有一種無政府主義特權,可以阻止長官甚至國家本身去濫施權威,政府擁有這樣一個部門是無法持續下去的。

     然而,對于理想的堅定信念是民主政治力量和無能的基礎,它在羅馬人的心目中漸漸和平民保民官緊密聯系在一起。

    我們不需要回想起可拉·裡恩茲的例子就能發現:雖然保民官并沒有給人民帶來實質的好處,但是要廢除它必然會給國家帶來可怕的災難。

    所以,出于一種政治上的審慎,以一種不引人矚目的方式,把保民官制度變得毫無用處,這使各方面都達到了協調。

    這個原先很有革命性的職位,目前在這個貴族共和國僅僅是徒有虛名,這種虛名眼下是一種矛盾的存在體,但将來,它在革命黨派的手中,卻是一種相當危險的武器。

    在目前,甚至将來很長時間内,貴族仍然權勢傾天,完全把保民官控制在手掌之中,所以,保民官全體反對元老院之事根本不會發生,偶有某個保民官挺身反抗,政府對付他們也易如反掌,而且通常是保民官内部就能解決這個問題。

     元老院及其構成 在各階級獲得平等權利以後,元老院是共和國的實際掌管者,并且幾乎沒有遭到什麼反抗。

    元老院的構成經曆了很大變化,舊的氏族代表制取消以後,主要長官的特權也受到很多限制,元首終身制也遭到廢除。

     元老院擺脫長官控制的第二個步驟就是:調整元老名冊的權利由最高長官手中轉移到了其下屬部門,也就是說,從執政官手中轉移到了審查官手中[13]。

    當然,不管在當時還是以後,掌管名冊的官員都有權把身有污點的元老從名冊中清除出去,從而把他們逐出元老院。

    他們這種權力即使不是第一次規定,至少規定得更加明确[14]。

    這樣就給特殊的道德審判奠定了基礎,而審查官的崇高名譽也大部分由此而來。

    對元老的那種批判&mdash&mdash尤其是兩個審查官意見必須一緻時&mdash&mdash毫無疑問能把有損元老院名譽或者具有異端思想的人逐出元老院,但絕不能讓元老院本身聽從行政長官的命令。

     行政長官根據自己意思去調整元老院的權力也受到了奧維尼法的嚴格限制,此法頒布于這個時代中期,可能就在裡西尼烏斯法之後。

    此法規定:任何擔任過市政官、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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